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志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30/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November 2016.
1. 上訴人(溫志成)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經聆訊後,本席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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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43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0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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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溫志成)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經聆訊後,本席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簡單,爭議亦不大 2.案發時,上訴人在佐敦鐵路站一OK便利店內從雜誌架拿取一本雜誌後,沒有付款便離開。當時便利店的收銀員沒有察覺到上訴人的行為,但一名職員在閉路電視的屏幕觀察到上訴人拿取雜誌的情況,並立刻到店舖外追截上訴人。店員向上訴人指出他拿走雜誌,但沒有付款後,上訴人沒有作出任何回應,便拔足逃跑,走向E出口。逃跑途中,上訴人在離開便利店約三個舖位的地點將雜誌掉在地上。 3.有路人目睹店員追趕上訴人時,上訴人奔向E出口,而在途中更將雜誌掉在地上。當上訴人離開E出口,進入恆豐中心後,該名路人和他的朋友一起截停上訴人。其後,有人知會便利店職員後,決定報警。期間上訴人未發一言。 4.上訴人承認在拿取雜誌後沒有付款便離開。他指當時心想買東西吃,並在藥物副作用的影響下,意識昏昏沉沉,故在無意識下拿着雜誌離開便利店到鄰舖揀選麵包。當店員指他未有付款時,他因感到害怕而將雜誌掉在地上並跑離現場。 5.原審裁判法官認定控方證人都誠實可靠,而上訴人的證供不合理、不合邏輯,更不合信。原審裁判法官有非常小心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並指出其證供不合理之處。 上訴理由 6.上訴人重申事發時,他因為受藥物影響而走錯方向。他力稱自己沒有不誠實意圖,亦沒有存心盜取雜誌。上訴人強調他不會在眾目睽睽下盜取雜誌。上訴人指自己沒有逃離現場。上訴人列出多項他認為是案中的疑點,力證自己是無辜的。 7.上訴人提交三張照片,顯示便利店和一麵包店相鄰以支持他在案發時是到麵包店揀選麵包的說法。 討論 8.涉案便利店和一麵包店相鄰是不爭事實,原審裁判官知悉該事實,亦知悉上訴人的立場。便利店的收銀員沒有察覺到上訴人的行為,顯示上訴人是乘收銀員不為意時,拿走雜誌。 9.沒有爭議的證據顯示,上訴人被店員追趕期間,將取自便利店的雜誌掉在地上後,繼續奔向佐敦站E出口,並進入恆豐中心。上訴人明顯是因為自己的罪行曝光而企圖拋下贓物及逃離現場。如非被目睹事發的途人和他的朋友截獲,上訴人極可能會成功逃避罪責,上訴人指自己沒有逃離現場的說法,絕非正確。 10.本席已有小心考慮案件的背景及上訴人的說法。本席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及作出的事實裁決,本席認為若申請人無意盜取雜誌,店員向他指出他沒有付款時,他不可能掉下雜誌便拔足逃跑。上訴人的舉動顯示他有不誠實地盜取涉案雜誌。以案件的證據而言,該推論是唯一合理和無可抗拒的。 11.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思賢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