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嘉欣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09/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October 2016.

1. 被告被控三項涉及毒品罪名,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販運冰毒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Case No.DCCC 509/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Oct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0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嘉欣KWOK Ka-yan, Catherine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10月27日
出席人士: 張大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穎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三項涉及毒品罪名,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販運冰毒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3月28日凌晨大概4點35分左右,一隊警員(包括一名女警)在柴灣環翠里一帶巡邏。警員發現一名男子(男子甲)形跡可疑,於是通知其他隊員進行埋伏監視。

3.在凌晨4點40分左右,一架編號是TR 5833的的士駛入環翠里,並且停泊在環翠里青年廣場外等候。男子甲向的士方向行去,到達車旁,並打開車門。此時,警員截停的士。警員發現被告和另一名男子(男子乙)分別坐在的士的後排乘客位置。警員搜查男子甲和男子乙,並沒有發現任何違禁品和可疑物品。

4.另一方面,女警搜查被告,在被告的短褲內搜出一個用白色紙巾包裹著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經政府化驗師證實,有關毒品是內含5.7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77克粉末。另一方面,政府化驗師亦證實在前述的白色紙巾表面發現屬於被告和男子乙的DNA。警方估計涉及的毒品市值約為$1,730元。

5.被告身上有三部手提電話和港幣$300元。

6.涉案的的士司機說他在當日凌晨4點14分經手提應用程式,收到一位客人要求由北角皇都大廈去柴灣環翠里青年廣場。在凌晨4點20分,的士司機駕駛的士到達北角皇都大廈外等候。大約八分鐘後,被告登上的士,並且叫司機等候另一名乘客。後來,男子乙上車,被告於是叫的士司機前往灣柴環翠里青年廣場。到達後,被告指示的士司機等候。其後,他們被警察截停。

求情理由

7.辯方在庭上呈上一本文件冊,內有書面求情陳詞、案例以及被告的證書和一些獎狀。後來,辯方亦呈上由被告自己、被告父母和被告母親的朋友的求情信。

8.被告現年26歲,在香港出生,未婚,中學程度,在被捕前聲稱任職酒廊經理和經營網購生意,月入約$6,000元(註:被告的認證口供則說被告現時無業,曾經擔任髮型屋工作、酒吧雜工、電話聯絡員)。被告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9.辯方說被告在12歲便開始濫藥,而且在2010年開始吸食冰毒,已有六年之久。被告在2012年被醫生證實患上由藥物濫用引致的思覺失調。

10.原先辯方在他的書面求情陳詞第8段及第12段提及本案是涉及一定形式的社交販毒,以及被告自己食用涉案三分一份量毒品的說法。經本席查問下,辯方在索取進一步指示後,撤回原先自用和社交販毒的說法。

11.辯方亦因應被告的背景和沒有前科,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判刑

12.本席認為被告是被人利用販毒。辯方說被告的報酬是「賺食」。被告在凌晨四時許電召的士由北角到柴灣,被告在的士之內等候男子乙,然後再前往柴灣。被告和父母同住,有關相片冊(MFI-1)亦看見在凌亂的房中有「冰壺」的存在(相片第13及14照片)。被告和父母同住在北角。案發時,是由北角去柴灣。被告身上有$300元和三部電話。原先被告說那些涉案毒品是被告和另外兩名男子(即男子甲和乙)共用。在本席的查問下,被告並不會指證那兩名男子。本席亦留意到涉案的毒品只是載在一個膠袋之內,並沒有分為三份。

13.被告在她的求情信中說她感到極度懊悔,亦令她懷念那兩隻狗,承諾重新做人,遠離毒禍。被告的父親說父母未能夠加以管教,深感歉意,亦感傷痛。他說被告性本善良,亦收容被遺棄的狗隻。被告的「痛心媽媽」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有愛心,品性善良,喜愛狗隻。被告只是誤交損友而吸食毒品,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被告母親的教友亦說被告是純真有禮,希望能有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14.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她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從12歲開始濫藥,2010年開始吸食冰毒長達六年之久,但卻沒有被拘捕的經歷。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被告現在被捕,接受刑責和懲罰,是不幸中的幸運。否則,被告大有可能要面對更加嚴峻的刑責。這件事件可以視為對被告當頭棒喝,從不歸路返回父母身邊和家庭的護蔭,否則,被告只會沉淪毒海,虛耗自己生命。

15.一般而言,涉及10克以下的冰毒的販運者,有關的量刑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5.71克冰毒,因此本席以四年半為起點。被告人贓並獲,很聰明地坦白認罪,這令她有刑期的扣減,因此本席減刑至36個月。雖然被告說涉案的部分毒品是自用,但亦沒有任何實質支持的論據,但本席亦決定寬大處理被告,亦相信被告的父母會確切地理解到事態的嚴峻,不能再被動地看待被告吸毒的惡習。本席亦同意被告本性善良,亦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遠離毒海。因此,本席酌情再把刑期扣減3個月,判被告入獄33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