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ingh Balb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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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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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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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4)條。 2.2016年2月5日凌晨2時許,被告被發現從香港九龍紅磡馬頭圍道88號大廈1樓太陽島幼稚園的窗門爬出1樓平台,然後從平台跳落地下逃走,案件報警處理。幼稚園校長其後證實她於2016年2月4日下午6時左右離開該幼稚園之前已檢查和鎖好幼稚園,後來卻發現幼稚園失去了放置在櫃桶內的流動電話,約值3,500元、以及校務處長枱櫃桶內的現金港幣3,665元及在內的一部Nikon數碼相機,價值約1,000元和4部放置在不同課室及校務處內的筆記簿型電腦。上述3部電腦後來在大廈平台尋回,而另一部則在幼稚園大廈後巷尋回。 3.警方從幼稚園校務處長枱套取到一個指紋,明確吻合被告的左無名指指紋,但被告不是僱員,亦非學生的父母,而被告人未獲許可進入幼稚園,出入境紀錄顯示本案發生時被告身在香港。被告現在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大廈,並從幼稚園偷竊上述各物品。 4.被告現年35歲,過往有3次刑事定罪紀錄,均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因此在2016年6月被判入戒毒所,該案發生在2016年3月,是在本案之後所干犯的。 5.郭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港土生土長,教育至小六程度,他多年來任職司機至今年1月份,月入約16,000元。事發當日,被告在該處附近時,竟發現幼稚園的氣窗打開了,一時貪心下便爬窗入內盜竊,但他並非一早計劃而行事,亦無攜帶任何爆竊工具。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後悔,犯案亦因其毒品問題而起,他現在已決心戒除。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有年邁母親,希望能早日獲釋,照顧家人。郭律師進一步指出,案中多部電腦已被尋回,被告亦願意賠償事主8,000多元的損失,幼稚園內並無其他毀壞之處,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例中指出,牽涉非住宅單位的,可予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在凌晨時分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該幼稚園內盜竊去多部電腦、手提電話及現金等等,案情嚴重。經考慮後,本席仍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可減為20個月。可是,被告已在2016年6月起被判入戒毒所,考慮到被告若兩案可同時處理時,總體量刑原則可作考慮,以及被告在本案中亦願意賠償予該校損失共8,165元,本席認為適當地本案之判刑可進一步減為16個月。在此判刑下,案件KCCC 1503/2016之戒毒所判刑亦可予以撤銷。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6個月監禁。 7.此外,在被告同意下,本席頒發賠償令共8,165元予幼稚園校長李淑冰,被告須於一個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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