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祐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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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香港郵政提供掛號郵件服務,寄件人會有一份投寄郵件證明書,並且可向香港郵政郵件查詢組作出查詢,就指定的登記條碼編號來追查有關的郵件。在收到一項追查郵件的查詢後,香港郵政的查詢組會向相關的郵政局查詢。如果一個月後沒有回覆,查詢組會向相關郵政局發出提示,並於期間向寄件人發出一封信件,內附一張回條,要求寄件人確認郵件沒有被退回,或收件人沒有收取該件掛號郵件。如果在兩個月之後仍然未能追查到有關的郵件,香港郵政會把該郵件視為遺失郵件,而有關寄件人則可得到最高賠償額港幣$320元,另加郵費。在收到有關證明文件及回條之後,查詢組會安排賠償事宜。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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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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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三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罪名成立。 背景 2.控方案情指出,香港郵政提供掛號郵件服務,寄件人會有一份投寄郵件證明書,並且可向香港郵政郵件查詢組作出查詢,就指定的登記條碼編號來追查有關的郵件。在收到一項追查郵件的查詢後,香港郵政的查詢組會向相關的郵政局查詢。如果一個月後沒有回覆,查詢組會向相關郵政局發出提示,並於期間向寄件人發出一封信件,內附一張回條,要求寄件人確認郵件沒有被退回,或收件人沒有收取該件掛號郵件。如果在兩個月之後仍然未能追查到有關的郵件,香港郵政會把該郵件視為遺失郵件,而有關寄件人則可得到最高賠償額港幣$320元,另加郵費。在收到有關證明文件及回條之後,查詢組會安排賠償事宜。 3.第一被告在2008年加入香港郵政,任職客戶服務員。案發期間,第一被告獲調派往查詢組,負責處理追查郵件的查詢,透過海外郵政局追查有關的郵件,以及就賠償事宜作出建議。第二及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舊同學。 4.2012年5月5日至2015年1月7日這兩年多期間,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向多名身處巴基斯坦、菲律賓、印度、意大利、英國及科威特的人士,總共郵寄出3,039件掛號郵件。查詢組從一個電郵賬戶<[email protected]>收到對上述其中3,022件郵件作出追查郵件的查詢。香港郵政需要追查該3,022件郵件,而有關郵件的內容,報稱是一支價值港幣$460元的原子筆。該掛號郵件的寄件人據稱是「Mr Cho」、「Mr Ng」或「Mr Choi」。寄件人的地址是沙田中央郵政局某郵政信箱。該郵政信箱是以第二被告的名義在2012年4月26日申請,並且在2014年的2月14日起和第三被告共用。 5.在收到有關電郵查詢後,查詢組向巴基斯坦、菲律賓、印度、意大利、英國及科威特的郵政局作出查詢,結果如下:
6.因此,查詢組通知「Mr Cho」及「Mr Ng」可就該1,614件追查不到,或者被香港郵政視為遺失的郵件索取賠償。索償一方可以填妥相關的回條。 7.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間,查詢組收到1,531張回條。每張回條均顯示有關人士索取最高賠償額為港幣$320元及相關郵費,並且提供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姓名作為支票抬頭人。除了有關的回條,有關人士亦提交下述文件給查詢組以支持其申索:
8.查詢組在2015年4月4日開始採取一項新措施,任何由申索人提供的證明發票,必須載有足夠的資料,包括發票公司的電話號碼和地址,以供核證。 9.2015年4月14日,三名被告在觀塘某餐廳見面。在會面期間,第一被告提及查詢組所採納的新措施。他們三人亦討論如何獲取符合有關規定的發票。 10.2015年5月4日,三人亦在尖沙咀某酒吧進行另一次會面,並且進一步討論如何偽造發票以支持其申索。除了發票,第一被告亦提及需要偽造一叠未有收到郵件聲明書及冒簽多個簽名。第二被告曾經說「一支原子筆只值港幣$5元,但賠償額是港幣三百多元,利潤幅度比iPhone大」。他們甚至探討在「易網遞」郵寄貨品的可能性,因為在「易網遞」所索償的金額,最高可以達到港幣$1,000元。 11.2015年5月6月至15日期間,12份以 「Choi」 名義簽署的聲明書提交給查詢組。該聲明書指GPC是位於深圳某地址。 12.事實上,第二及第三被告所投寄的東西並非是派克筆,而有關GPC亦並不存在。 13.香港郵政基於索償者所提供的資料,就460宗申索,向第二被告發出86張,金額合共是$148,549.1元的本票。同樣地,香港郵政亦就938宗申索,向第三被告發出總共110張,合共$303,124.3元的本票。所有本票都是寄到前述沙田中央郵政局的郵政信箱。除了兩張金額合共港幣$645.8元的本票被廉政公署人員在行動中撿獲外,其餘所有本票都存入在第二及第三被告的銀行戶口。 14.香港郵政如果知道三名被告所提供證明該1,398宗申索的資料是虛假的話,香港郵政自然不會批准有關申索和支付總共$451,673.4元給第二及第三被告作為賠償。 15.廉政公署人員在2015年5月21日把三名被告拘捕,並且搜查他們的辦公室及住所。廉政公署人員在第一被告的地方撿獲以下物品:
16.廉政公署人員從第二被告的地方亦撿取以下物品:
17.廉政公署亦在第三被告的住所之內撿獲了180份投寄證明書。廉政公署人員在檢查第二被告的手提電話,發現第一、第二及第三名被告開設了一個對話群組。有關對話的內容包括:第三被告會在對話群組中報告他已經投寄的物品數量。第二及第三被告會將一個Excel檔案上載至Gmail戶口。第一被告提醒第二及第三被告發出查詢電郵及將文件傳真到查詢組。有關的訊息亦顯示第一被告是將相關的本票存入第二及第三被告賬戶的人士,而有關款項亦由他們三人瓜分。 18.2015年3月18日,第一被告得悉部分香港郵政高層欲針對有關違例事項採取行動,於是要求第二及第三被告不要再投寄任何物品,直至他們尚待賠償的申索得到處理。第一被告亦表示他們應該考慮利用公司申索賠償。 19.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20.三名辯方大律師各自呈上相關的求情文件冊,以及他們認為有參考價值的案例。 第一被告 21.第一被告現年32歲,未婚,沒有刑事紀錄,擁有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辯方呈上的文件,當中有被告的求情信,亦有被告的女友、被告的父母、被告的親人、郵政同事、馬術同事、同學和朋友的求情信。文件夾亦有第一被告所得到的感謝狀和一些捐獻的單據。 22.辯方同意第一被告在這一項行騙案中有其領導的地位。第一被告的慈善捐獻以及願意復還十五萬多元的金額,並不是「贖罪券」,而是他真誠悔意的表現。被告在2008年是選手村的副經理,參與香港奧運馬術工作。被告的父母和親人都有到法庭來支持第一被告。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後和廉政公署人員充分合作,亦坦白認罪。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輕判第一被告。 23.第一被告的律師亦在10月26日送交給香港郵政一張$150,557.8元的本票,作為復還香港郵政財物的行動之一。 第二被告 24.第二被告現年31歲,同樣是沒有刑事紀錄,未婚,擁有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第二被告的律師在本年的10月13日亦寫信給香港郵政,表示第二被告會承認控罪,亦附上一張$150,557.8元的支票作為財物復還。 25.在本席的查問下,辯方亦確認有關支票的款額已經全數轉賬。辯方亦呈上一份文件夾,內附17封求情信及一份慈善機構感謝證書。 26.辯方說第二被告感到懊悔,他的父親和親友亦到庭支持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的父親已經退休,母親患有癌疾。辯方說第二被告是一個孝順和顧家的兒子,只是一時的貪念而犯案。辯方說第二被告是有承擔和有責任感的人,亦說第二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見第二被告文件冊第17份文件),是「到肉的悔意」。辯方說第二被告在案件中並沒有違反誠信,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理和輕判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27.現年33歲,已婚,育有一名14個月的兒子。第三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同樣地,擁有公開大學的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辯方亦準備了一份求情文件冊,內有被告自己、被告的前僱主、朋友的求情信。 28.辯方說第三被告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只是想找快錢。辯方說第三被告的角色輕微,只是負責購買一些筆和寄出郵包,但同意第三被告是容許他人使用第三被告的銀行戶口。第三被告認識兩名被告達八年之久。辯方說第一被告是設計這個詐騙計劃,而第三被告只是跟隨者。第一被告人提供那些收件人的地址,而第三被告亦沒有前述沙田郵政局郵箱的鎖匙。第三被告並沒有參與製造假發票。香港郵政所發出的本票和銀行的存款的安排,亦沒有第三被告的參與。第三被告說他們三人平分所得到的款項,現在願意復還$150,558元。第三被告坦白認罪,並沒有破壞誠信。第三被告的判刑,明顯地對他的妻兒有極大的影響。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人道立場從輕發落,輕判第三被告。 判刑 29.第一被告從2008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間在香港郵政工作,曾經在查詢組工作,亦涉及到追查郵件和賠償的事宜。毫無疑問,第一被告是整個詐騙計劃的始作俑者,亦是香港郵政的「內鬼」。第一被告利用有關運作上的灰色地帶和查詢不足的地方,而在差不多兩年半之內,設計、策劃和實行這項大規模的詐騙行動,亦網羅了第二及第三被告開設郵政信箱,和利用他們的身分,和他們的銀行戶口。第一被告管有在沙田郵局所設立的郵政信箱的鎖匙,而香港郵政亦是把有關的本票寄到這一個郵箱。這亦意味著第一被告是收取本票,從而存入第二及第三被告戶口的人。 30.犯案者發出了總共3,039件的掛號郵件,而香港郵政在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總共收到1,531張回條。犯案者亦使用虛假的6張現沽單和14張未有收到郵件聲明書。最後,香港郵政向第二被告發出86張本票,和向第三被告發出110張本票,賠償總值為$451,673.4元。但本席認為,這些只是成功申索的金額,並不是犯案者向香港郵政申索的全部金額。正如罪行詳情所說,四十五萬多的賠償額是指1,531件(有關犯案者是寄出3,039件文件)掛號當中的1,398項的賠償。即是說,犯案者所寄出的掛號信而被申索的,可能達到餘下的1,508件。但畢竟如何,本席亦是以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作為判刑的基礎。 31.第一被告沒有前科,亦有不同程度的壓力,但犯案的時段長達兩年半之久。這並不會是一時衝動,並不是一刻貪念,而是一個徹頭徹尾的破壞誠信的行為。第一被告在2015年4月內亦和第二及第三被告透露香港郵政查詢組的新措施,亦商議使用其他詐騙的方法,甚至使用公司作為申索的身分。這可見犯案者的貪得無厭,奢望法網並不存在。第一被告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實質上,控方證據確鑿,第一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這樣令他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另一方面,本席亦相信第一被告是真誠懊悔,亦確切地復還了$150,557.8元給香港郵政。 32.第一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為此深感羞愧和內疚,令家人、朋友失望,承諾永不再犯。第一被告說他因為祖母的病情、因為十多年的未婚妻提出分手而心情抑鬱,身受多重的打擊,導致行為偏頗。第一被告是家中獨子,需要照顧雙親,希望法庭能夠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33.第一被告的現任女友說第一被告是一個孝順、有責任的人,說第一被告已經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第一被告的父親說被告自小由祖父母撫養,在1999年祖父去世之後仍然和祖母居住,後來祖母在2013年去世。第一被告的父親透露,第一被告為了履行他對已過身的祖母的承諾,終於考取了駕駛執照,在祖母的碑前跪安。第一被告在被捕之後,在父親節亦寫上一張悔改卡給父親,承諾永不再犯。第一被告的父親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從輕發落。 34.第一被告的母親說第一被告因為祖母的離世以及和十多年的女友分手而大受打擊和困擾。第一被告的母親深感痛惜、自責和內疚。第一被告的親友、郵政同事、馬術同事、同學,都說第一被告品性純良、孝順負責,是一個充滿熱誠的人。在親友面前、在眾人面前認錯,這樣是需要很大的勇氣和決心,他們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35.本席認為第一被告是一個嚴重違反誠信,亦製造了和使用了虛假文書的人。就本案而言,入職四年左右的第一被告便犯案,而犯案的時段長達兩年半左右,亦糾黨犯案,使用和製造虛假文書。 36.在特區訴張雪庭(譯音)CACC 226/2009,該案的上訴人和其他三人以「影子工人」串謀詐騙房屋署,得到42萬的款項。上訴人亦復還了一些金錢給有關當局。上訴庭最後維持該上訴人入獄12個月的裁決。 37.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詐騙的金額並不是唯一或是最重要的判刑考慮因素,法庭是要考慮到有關詐騙行為的複雜程度、犯案時段的長短、涉案人數和有沒有違反誠信的情況和程度等等。這類罪行的判刑並沒有判刑指引,亦因案情而各異。 38.就第一被告而言,縱觀各項因素,本席以4年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本席亦相信第一被告深感懊悔,重犯機會低,亦相信第一被告不會再犯事,在眾人和家人親友的強大支持下改過自新。另一方面,被告復還十五萬多的款項給香港郵政的行為亦是懊悔的表現。因此,本席因這個復還的行為,再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總共29個月,亦明確地頒令須要復還給香港郵政$150,557.8元。 第二被告 39.第二被告現年31歲,亦是沒有刑事紀錄,未婚。第二被告在10月13日已經透過律師復還了$150,557.8元給香港郵政。 40.第二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坦白承認犯案的動機是出於貪婪,被金錢蒙蔽,失去了正確的社會觀念。第二被告說他對年邁雙親平白飽受擔憂和心中的痛,感到極度的後悔,亦後悔親手把自己所有的幸福和前途斷送。 41.第二被告父親說第二被告是一個孝順的兒子,細心照顧早年患癌症的母親,痛心第二被告的犯錯。第二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第二被告對她是愛護和關懷備至,特別是在她患癌的時期,第二被告亦積極面對困難,勤奮向上。她對兒子的犯錯感到內疚。第二被告的哥哥說第二被告是一個顧家的人,對第二被告就家事的熱心而自愧不如,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第二被告的親友以及前公司的合夥人、過往的同事、上司,全部都希望法庭能夠法外開恩,給暱稱「肥仔」的第二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42.本席相信第二被告是因為想「搵快錢」的機會而沖昏了腦子,參與這次由第一被告牽頭的串謀詐騙行為。本席亦相信第二被告在他的父母、親友的支持下,能洗心革面,從新做人。第二被告重犯機會不高。本席認為第二被告角色亦明顯有別於第一被告。雖然第二被告有可以視為參與「洗黑錢」的行為,但並沒有破壞誠信的舉動,但判監入獄亦是在所難免。 43.本席縱觀各項因素,亦決定寬大處理第二被告,以3年作為刑期的起點。第二被告認罪,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刑期減至兩年。另外,第二被告願意復還和第一被告同額的款項給香港郵政,因此本席亦同樣地再減刑3個月。總的而言,本席判第二被告入獄21個月,另外頒令第二被告復還$150,557.8給香港郵政。 第三被告 44.他現年33歲,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第三被告已經帶備了現金$150,558元作為復還給香港郵政的金額,這亦令第三被告和另外兩名被告的復還金額一致。三人中,只有第三被告已婚,亦有一名14個月的兒子。辯方說第三被告的妻子有產後抑鬱症。 45.本席認為第三被告和第二被告一樣,佔有較被動的角色,亦沒有破壞誠信的舉措。同樣地,第三被告亦可以視為參與「洗黑錢」的行動。 46.第三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對不起父母、妻兒,從被捕後,每天都飽受良心的責備以及精神上的折磨。由於妻子產後情緒的問題,第三被告需要照顧兒子,亦擔心妻子要承受各方面的壓力。 47.第三被告的妻子在求情信中說,她從2003年認識第三被告。在這13年來,第三被告是一個誠實忠厚、孝順助人的人。第三被告曾經患惡疾,經常擔心健康問題,而第三被告的妻子亦自責自己的錯誤生活習慣及價值觀,令丈夫百上加斤。第三被告的前僱主和各方的朋友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三被告。 48.本席認為第二和第三被告的角色差不多,不過廉政公署在第二被告的居所或辦公室所找到涉案的證物較多,而沙田的郵政信箱亦在2012年4月由第二被告申請,第三被告只是在2014年2月才可以共同使用該郵箱。第三被告從香港郵政得到的金額則是達到三十萬三千多元,有938宗申索。 49.縱觀各項因素,本席考慮到第三被告的角色,同樣地,以3年為起點,因為第三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同樣地,第三被告復還$150,558元給香港郵政亦是一種悔意的表現,因此本席亦因為這個復還的行為而減刑3個月,至21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因為第三被告的個人和特殊的家庭求情因素,酌情再減1個月,即是說本席判第三被告入獄20個月,另外亦頒令第三被告復還$150,558元給香港郵政,而這款項亦須在十四日之內交付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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