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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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6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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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被控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佢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案情嘅撮要。 簡單嚟講,事件發生喺2015年7月6號,被告喺黃昏時分,想從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關員截停咗佢同埋作出搜查,就喺佢嘅隨身物品裡面發現到嗰兩包嘅毒品。 在被拘捕後,被告向關員承認毒品係「冰」毒,佢為咗14,000鈫港元係同意替人從內地帶返嚟香港嘅。之後,被告有參與一個監控遞送嘅行動,但係未能成功拘捕其他人。被告喺錄影會面之中進一步向關員透露咗佢犯案嘅背景同埋細節。 經政府化驗師檢驗之後,涉案嘅毒品係被確認為「冰」毒,份量係1,893克。根據估計,當時嘅零售價值大約係港幣五十六萬九千鈫。 被告今年37歲,離咗婚,有一名兒子同女兒,讀書讀到中三,佢當時聲稱冇職業,主要依靠前夫提供生活費。 在求情時,黃大律師指出,其實被告當時係有工作嘅,佢做嘅係清潔散工,但係入息唔多,佢係希望搵到多啲錢去租屋住,等嗰個仔女嚟探佢嘅時候佢哋有地方係共聚天倫。 被告就有一次賭博嘅紀錄,冇其他同毒品有關嘅刑事定罪紀錄。 黃大律師亦都提出,被告願意參加海關嘅監管送遞行動。雖然係冇實質嘅結果,但係佢真誠想協助海關嘅。 就刑期起點方面,根據毒品嘅數量同埋指引,本席接納二十二年半會係合適嘅水平。加上國際因素之後,刑期起點係上調到24年。被告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扣減。除此之外,本席同意被告願意提供協助,亦都參加咗監控嘅運送,在咁嘅情況下,本席會給予整體接近四成嘅扣減。 最後刑期會係十四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