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集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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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發在香港鰂魚涌英皇道1026至1068號外的西行方向行車線,該處為一有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西行方向有三條行車線,左三線旁有一安全島(見簡圖P1和P3與及相片集A的10至17號相)。該段路面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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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4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Nov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4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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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集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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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11月22日下午12時20分
出席人士: 姚本成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昇先生,由盧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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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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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案情

2.事發在香港鰂魚涌英皇道1026至1068號外的西行方向行車線,該處為一有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西行方向有三條行車線,左三線旁有一安全島(見簡圖P1和P3與及相片集A的10至17號相)。該段路面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

3.意外發生在一個星期四(即2015年11月12日)晚上七時許,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路上有足夠照明、交通流量一般。

4.62歲的王先生當時沒有遵守行人紅燈而過路,旁邊有一路人熊先生見王沒查看路面情況,便低頭慢慢行出馬路,而被告人駕著的士在西行方向左三線,以每小時三四十公里駛來。被告人的的士沒有響號,亦沒有減速,把王撞倒,當時王已經從行人路走出馬路有大約六米,到了西行方向左二和左三線的範圍,被告人的左邊車頭撞上王。被告人同意簡圖P2所註明的情況。目擊證人熊先生在該幅簡圖上畫上意外發生的經過。被告人在P2上指出自己在黃色那一點才察覺王在路上,但已來不及反應去避免意外。

5.意外發生後,警員到場調查。被告人對警員說自己在中線行駛,他說王從行人路走出來,他見到王的時候已經稍微扭右,但車頭仍然撞倒對方。

6.王被撞倒後昏迷不醒。他被送進醫院,幾小時後被證實死亡,死亡原因為頭部嚴重受傷。

7.控方指被告人沒有超速或違反交通燈號,但被告人在一主要道路上沒受任何東西遮擋,可以清楚見到前面,但他竟沒有留意到已行出馬路的王,王被撞倒時已走到西行方向左二和左三線的範圍。控方指被告人有一段不短的時間沒有留心路上的情況,這樣駕駛是遠遜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被告人這樣駕駛會造成顯而易見的危險,屬於危險駕駛,被告人亦承認控罪。

紀錄

8.被告人現年70歲,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他甚至沒有任何定額罰款違例事項。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自1971年領有車牌,一直有駕駛。他在1986年成為職業司機,全職駕駛的士。被告人原本打算在事發的那個月(即2015年11月底)退休,但不幸在該月的12號遇上此宗意外。

10.辯方律說被告人是一名良好司機,過往沒有任何定罪紀錄,甚至沒有違反定額罰款事項。律師亦說被告人是一名好人,孝順年邁的父母,他和父母雖不是一起居住,但也會對父母作出供養。被告人亦樂於助人,受他幫忙過的李小姐和楊女士都分別為被告人寫上求情信,稱讚他的為人。

11.律師指被告人和太太及一對成年子女同住。被告人的女兒亦為父親寫上求情信,指被告人在此宗意外後深受困擾。女兒指被告人是一名顧家的人,亦說他身體有病。律師說被告人一向有糖尿病,意外發生後還被驗出有點白內障。

12.律師提及廖國鎮案(CAAR 3/2009),該案說及香港的法庭如何引用英國Cooksley案([2003] 3 All ER 40)訂下的判刑原則。律師還提及兩宗香港區域法院的同類判刑案例,不過,該兩宗區域法院案例的判刑只針對該案的案情,參考價值不大。

13.律師指被告人當時在路上載著乘客,他見前面是行車綠燈,便以為可以安全前駛,被告人亦留心了左右兩邊,只是沒看好前面,所以沒有注意到已走出馬路的王先生。律師說被告人未有意會到會有行人不遵守燈號而走出馬路。律師指被告人這樣疏忽,應歸入Cooksley案的最低刑責類別,他叫法庭採取最低的1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人恰當的扣減。

判刑

14.被告人在一條主要的道路上駕車,他可以望向前面頗遠,當時交通行車燈為綠燈,被告人可以前駛。不過,行人王先生沒有遵守行人燈號,慢慢走出馬路。王已離開行人路有大約六米,走至西行方向第二、三線的範圍,才給被告人的左邊車頭撞倒。當時行車燈號雖是綠色,但路上任何司機都應警醒,要看清路上一切情況,不應只顧兩邊或太過依賴燈號而行駛,因為可能會有行人不遵守交通燈號而亂過馬路,案中的王先生便是一個例子。本案的情況顯示,被告人過於倚賴燈號而忽視路上前面的情況有好一些時間。王由行人路邊慢行出來至西行方向左二、三線的範圍,距離行人路邊有大約六米。這段期間,被告人沒有及時留意到王的行動。他在簡圖P2的黃點才察覺王的出現,但已為時太晚,來不及反應去避免意外。被告人這樣駕駛是遠遜於合格又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亦會在路上造成顯而易見的危險,屬於危險駕駛,結果引致王被撞而死亡。

15.危險駕駛不論結果如何,即有沒有傷人或撞死人,都是以司機的駕駛態度去論責。

16.英國的Cooksley案將司機的罪責分為四級,即較低程度(lower)、中等程度(intermediate)、高度罪責(higher)及極嚴重類別(most serious)。

17.被告人在本案中沒有超速,他當時的車速為每小時三四十公里,他亦沒有違反行車燈號,案中沒有其他加重刑責因素。不過,被告人曾對調查的警員說自己在中線行駛,王從行人路跑出來,這顯然與事實不符,但被告人剛遇上重大事故,可能只是表達錯亂,他這樣說的目的未必是誣捏死者,所以本席不當此為加刑因素。

18.被告人已經70歲,領有車牌多年,一向紀錄良好,甚至可以說是紀錄極佳。當然,被告人的危險駕駛是這宗意外的主因之一,但案中的死者王先生沒有依照行人燈號過馬路,亦須負上相當責任。

19.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陳說,被告人在此案的危險駕駛態度可歸類為最低刑責一類。本席採取1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另外,被告人過往的駕駛紀錄極佳,他沒有任何定罪紀錄,甚至沒有違反一項定額罰款事項,本席為此對他額外減刑1個月。因此,被告人在認罪後被判監7個月。

20.本席亦下令被告人須停牌5年(由今日起計)。他在停牌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被告人亦須按《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在停牌期間的最後3個月,自費修習並完成法律規定的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他不能再次駕駛。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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