黃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35/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September 2016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ustody modification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Child's wishes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Whether custody should be changed from father to mother – Child prefers to live with father – Allegations of neglect by father – Custody remains with father – Reasonable access grant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Custody Modification Application · Child's Wishes · Allegations of Neglect

Outcome: Custody remains with Father; Mother granted reasonable access; Mother's application dismissed.

Case No.FCMC 1135/200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7 Sep 2016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35/200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 姻 訴 訟

案件編號2004年第1135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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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6年7月20日至7月22日
結案陳詞 : 2016年8月5日及8月15日
判決日期 :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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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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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兒子”。這是一宗有關母親要求法庭更改兒子的管養權的申請。

背景

2.父親現年50歲,在香港出生及成長。父親在2000年年尾起,便開始自僱為電腦修理員至今。母親現年53歲,在香港出生及成長。母親現時受僱為兼職文員。

3.訴訟雙方於1991年3月16日註冊結婚,並於1999年誕下兒子,兒子在香港出生及成長,現時就讀中5,3個月後他就17歲了。

4.母親是在2004年提出離婚申請,而在2006年7月25日,法庭頒令把兒子的管養權頒予父親,母親則獲得界定探視安排。在2007年2月2日,法庭發出暫准離婚判令,而在2007年5月22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5.2015年10月23日母親作出本申請,要求法庭將2006年7月25日頒布有關家庭子女的管養權命令作出修改,並要求法庭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而父親則探用母親過去的界定的探視安排作為日後的父親的探視安排。

6.根據2016年1月2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的命令,社會福利署須另派一名與本案無關的社工詢問兒子的意願是否願意在2016年3月30日下午2:30由與本案無關的社工陪同到法庭,並直接向法庭就母親修改管養權一事表示其意願,再由社工陪同離開法庭。

7.其次有關的社會福利署社工亦須於2016年3月18日或之前通知法庭兒子的意願,法庭在收到社工回覆後會通知父母雙方是否需要在2016年3月31日下午2:30出庭;並且與訟雙方不得私下向兒子詢問他的意願。

8.社會福利署社工在2016年3月10日致函通知法庭,表示已向兒子查詢是否希望與法官見面,並表達就母親修改管養權一事的意見,兒子的回覆是希望與法官見面並表達其意願。

9.有關兒子與法官的會面,由本席在2016年3月31日下午2:30 ,由獨立社工陪同下進行。本席與兒子會面完畢後,本席便與父親和母親就兒子對本席所說的話告之給他們聽。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0.社會工作主任黃女士就本案提交了一份報告,她也親自到法庭作供,和接受訴訟雙方盤問。經過調查及評估後,黃社工建議:

(i)  父親享有兒子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ii)  母親則可享有合理探視權。

證據

11.訴訟雙方亦將各自的誓章證供存檔和送達。在證據方面,主要來說,本席亦同時考慮黃社工在報告裡交待的事實陳述、及黃社工和訢訟雙方在庭上作供和盤問的內容。

適用法律原則

12.在處理証供前,本席先簡介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事宜適用的法律原則。《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13.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母親的案情

14.母親的案情可歸納如下:-

(i) 母親認為黃社工的報告有偏私,及她的證供不可信,所以不應採納她的建議;

(ii) 母親認為父親疏忽照顧兒子的身體健康;

(iii) 母親認為父親未能提供兒子發育時期的適當營養;

(iv) 母親認為父親未能照顧兒子教育上的需要;

(v) 母親認為兒子受到父親影響,所以兒子的意願並非他真正的意願,父親亦阻礙了母親與兒子之間的探視;

(vi) 母親亦認為父親過去有體罰兒子,現時亦侵犯兒子的私隱;

(vii) 母親較父親更合適享有兒子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父親的案情

15.父親的案情可歸納如下:-

(i) 父親認為過去13年一直由他獨力照顧兒子,他一直盡心盡力,並沒有如母親所說的情況疏忽照顧兒子;

(ii) 父親認為應尊重兒子的意願,並維持現狀而不要對管養權作出更改。

兒子的意見

16.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A)條,法院須對兒子的意願給予適當考慮。就兒子的意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相關的內容有以下: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7.報告內指出,兒子能清晰表達他的想法。兒子的意願是否不受任何人干擾而是他自己獨有的想法,本席會在稍後的段落作出分析。

18.兒子形容父親和藹可親,是很好的聆聽者。兒子形容母親表裏不一,不可信任。兒子亦對於母親在中秋節留宿時拍下他的照片表示不滿,他指出母親拍照時聲稱要把照片給皮膚科醫生看,但其後卻把這些照片呈上法庭,因此兒子認為母親的說話常不可信。

19.兒子認為母親並沒有尊重探視安排,他並且指出近幾年母親於探視時常常遲到要他在大堂呆等,又或因此要延遲留宿時間,兒子指出這不但打亂了他的生活規律,有時候母親甚至反指控他遲到。

20.兒子表示他維持探視安排原是想藉此了解母親的狀況,但兒子認為原意已被扭曲。兒子亦指出母親每次探視均帶他到冒險樂園玩耍,從年幼時至現在一直沒有改變,兒子表示他曾問母親可否有其他安排但母親沒有正面回應,兒子亦覺得每次與母親探視也很沉悶,而且每星期的探視只是母親要他滿足已安排的行程。

21.兒子亦對於母親更改管養權的呈請並不認同,他認為母親不切實際,並形容此舉動如同再次把父母離婚的傷口挖開,兒子亦認為母親並不是真心想獲得他的管養權。

22.相反,兒子表示他與父親關係親密,父親一直盡心照顧他,亦從來沒有就探視安排給他任何壓力,所以兒子感到與父親相處是有自由,因此兒子希望可維持現狀,由父親獨自擁有他的管養權,並繼續與父親一起生活。

23.至於探視方面,兒子表示他現在已成長,有自己的朋友亦需要屬於自己的時間,但是由於日間探視或留宿探視的緣故,加上有禁制令不能讓他離開香港,因此兒子透露很多學校安排在周末的活動又或學校所辦的遊學團他都不能參與。

24.他亦表示每個周末只是滿足母親的探視要求,兒子要求取消所有探視安排,並表示不欲再與母親作任何接觸,即使法庭頒令,他也不會遵從。

本席的看法

25.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B)條,法院在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包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等其他關鍵性的資料。綜觀與訟雙方的案情,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i) 兒子的意見;

(ii) 兒子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與父親和母親對兒子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現的態度;

(iii) 兒子與父親和母親的關係;

(iv)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兒子的意見

26.從以上可見,兒子的意願是他可以跟隨父親生活。黃社工在報告中指出,她向兒子解釋兒子有權利要求與法官見面,兒子表示除透過調查主任的報告外,兒子也要求能見法官以直接表達他對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

27.問題是,兒子有否受到父親影響,因而他的意願並非他真正的意願。在2016年3月31日下午2:30 ,兒子由獨立社工陪同下與本席見面。

28.本席向兒子解釋,就母親修改管養權一事,兒子所表達的意願,法庭是會考慮的,所以兒子的意願必須是他自己獨立的決定而不受其他人所影響。

29.有關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本席有向兒子作出查詢,並了解兒子的解釋及意願。兒子表達他希望維持現時管養權的情況,他並且認為探視方面的情況,他感覺他只是進行母親為他安排及準備一切而行事。

30.其次,兒子指出他只想好像朋友關係一樣與母親進行探視,所以兒子希望母親進行探視是會與他商量,好像朋友之間約會一樣。對於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的內容,兒子亦確認是他的意見。

31.本席認為兒子是思想成熟及獨立的年青人,他與父母相處的過程中,他是能夠分辨及選擇他自己的需要,所以本席認同黃社工在報告中的結論指出兒子清晰強烈的看法要求維持現狀,兒子的意見是需要被尊重的。

32.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19段中所記載的一事可以看出,兒子有自己獨立的思想,並會因應情況而自行決定。第19段中記載了在2015年12月12日母親與兒子的相處情況。當日母親遲到25分鐘,進入房間便雙手捧着兒子的面親吻,兒子表示母親遲到,故兒子要求扣減觀察的時間。

33.其後,當原定觀察的時間到了,母親表示她為兒子預備了一份生日禮物,故母親要求再延長一點時間,兒子之後同意不用扣減母親遲到的時間而願意繼續進行觀察。

34.兒子在報告內曾表達他對母親過往在探視期間遲到的不滿,這次母親遲到,他要求扣減觀察的時間,反映了他對母親的不滿。母親其後要求延長時間,兒子亦因應情況作出配合,可見他處事是通情達理的。

35.兒子與本席見面時,他表達了他希望與母親探視的安排,如同朋友約會一般,反映了他希望他的意願和想法受到尊重,而非一切都由母親安排,他只是順應母親的安排而行事進行探視,以滿足母親的意願。兒子的解釋與他表達的意願,本席認為是一致的。

兒子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與父親和母親對兒子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現的態度

36.在這一個課題上,根據母親的案情,母親有好幾方面對父親的投訴和不滿。首先,母親指出在兒子大約13歲那年,當他見到其他同齡的兒童都已經換完牙齒,但兒子則未完全由乳齒換成恆齒,母親表示十分擔心,故此母親叮囑兒子一定要叫父親帶兒子看牙醫。

37.母親其後詢問兒子,父親有否帶兒子看牙醫,兒子說沒有。大約一年後,情況依然沒有改善,母親唯有在2013年3月的一個留宿探視期間帶兒子看牙醫。

38.母親指出這個牙科服務檢查,已輪候了多時才可獲此醫療服務,母親指出由於私人牙科收費昂貴,她不能負擔,因此母親要輪候醫管局轄下仁濟醫院牙科服務去處理兒子牙患的問題。經牙醫診斷後,發現兒子牙齒有2隻蛀牙要補及出現牙齒生錯位。

39.母親投訴兒子升上中學後,4年來都沒有到牙醫診所洗牙。母親亦指出,牙醫告訴他兒子的牙齒生長遲緩,是由於營養不良欠缺鈣質所導致。

40.關於兒子的牙齒的問題,其一就是有沒有定期到牙醫進行保健,其二就是關乎兒子有沒有營養不良,以致發育遲緩的問題。本席會先從父親的證供關於兒子整體的照顧方面作出考慮。

41.父親的證供指出他過去13年來一直由他獨力照顧兒子。在起居飲食方面,父親每天早上會為兒子準備早餐及午餐。早餐包括有牛奶麥皮、有時煎蛋、香腸等。

42.父親指出他會在自己上班前先為兒子預備好午飯,調校好煮飯的時間是中午12:45煮好,讓兒子可以回家吃午飯,兒子由學校步行回家只需10分鐘。父親認為這樣的安排,一來可以節省支出,二來亦比較健康。

43.晚飯方面,父親平日放工後會到超級市場買餸,一星期五日主要是這樣。有時兒子考試期間,父親放工後就買外賣當作便當,藉此可以預留多些時間,與兒子溫習。

44.兒子的體型方面,父親並不認為兒子太瘦,雖然父親亦形容兒子是瘦而高。父親亦有向醫生作出了解,父親指出家庭醫生說兒子消化能力不太好,所以不要強迫兒子吃太多。學生保健的醫生,則指出多吃一碗飯體重就會增加。父親因此盡量煮兒子喜歡吃的餸菜,有時自己無法烹調的餸菜,父親便會帶兒子出外吃。

45.本席認為,兒子是否營養不良,才是問題的關鍵。若然兒子是營養不良,這個必然會在健康方面反映出來。根據兒子由中一至中五的成績表,這五年來,只有中一曾經缺席一次和中五缺席一次。其中一次是因兒子患了手足口病,另一次則是定期檢查脊椎的體檢。

46.其次,兒子亦有參加其他課餘活動,並取得證書,包括一級運動攀登訓練和劍擊。這些活動都是需要一定的體力和體能,才能完成。本席相信兒子在父親的照顧下,健康方面是沒有問題的。

47.若說到處理營養不良的問題,母親的處理方法是這樣的,母親買了3號嬰兒奶粉給兒子。母親指出她選擇給兒子3號嬰兒奶粉的原因,是她自己有看過和對過奶粉罐上的資料,所以她認為3號嬰兒奶粉是最好的。

48.母親指出平日的飲食,她不能夠照顧兒子,因此兒子來到她家進行留宿期間,她用此方法為兒子補充營養不足的問題。母親指出兒子二年級的時候,她已開始給兒子飲用奶粉,她指出她在廚房沖奶粉,兒子是沒有看見的。另外,母親亦有給兒子吃維他命丸。

49.本席先不談論母親給兒子飲用3號嬰兒奶粉是否合適。若然母親認為兒子營養不足,而且根據牙醫的說法是欠缺鈣質,那麼母親理應向牙醫查詢是否合適給兒子飲用3號嬰兒奶粉,或用什麼方法去補充鈣質的需要。

50.不過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26段,黃社工轉述兒子的說法,兒子指出母親並沒有購買嬰兒奶粉或維他命丸給他吃,只是偶然購買像糖果的牛奶片給他。

51.然而即使母親真的在兒子留宿期間,選擇一直給兒子飲用3號嬰兒奶粉,這亦只是母親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認為這是合適的方法,卻沒有向醫生了解過處理營養不良的問題。

52.反之,父親亦有向家庭醫生和學校保健,了解兒子偏瘦的問題,可見父親在處理這個問題上,比起母親處理方法更為恰當。

53.針對牙齒方面的問題,父親的證供是這樣的,父親表示關於兒子的牙齒生錯位的問題,鑒於他的財政狀況,他會考慮待兒子的牙齒生長固定後,及考完校外考試後,才考慮是否為兒子進行箍牙。本席認為這也是一個合適的辦法,尤其父親的收入並不十分多,又有一部份需要支付每月給母親的生活費。加上,這只是外觀的問題,對兒子並沒有其他重大的影響,因此並無急切性的需要。

54.當然母親對父親的叧一個投訴就是,父親沒有定期為兒子安排到牙醫診所檢查牙齒或洗牙。自從小學的免費牙醫保健完結後,兒子在中學期間,父親都沒有定期為兒子安排到牙醫診所檢查牙齒或洗牙。

55.父親指出他自己的牙齒亦不整齊,他認為家裏有電動牙刷及牙線,已足夠提供好好的牙齒護理和保養,所以不用去洗牙。

56.然而當兒子告訴父親,母親已為他安排了見牙醫,並排了期,他的反應是他向兒子查詢是否需要他陪同兒子去看牙醫,而當時兒子的回覆是母親會陪同兒子去看,因此父親就讓兒子與母親一起去看牙醫。

57.本席認為父親雖然對於護理牙齒的認知不足,將平日恆上護理牙齒的方法,與牙醫檢查和洗牙的需要看齊。然而,當他得悉母親為兒子作出了這樣的安排後,他向兒子查詢是否需要他陪同兒子去看牙醫,他的反應是一位盡責的父親應有的合理反應。

58.至於身體方面,母親其中一個投訴,就是發現兒子的身體,在心口的位置有一片紅色。母親指出因為種種原因她無法帶兒子去看醫生。她用手機為兒子皮膚上紅色一片的位置拍下了情況,母親指出她叫兒子催促父親帶兒子去看醫生,父親一直都沒有理會。

59.母親亦指出,兒子雖然說紅色一片的位置,並不感到痕癢,亦沒有疼痛,但母親認為需要看醫生,並且需要抽血檢查,以防兒子身體出了什麼毛病,而不知道。

60.父親指出他知道兒子的皮膚上有紅了一片的情況,父親解釋兒子的皮膚與他一樣都是不好的,尤其天氣熱時,會出現有汗班的情況。兒子這樣的情況,不是第一次發生的,塗上消毒滴露後,很快就會退去紅印,因此父親認為根本不需要抽血檢驗。

61.母親認為父親並沒有任何醫學根據指出兒子紅了一片的地方是汗班。本席認為如果患處持續沒有好轉,理應是要盡快看醫生查明。

62.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23段,黃社工向父親了解此事,當時父親的解釋是,他指出兒子皮膚的問題是汗班,幾天後已退去,之後再沒發現兒子有此問題。黃社工在接受母親盤問時亦指出,她曾經向兒子,就兒子皮膚的問題查詢過,兒子表示已經痊愈了。

63.根據母親在庭上盤問時的證供指出,兒子對他說患處已好了少少但未完全痊愈。母親當被問及在11月份日間探視時,事實上兒子的皮膚問題已痊愈,母親指出即使痊愈亦不代表沒有問題,所以她想兒子驗血。

64.本席認為,從父親整體對兒子的照顧可見,父親對兒子的情況是非常了解的,亦十分關注。其次本席亦接納兒子皮膚的問題並無大礙,否則兒子沒有理由不作出投訴。

65.事實上兒子不但支持父親的說法,對黃社工指患處已經康復,反而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投訴母親為他拍照時,是聲稱要把照片給皮膚科醫生看,卻事實上只是呈上法庭之用,以致令兒子對母親失去信心,認為母親的說話常不可信。

66.母親對於兒子的教育問題,亦非常不滿,母親認為父親未有盡責督促好兒子的學業。母親指出兒子有些科目成績不合格,母親投訴父親沒有安排為兒子補習,以致兒子的成績滑落,亦沒有好好督促。

67.父親呈上了兒子由中一至中五的成績表供法庭參考,並且在庭上解釋為何兒子的成績有滑浪的情況。父親並且在庭上作供交代一直以來他跟進兒子功課和學習的方法和情況。父親指出他的學歷是專上程度,一直以來兒子的功課和學業做父親的都有跟進。

68.父親表示兒子學業退步主要是在中四時候開始。自父親2014年8月入稟法庭申請要求可變買或按揭其婚姻居所後,父親與母親的訴訟不絕,起先父親沒有法律代表,因此需要自己處理所有的訴訟文書工作,加上又要兼顧家務,父親感到力有不遞,而兒子的學業一直由他協助跟進,父親承認兒子成績滑落他有疏忽的情況。

69.父親亦指出當兒子得悉母親申請將管養權由父親改為母親後,兒子亦開始無心學習。父親指出兒子成績表內,若顯示科目不合格的會有括號顯示。父親亦指出兒子每年亦有一些科目不合格。

70.父親在庭上的證供指出,兒子由小學至中一都一直有補習。當時是每逢星期一、三、五晚上都要補習,補習完畢後已接近晚上八時,然後父親才接兒子在外吃飯。父親指出,自從中二開學後,兒子便對他說,他覺得這樣的溫習方式非常疲倦,所以不想繼續補習。

71.父親作供時指出,當時他向兒子查詢,如果停止補習,兒子在學習方面是否應付得來,當時兒子回覆父親說他應付得來,所以自此父親便停止了補習。

72.父親指出兒子讀中二的下學期時,他留意到他的成績有滑落的跡象,但兒子仍然不想補習,認為太辛苦,父親便開始跟進兒子的學業。

73.父親亦指出,他認為讀書只是一個過程,他不希望兒子在這個過程中感到不快樂。父親亦指出若然兒子中五的成績不好,若有需要重讀中五,然後才能好好準備中六,他亦願意準備供兒子多讀一年的需要。

74.父親亦認為最重要就是教導兒子有信心及對自己及對社會負責。父親指出假設DSE的考試兒子考得不好,但兒子有信心重讀一年後,再去考試,會更為理想,父親指出他是會支持兒子的。

75.父親亦指出,兒子中四時,放暑假的時候,父親認為當時暑假的時候,兒子只是每天留在家中,未能好好利用,因此父親拿了一些香港大學暑期課程的單張,供兒子選擇報讀,因此兒子就選擇了報讀一個關於醫療方面的課程,這個課程介紹香港醫療服務,而兒子暫時對於日後職業方面的取向是希望向醫療方面發展。

76.從兒子的成績表來看,可見兒子在校內的操行維持在B+至A-,而上課的出席率亦是非常理想。父親指出兒子由中二開始已經沒有再補習了。當時中一下學期的成績,顯示兒子中國語文是不合格的,亦有一些個別科目是不合格的,父親接受兒子的想法不再使用補習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由他協助兒子跟進功課。

77.從兒子的中二和中三的成績表內的成績可見,在父親的協助下,即使沒有補習,這兩年間的成績不但沒有退步,平均分亦有輕微的上升。

78.本席認為,父親除顧及兒子的成績外,亦顧及兒子的感受,並不是採取一味壓迫兒子,亦會考慮兒子是否因補習過於頻繁而令兒子承受太大的壓力及太勞累。

79.雖然兒子自從中四開始,他的成績滑落了很多,而在中四和中五這兩年間都比從前相對有頗多科目不合格。父親指出由於自己與母親這兩年間的官司不絕,令他無暇兼顧兒子的學業,其次就是當兒子知道母親要求改變原有的管養權後,兒子無心專注學業。

80.母親投訴指出父親沒有給兒子額外安排在校外補習,似乎補習就是一劑良方妙藥。父親指出學校本身已安排了學生在暑假期間額外補課,暑假期間父親亦有額外給予一些功課給兒子,並且亦會跟進。父親亦指出上學期的時候,他見過兒子的班主任,父親知道學校為學生在中五的學期額外加堂及暑假額外補課,如果家長額外再為學生在外補習,父親認為會給兒子很大的壓力。

81.父親指出今年七月和八月的最初兩星期,星期一至星期五有部份日子兒子要回校全日補課,星期六的上午亦要回校補課,九月開學後,老師會在星期一、三、五為學生補課至晚上七時,而且學校的補課是不用另外付費用的。

82.父親是一名自僱人士,收入介乎港幣15,000至16,000元,每月又要給予母親港幣3,000元的贍養費。因此本席認為無論在財政上,兒子的學業上和生活的壓力上,父親選擇不為兒子安排校外額外的私人補習,他的做法並無不妥。

83.從父親呈上的兩份證書,即在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6日兒子修讀的加入醫療團隊的證明書,和兒子曾受訓於一級運動攀登訓練班,課程日期由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6日,可見父親會因應兒子的各方面需要,給予鼓勵和指導。父親認為讀書固然重要但亦要顧及兒子的志向和興趣,所以在這方面父親認為作為父母,他亦應該支持兒子的想法。

84.父親亦指出若兒子在DSE的考試中,成績未如理想,父親亦已作好心理的準備,如何應付兒子學業上日後的需要。本席認為父親已盡了作為父親的責任。

85.當然兒子成績的滑落,父親承認他有疏忽。然而兒子已是一個中五的學生,父親能夠做到從旁協助兒子的功課,並且顧及兒子所承受的壓力,即使兒子學業成績未如理想,亦不能完全歸咎父親。

86.毋庸置疑,父親與母親一直以來的訴訟,對兒子學習上必然做成很大的影響,那麼即使一味催谷兒子補習,亦無補於事。更何況,學校已提供了額外的補課給學生,所以母親投訴父親沒有為兒子安排校外補習,本席並不認為父親的做法是不妥當。

87.母親另一個投訴就是,父親侵犯了兒子的私隱,在家中放置網路攝影機即webcam,而且兒子就此事對母親曾對父親的做法作出投訴。

88.父親指出平日是兒子先回家,而在家中放置webcam是在兒子中三開始,因為當兒子讀中三的時候,學校開始有性教育,父親擔心兒子早熟,所以在家中放置了兩個webcam,可以隨時看到兒子在家中做什麼。

89.父親指出兒子亦知道安裝了webcam,一個裝置在電視機旁並放在客廳,父親指出放這一個位置,主要是看兒子,放學後或補課後有沒有遲到回家,而另外一個,鏡頭則對準兒子的電腦螢光幕,原因是監察兒子有否上色情網頁。

90.本席認為,父親這樣的做法相當恰當,亦是合情合理,他亦做到一個盡責的父親所應該留意兒子行為上的管教。

91.母親雖然指控父親在兒子小時候曾打傷兒子下肢,現時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證據顯示父親有虐打兒子,因此本席不就此課題作出深入探討。

兒子與父親和母親的關係

92.根據母親在庭上的證供,母親指出在2015年10月8日早上她探望兒子的時候,她對兒子說,她向法庭申請更改了兒子的管養權。母親指出當時兒子聽了後,突然哭了出來,母親說當時她以為兒子不喜歡,然而事實卻是,當時兒子捉着她的手臂,並喚了她一聲母親。她並且帶兒子去看電腦,她認為兒子是渴望與她一起生活。

93.母親在庭上的證供又指出在2015年10月10日是直至今天為止的最後一次的留宿探視。母親指出自此之後,她有致電給兒子,電話打過很多次都沒有人接聽,若兒子接聽電話,兒子只和她傾談數分鐘,而當她約兒子出來時,兒子總是用做功課,測驗做藉口,拒絕見面。

94.母親又指出在2015年11月8日是最後一次見兒子,而在2015年12月,整整一個月,連電話都不能與兒子聯絡上。2016年1月的時候,母親見到代表父親的律師,母親就作出投訴,指無法與兒子電話聯絡。投訴後,母親能夠透過電話聯絡到兒子,但不是次次都有接聽電話。母親指出由2016年1月開始直到現在,如果兒子接聽電話,她是可以透過電話聯絡到兒子,但只是電話聯絡,每一次只是維持5分鐘的通話,但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見過面。

95.母親亦指出,自從2007年6月開始法庭頒布的界定探視,一直維持至2015年10月10日,期間她對探視滿意的程度,她會給予90分。

96.母親又指出她覺得不是兒子不願意來見她,而是因為受到父親的壓力。

97.母親作供時亦指出他有向兒子查詢兒子的手提電話的情況,她亦試過打兒子的手提電話,但沒有訊息。母親又指出他問兒子手機的情況,是大約在兒子讀中三或中四時候,即在未作出更改管養權申請之前向兒子查詢。母親指出她現在都是致電到父親的家中固網電話與兒子聯絡。

98.本席認為兒子並不願意與母親透過手提電話聯絡,可見兒子一直與母親的關係,都並不是如母親所說的,兒子渴望與母親一起生活。

99.如果兒子是渴望與母親一起生活,沒有理由母親連聯絡兒子,都出現困難。根據父親證供所說,兒子是有手提電話的,如果兒子是想念母親,兒子致電母親,父親根本不會知道。

100.母親形容兒子的處境是,父親是作為助養人與兒子作為收養人的關係,因為兒子要吃飯,所以必須聽從父親,並且受到父親的壓力。

101.母親是有工作的,亦有收入,這些兒子是知道的,而且根據母親的描述,她認為她的居所比父親的居所更為寬敞舒適,所以她指責黃社工在描述雙方的居所時,作出不實及存有偏見的描述。

102.兒子在過去的日子一直都與母親有留宿的探視,兒子要到母親家中居住,根本沒有什麼難題,問題是兒子是否願意以後的日子與母親一起生活,而不是只是留宿的安排。

103.本席認為,若然兒子真正的意願是渴望與母親一起生活,沒有理由在這些日子裏,母親聯絡上兒子後只是傾談數分鐘,甚至兒子不主動與母親聯絡,這都與母親所說,兒子的行為與母親聲稱兒子渴望與母親一起生活的意願,兩者互不吻合。

104.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25段,兒子表示他維持探視安排原是想藉此了解母親的狀況,他認為原意現在已被扭曲。在第26段中,兒子指出對於母親更改管養權的呈請並不認同,他認為母親不切實際,並形容此舉動如同再次把父母離婚的傷口挖開。兒子亦認為母親並不是真心想獲得他的管養權並且認為母親的說話常不可信。

105.兒子這些說話及想法,吻合現時兒子對母親就探視安排上而作出的反應。

106.至於兒子與父親的關係,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第26段,兒子表示他與父親關係親密,父親一直盡心照顧他,亦從沒就探視安排給他壓力,兒子感到與父親相處時有自由。

107.從父親就兒子學業上是否進行補習一事,父親會考慮兒子的意見,其次兒子上課外活動的環節,亦會與父親商量,可見兒子感到與父親相處是有自由,兒子的評語是中肯的。

108.然而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兒子指出母親每次探視均帶他到冒險樂園玩耍,從年幼時至現在一直沒有改變,兒子表示他曾問母親可否有其他安排但母親沒有正面回應。在庭上,母親解釋兒子是喜歡到冒險樂園,因為兒子要儲積分。

109.從這些事情可見,母親與兒子之間的溝通是不足的,母親對於兒子的喜好,似乎仍停留在兒子年幼之時,未能隨着兒子成長,而配合其需要,這表明母親與兒子之間,兩人的關係,因未能好好溝通,以致母親對兒子的了解不足。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110.法庭須解決的問題是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應作出一個怎樣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命令。父親和母親不約而同希望兒子在自己照顧下成長,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兒子的意願是他想繼續與父親同住。

111.自2003年母親離開婚姻居所後,過往13年,兒子一直由父親獨力照顧和撫養。在庭上雖然母親比較他們二人的居所位置及距離,與兒子目前或日後的兒子上課的地點,作出分析。母親並且提出,鑒於兒子的年齡,即使兒子居住在母親的家中,兒子亦應該很快會適應。

112.本席認為,母親提出這些環境上的改變,事實上是較為次要的。父親已獨力照顧兒子多年,本席認為從本席信納的證供可見,父親有照顧兒子的能力,他也是一位好父親。兒子亦適應與父親多年的生活模式,兒子今年已年過16歲,明年亦要考中學文憑試,若然現階段就兒子的生活模式作出重大改變,必然會對兒子造成很大的困擾。

113.尤其本席認為兒子的意願,已清楚表達他是希望繼續與父親一起生活,不要對管養權作出任何更改。正如父親指出當兒子知道母親要更改管養權時,兒子亦無心學業,兒子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他對母親的申請的評語是,不切實際,並且是再次把父母離婚的傷口挖開,可見單就這些已對兒子造成了莫大的傷害及困擾,更遑論要將兒子的生活模式作出重大的改變,變成由母親享有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114.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現有情況下,將兒子的管養權和照顧及管束權繼續頒予父親,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

115.雖然母親指責黃社工的證供不可信和她所撰寫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並不中肯,母親亦希望法庭不要採納黃社工的建議。然而本席認為,黃社工保持角色中立,並沒有偏幫任何人。

116.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的第29段,黃社工指出兒子對母親過往的探視安排表達不滿,亦認為母親並不可信,並且對母親更改管養權的申請表示反感。在探視方面,兒子因對母親不滿及認為界定探視限制了他的私人時間,所以要求取消所有探視安排。

117.黃社工指出不過在她觀察兒子與母親共處的時候,氣氛還是平和的,她認為兒子雖然強烈表達對母親的抗拒,但在過程中亦慢慢增加與母親的活動,因此黃社工認為保留探視實有利兒子與母親維持長久及穩定的母子關係。黃社工亦指出兒子因年紀漸長,確實需要私人空間及社交,因此黃社工認為較為寬鬆的探視安排將有助兒子的成長。

118.本席認同黃社工的看法,過去的13年,探視和留宿都是大致順利的,然而因為這兩年來所發生的事情令兒子與母親的關係轉壞,雙方都需要一些時間重新再建立關係,加上隨着兒子年紀漸長,兒子確實需要較寬鬆的探視安排,以配合他各方面的需要。

119.正如兒子與本席見面時所說,兒子希望與母親保持的關係,如同朋友約會的關係,是互相有商量的,因此合理探視最為符合兒子的利益及意願。若然強迫兒子進行界定探視和留宿探視,只會令兒子和母親的關係更為惡劣。

120.母親在庭上的證供亦指出她仍然能與兒子間中保持電話溝通,本席希望母親能體諒兒子的需要和感情,對兒子作出有彈性的安排。

命令

121.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i) 維持父親享有兒子的管養權和照顧及管束權;

(ii) 母親可享合理探視權;及

(iii) 撤銷母親在2015年10月23日申請更改管養權的傳票。

訟費

122.本席認為雖然母親的傳票申請被撤銷,本席相信母親亦是疼愛兒子的,只是母親和父親就兒子各方面的管教,各人的想法有異。

123.母親亦指出,自從2015年10月後,兒子再沒有與她進行留宿安排及其後亦再沒有見面,母親指出這也驅使她堅持她的申請,這點本席可以理解。

124.基於以上的情況,本席認為就本申請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命令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鍾沛林律師行延聘曾綺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