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78/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September 2016.

2. 2016年2月23日下午,警方搜查只有被告人獨居的公屋單位,在客廳的檯上發現一個斜孭袋,內有危險藥物。在電視櫃內有一個黑色膠袋,內有膠紙。客廳檯上亦放了一個電子磅,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10,140元。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7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Sep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7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7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偉國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6年9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藻玉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6年2月23日下午,警方搜查只有被告人獨居的公屋單位,在客廳的檯上發現一個斜孭袋,內有危險藥物。在電視櫃內有一個黑色膠袋,內有膠紙。客廳檯上亦放了一個電子磅,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10,140元。

3.警誡之下,被告人說斜孭袋內的毒品是他自用。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斜孭袋內的毒品是海洛英,是他在2016年2月20日晚上,在油麻地的美沙酮診所用港幣8,000元向一名男子購買,他會用單位內的電子磅和黑色膠袋內的膠紙來包裝毒品,目的是出售給其他人,他在油麻地美沙酮中心以每粒港幣350元出售危險藥物。

4.斜孭袋內的毒品經過政府化驗師證實為:一,一張膠紙包裹著內含18.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4.80克固體;及二,四張膠紙包裹著內含1.8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2.48克混合劑。這些毒品市值估計是港幣15,282元。

5.被告人現年64歲,有十二次出庭紀錄,涉及十七項控罪,其中三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6.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說,被告人是獨居公援人士,2014年患第四期鼻咽癌,最近再發現有肺癌。案中毒品有部分是被告人自用,但被告人不能量化數量是多少,他是需要吸海洛英來止痛。辯方大律師接受被告人有三次販運危險藥物紀錄,她要求法庭不要因此加刑。

7.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劉德明[1]案定下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者,判監5至8年。本案毒品共20.68克海洛英,判刑起點應定為五年九個月監禁。

8.法庭是可以對屢犯不改的積犯加刑的,被告人有三次販運危險藥物罪,但是考慮了最早一次是遠至1982年,而最近一次已是2002年,本席決定不以積犯原則提高判刑起點。

9.被告人以部分毒品自用為減刑理由,辯方律師表示,不能夠把自用部分量化,控方的立場是可以接受案中有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本案毒品數量頗多,混有共20.68克海洛英的固體及混合物共重27.28克,被告人是接受公援人士,而且是在2016年2月13日才離開監獄,亦即是說他放監之後十日便犯下本案,所以被告人在案發的時候毒癮不可能太深,本席只可以接納被告自用的毒品只佔案中毒品一個很低的比例。考慮了辯方大律師呈交有關自用減刑原則的周俊生[2]案,本席把判刑起點調低至五年兩個月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0.最後,本席對被告人患病狀況表示同情,酌情給予減刑1個月。故此判處被告人監禁40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1] [1990] 2 HKLR 370

[2] [2012] 2 HKLRD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