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凱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04/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September 2016.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暫委裁判官許肇強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當日,本席已裁定她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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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30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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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暫委裁判官許肇強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當日,本席已裁定她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控方案情 2.本席簡略地概述控方的案情。控方第一證人是案中的受害人。案發當日凌晨約5 時30 分,控方第一證人與兩名男性朋友(當中包括控方第二證人)在案發現場進食,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與一名女性朋友從後經過。約半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被人從後扯着頭髮而令她跌倒地上,她看到襲擊她的人是上訴人。她指上訴人一手扯着她的頭髮並拖行約2 米,同時向她拳打腳踢。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的後腦遭上訴人用拳毆打數下,左腳脛也被踢中。當上訴人放開手時,她趁機跑到兩名朋友背後躲避,她見到上訴人依然追着自己,因此她就逃離現場跑向海濱亭。她和兩名朋友會合後便一起到警崗報警,但因警崗沒有警員當值,她於是用手機打999報警,及後被送往醫院。她的左腳脛有擦傷,頭部亦感覺痛楚,經治療後可以出院。 3.控方第一證人稱她是從Instagram認識上訴人,互相知道對方的存在,大家也在長洲居住,她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過節。在12 月29 日,當她在男朋友家中見到上訴人在對面樓露台出現,於是通知警方,後來警方把上訴人拘捕。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她曾與上訴人的男朋友Eric在2013 年12 月前開始成為情侶。控方第一證人指從2014 年2 月開始,她才知道Eric和她分手後與上訴人發展為男女朋友。在2015 年10 月初,控方第一證人承認她一度與Eric復合,維持不足3至4 個星期,但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她與Eric復合其間曾在Eric面前批評上訴人。 4.控方第二證人稱在案發當晚目睹控方第一證人被上訴人從後扯着頭髮及扯倒在地上,又被拳打腳踢。上訴人用拳打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用腳踢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身體和腳。控方第二證人指當時與上訴人一起的一名男子叫他們不要多事。當控方第一證人逃離現場後再向街市方向逃走,上訴人繼續追着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和朋友也追出,見到上訴人追了一會便停下沒有再追,控方第二證人和朋友在海濱亭找回控方第一證人。 5.控方舉證完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裁決 6.裁判官考慮了控方證據後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亦分析了辯方陳詞中對控方證人的批評,而最後他亦解釋了他認為不影響各控方證人誠信的原因。裁判官知道辯方的立場要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因與上訴人有積怨而誣捏上訴人,最主要的原因是她們兩人在不同時日與Eric在一起。裁判官考慮到辯方的陳詞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最後裁判官接納她的證供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7.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兩項上訴理由。
8.在上訴聆訊時,鄧律師最主要是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在證供上關於襲擊的細節有出入的情況。在原審時,辯方已將這些不一致的地方向裁判官陳詞,而裁判官考慮後並不認同辯方所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誇張失實之嫌。本席同意陳大律師所指,裁判官當時認為這些細節上的不同並不是案中關鍵之處,也不具特別重要性。控方第一證人在口供上沒有提及某些細節,並不關乎誠信的問題。 9.至於辯方所指,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在有關上訴人甚麼時候說「你繼續跑吖」又或是「你唔好走」不一致,裁判官考慮後認為這句說話是控方第一證人受襲擊後所聽到的,因此裁判官認為此細節並不重要,不關乎證人的可信性。 10.因以上的理由,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鄧耀榮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