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85/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October 2016.
2. 案情指,於2016年4月7日凌晨一時許,被告人以一個鐵鎚擊碎了一所位於北角屈臣道地下的影相店舖的玻璃門,進入該店,並偷取了八包汽水、一隻手錶、一些SD記憶卡及一些USB手指。而在約四十五分鐘後,他以相同方式進入一間位於北角蜆殼街地下的餐廳,但在進入該餐廳後,他發現餐廳外有人,所以他沒有偷取任何東西便離去。警員在同日凌晨4時30分在街上巡邏,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便截停他,並在他的背包內找到了他在影相店偷取的物品,一把廚房刀及有一把長約十二吋的鐵鎚。被告隨後被警員拘捕。警誡下,他承認他從影相店偷取了上述的物品,而他因口渴及肚餓,所以已飲用了五包汽水。而隨後被告人被帶回警署,他亦向警員透露,他以相同的方式進入了上述的餐廳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