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兆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26/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ne 2016.

Case No.HCCC 226/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2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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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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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6年6月30日上午11時0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盧萃瑩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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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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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呢一件案裡面,被告被控一項嘅販運毒品罪,涉及一共係106.56克嘅海洛英。被告係承認控罪,亦都係承認控方嘅案情撮要嘅。

事發就喺2015年11月5日嘅早上,警員去到旺角某大廈一個單位外進行掃毒嘅行動,佢哋見到被告係由單位裡面出嚟,警方就係截停同埋搜查佢之後,係喺佢個褲袋搵到兩包嘅海洛英毒品。警員喺搜查被告單位之後再發現其他海洛英嘅毒品同埋大批嘅呢個密封嘅膠袋。警員所搜到個毒品嘅份量就係喺控罪列出嘅嗰個106.56克嘅一個海洛英。被告喺後來嘅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亦都交代咗相關細節,毒品當時嘅市值大概係十一萬港元。其實被告喺荔枝角嘅收押所期間就係排出咗少量嘅海洛英,佢話係在被警方拘捕前吞服咗一粒嘅海洛英,如果加埋呢一粒嘅份量,就變成係罪行詳情修改咗之後嘅147.76克嘅混合劑喇。不過呢一方面就冇影響到106.56克呢個海洛英嘅正式嘅份量。

被告今年56歲,喺內地出生,接受係去到中四嘅教育程度,佢做過裝修工人等等嘅工作。咁被告就有好多次嘅刑事紀錄㗎喇,一共有三十九次嘅,咁好多都係同毒品有關,亦都犯過販運毒品罪㗎喇。

代表被告人嘅馬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係指出,被告受教育程度唔係好高,所以佢只能做一啲勞動性嘅工作。喺案發時,佢係因為呢個綜援嘅入息係唔夠佢支持生活同埋毒癮方面嘅使費,所以喺朋友嘅誘導之下,同意做呢個販運嘅非法行為。大律師亦都提到,佢所得到個報酬其實就係大概五十粒嘅海洛英,亦都即係約為6克嘅份量。

本案涉及嘅毒品份量係屬於50至200克嘅判刑嘅範疇,不過就算本席接納辯方所講,被告真係可以得到6克嘅毒品作為報酬,本席認為個量刑起點都係應該較馬大律師所建議嘅九年四個月為高。

被告共有三十幾次嘅刑事紀錄,之前佢有呢個相同嘅毒品販運嘅判刑。佢多次被判入過戒毒所,但佢依然係冇意願去真正戒除佢嘅毒癮。佢已經係依靠綜援嘅津貼嚟到生活,其實嗰啲係納稅人嘅金錢嚟嘅,但係被告人為咗佢自己嘅毒癮,一方面係用納稅人嘅金錢,另外一方面又販毒去嚟到荼毒香港嘅社會。唔單只係咁,被告仲喺被警方截查期間係搵機會吞服咗毒品,應該係準備喺扣押期間係服用嘅。咁大家都知道喇,不論個份量如何,偷運毒品入監係嚴重嘅行為嚟嘅,雖然佢係冇話面對另一項嘅控罪,但係本席認為都應該考慮到被告有咁樣嘅行為。

考慮到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刑期起點應該係九年九個月,被告認罪,刑期可以減為六年六個月,呢個亦都係法庭嘅判刑,就係六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