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37/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ly 2016.
|
HCCC 23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37號 ----------------
----------------
------------------------------------- 判刑 ------------------------------------- 官: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嘅毒品係173克嘅氯胺酮,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案情嘅。 案情撮要指出,喺去年9月29日,警員喺下晝嘅時間,喺深水埗區見到被告形跡可疑,將佢截停查問,後來喺佢褲袋裡面搵到有十包嘅思疑毒品。在警誡下,佢向警員就講話佢係買番嚟自己食嘅。警方後來喺警局再搜被告身嘅時候,發現佢腰間藏有另外十包嘅思疑毒品。被告在警誡下亦都係話買嚟自己食嘅。不過被告喺9月30日嘅錄影會面時間就透露其實佢係要將啲毒品運送去長沙灣,每包佢可以賺到100鈫。咁呢啲氯胺酮當時嘅市值係大約三萬三港元。 被告以往並冇刑事紀錄,佢接受過中三嘅教育,被拘捕時任職裝修嘅散工,月入為大概萬五鈫。 代表被告嘅簡大律師講述咗被告嘅個人背景,亦都強調被告離開學校之後一直有工作,亦有畀錢屋企,加上被告相對都係年輕,亦都冇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輕判。 本席有閱讀過被告親自寫嘅求情信,信裡面係有提出佢因為父親以前長時間唔喺香港看管佢,又誤交損友,因此係被引誘、影響而犯案。本席認為睇嚟被告對自己犯罪嘅行為都未有完全深刻去反省,佢話受壞朋友影響,其實可以話係一個藉口,因為嗰啲朋友係佢自己選擇去同佢哋一齊嘅,又係佢自己接受呢個建議去販毒,佢唔可以能夠話人哋係帶壞佢。社會上有好人,亦有壞人,被告當然可以選擇去同啲好人喺埋一齊嘅。喺香港,個人背景比被告更加差嘅都有人能夠喺學業或者工作上係出人頭地嘅,其實做唔做好係睇佢自己。冇錯,被告一直係有工作嘅,但係睇嚟佢都會係好似時下好多年青人一樣冇恆心去專注學習,佢明明可以跟父親做廚房嘅工作,相信被告可能係因為嫌辛苦,亦都冇恆心,所以又再轉去做其他嘅工作。帶毒品當然冇咁辛苦,亦都當然係搵得多錢,但係現時佢就要面對長時間嘅監禁,失去自由。希望被告知道以犯法嘅手法去搵錢係唔值得嘅,正當工作雖然辛苦,但係會做得有尊嚴,亦都係做得安樂。 被告今年仲係相對年輕,佢嘅家人亦都好支持佢,現時如果被告決定去改變係一啲都唔遲嘅,希望被告可以喺監禁嘅時間唔好再浪費時間,睇下係咪可以起碼完成中學嘅課程,如果能夠集中咁學一門手藝,當然係更加理想嘅事情。自己嘅前途應該喺佢自己手,被告唔可以再將責任推喺其他人嘅身上。 根據指引,本席會以7年作為判刑嘅起點,而呢個本席認為已經係較低嘅起點嚟㗎喇。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刑期係四年八個月。考慮到被告係初犯,本席係酌情將刑期減兩個月,因此最後嘅刑期係四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