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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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的毒品是10.35克晶狀固體內含10.1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和另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毒品的器具,即兩個「冰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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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0/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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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的毒品是10.35克晶狀固體內含10.1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和另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毒品的器具,即兩個「冰壺」。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晚上八時許,一隊警員在被告人位於上牛頭角邨的住所外埋伏。到一個階段,有一位女士從外到訪,被告人開門的時候,警方就一擁而上,進入被告人住所單位,在內發現另一名女子在場,搜屋發現以下物品:本案的毒品是用五個袋載著、有兩個「冰壺」、有108個可再封膠袋、一個電子磅、兩個打火機。 3.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該些「冰」毒是作自用及免費與朋友分享的。被告人亦承認,該兩個「冰壺」屬於她的,所撿取的毒品市值約三千四百多元。法證專家確認,在這兩個「冰壺」上面發現到被告人的DNA。 4.被告人現年28歲,單身,過往有12項刑事紀錄,全部與本案不類同。不過在2011年5月,被告人因盜竊被法庭判處戒毒所令。 5.在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母在她20歲的時候離婚,各自組織自己的家庭。從那時開始,被告人需要自己自立。她接受教育至中一,做侍應,每月賺取10,000元薪金。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年少誤交損友,因而染上吸食「冰」毒的習慣,生活亦很是凌亂。被告人在今年5、6月期間誕下一名女兒。律師指出,在被告人懷孕期間,其男朋友捨她而去。現時女嬰寄養於寄養家庭生活,過往亦有教會人士接觸被告人。 6.在今天,亦有一位程牧師撰寫一封求情信給予法庭參閱。信中主要講到經過長時間與被告人接觸,牧師感覺到被告人聰穎可人,雖曾誤交損友,受引誘接觸毒品,但在過去幾年間,她的思想變得成熟,日漸懂得計劃將來。 7.辯方律師亦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今次干犯罪行亦深感後悔,指出部分毒品是作自用,被告人在這件事上沒有金錢的得益。就被告人在案情中向警方表示,她免費把毒品與其他朋友分享,而在求情的時候,律師亦都表示,被告人在這件事上無獲得金錢上的得益。本席對於她的說法抱有很懷疑的態度,因為以她向法庭所表述的經濟情況,本席不相信她會有這樣的經濟能力可以請其他朋友吸食毒品。 8.上訴庭其實在過往的案例多次表述過這方面的意見,所謂社交性質,還是商業性質的販毒,所謂社交性質,例如被告人在本案所講的請朋友食毒品,又或是商業性質的收錢賣毒品給予他人,實質上並無大分別。如果嚴格來說,所謂社交販毒因為免費緣故,其實是更加容易令別人接觸到毒品,在情節上而言更加嚴重。不過,本席不打算相信被告人在今次是請別人食毒品,因此不會將這個事情看得更加嚴重。 9.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就這類毒品,販運至10克,是3至7年。被告人所販運的剛剛超過10克,本席仍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 10.就被告人聲稱有部分自己服用,在法庭前的證據,第一,在「冰壺」上有被告人的DNA,換句話說,她有親自接觸這「冰壺」。綜觀她的刑事紀錄,早幾年前曾被送去戒毒所。綜合而言,本席接納有部分毒品是被告人作自用,而其他的就作販運。 11.考慮到被告人有部分毒品作自用,本席首先減刑1年(大約是14.2%)至6年。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6年減為4年。 12.另外,第二項控罪管有吸食毒品的工具,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13.總刑期為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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