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倩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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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26/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Nov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2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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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倩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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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6年11月22日下午3時55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啟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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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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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496.2克氯胺酮。

去年6月4日下午三時許,一隊警員搜查新填地街614號六樓B房(被告人的住所),警員在睡房床頭旁的檯上發現一個黑膠袋,內有三十八袋氯胺酮,另外在檯上的一個斜孭袋內再發現兩個黑膠袋,分別裝著十八和十九袋氯胺酮,還有幾沓透明膠袋、一個電子磅和一部膠袋封口機。被告人在現場向警方承認所有氯胺酮都是她的,為賺錢而賣毒品。後來錄影會面時,她承認有毒癮,每日吸食14克氯胺酮,涉案毒品足夠她吸食一至兩個月。

警方資料顯示,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七萬六千餘元。

被告人現年28歲,兩次盜竊案底,她受教育至中七,曾任職侍應和保安,曾長時間失業,犯案前宣稱做侍應。被告人現獨居,因祖父母離世而情緒受影響,因而濫用藥物。2012年曾在瑪麗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2013年後沒再覆診。在本案被捕後,被告人精神受壓,於2015年9月需入葵涌醫院接受戒毒治療。根據蕭醫生的報告,被告人當時濫用「冰」和「K仔」,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再因濫用「冰」毒再入葵涌醫院接受治療,後來更自願轉往Barnabas Charitable Service Association進一步戒毒,社監和院友都來信指被告人已知錯,她積極參與活動,樂於助人,希望法庭輕判。蕭醫生於今年6月見過被告人,蕭醫生指,被告人情況穩定,對犯案非常後悔,沒有精神病徵。

被告人代表劉啟賢大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人同時吸食「冰」和「K仔」,被告人宣稱約四分一至三分一涉案的「K仔」是她自己吸食的,希望法庭給予適當減刑。

本席考慮過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和醫生報告,本席接受在案發前後被告人濫用「冰」和「K仔」,雖然本席不接受被告人宣稱每日食「K仔」14克,但考慮過整體情況和有關案例,本席認為15per cent的扣減足以反映被告人自用的情況。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Hii Siew Cheng案,以本案的份量,應判監11年。被告人部分自用,本席將起點調低15per cent至九年零四個月。本席以九年零四個月為最終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一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