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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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四項爆竊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四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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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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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四項爆竊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四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地點是九龍觀塘鴻圖道62號鴻懋工業大廈6樓B室,面積大約有3,000平方呎。該單位被分隔成數個辦公室,由不同公司佔用。這些公司包括攝拍、民潤企業有限公司、港晉實業有限公司、裕寶洋行有限公司和美奇燈飾有限公司(美奇)。 3.2016年1月10日下午,該單位被連環爆竊,當中包括攝拍及美奇。案發前,攝拍和美奇的門沒有上鎖,只有該單位大閘門被鎖上。攝拍失去一部相機和一個相機鏡頭,約值$40,000元(第一項控罪),而美奇則失去一部筆記型電腦及兩部相機,約值$11,800元(第四項控罪)。 4.涉案相鄰的觀塘鴻圖道64號是一棟較矮的大廈,其安裝在天台的閉路電視,攝錄到被告人從上述天台經過一幅因為裝修而在該處搭建的棚架,繼而爬進鴻懋工業大廈的4樓平台,然後向上經一扇沒有上鎖的窗爬進該單位。閉路電視攝得被告後來循相同的路線逃去。有關的棚架大約在2015年12月搭建。 5.警方在2016年3月9日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犯案,聲稱已經把在單位偷竊的財物以$2,600元在鴨寮街售予一名小販。所有被竊的財物都不能夠尋回。警方在被告的住所找到一個袋,其外型和閉路電視所攝下被告所攜帶的袋相似。另外,警方亦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在案發時所穿的衣物。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66歲,中三程度,以每個月$3,000元的傷殘金維生。被告已婚,育有三女一子。辯方說被告的視力分別只有半成和一成半的程度,亦有青光眼和白內障,而被告的腳力亦有問題。被告的子女並沒有供養被告。辯方說被告因為經濟拮据而犯案,希望法庭能夠把兩項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亦希望法庭不會把刑期起點上調太多。辯方說被告不會再犯。 判刑 7.被告現年66歲,被告的認證口供只是說被告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今天,辯方則說被告亦有雙眼視障,腳力有問題。在這樣的病情下,本席奇怪被告仍然可以從一棟相鄰的大廈爬入涉案大廈犯案,亦能夠大肆搜掠,得到不少於$50,000元的財物(這$50,000元的財物只是涉及第一及第四項控罪)。 8.涉案的單位有點像「劏房」,而從平面圖(MFI-3)和相片冊(MFI-4)來看,有關公司都是有間隔,亦有房門。房門有沒有上鎖並不是關鍵所在。從閉路電視所產生的相片(MFI-1和MFI-2),被告犯案時的雙手是戴上厚厚的手套,亦有斜孭袋,但被告並沒有戴上眼鏡。 9.被告從1975年9月開始總共有17項定罪,當中有12項是相同的爆竊罪。上訴庭明言法庭可以加重屢次干犯相同罪行的犯案者的判刑起點(見特區訴鄭偉佳CACC 338/2007第14及第15段)。 10.一般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被告屢次干犯爆竊案,本席認為這是加重刑責的因素,因此本席把刑期起點上調至3年。被告心知他的認罪可以令他的刑期扣減三分一,因此就第一項及第四項控罪而言,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而本席亦會因應整體的量刑原則和本案案情,決定從輕發落,將兩項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總共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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