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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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8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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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何桂玲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 被告人係喺本席嘅席前承認控罪,亦都同意咗案情之後,本席係裁定被告人妳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就案發喺今年(即係2016年)嘅3月29日,當時警方人員喺大埔墟嘅港鐵站度係執行呢一個反毒品嘅行動,咁就截停咗被告妳,喺妳手持嘅手袋入面,就搵到有兩包係載住懷疑毒品嘅東西,咁一包就寫住個「一」字,一包就寫住個「半」字嘅。咁當時就拉咗被告人妳喇,警誡之下,被告人妳就話嗰兩包係「冰」嚟嘅,就畀妳自己食嘅,就要求警察係畀次機會妳。 咁後屘返到去差館,就有一個錄影會面喇,喺嗰個錄影會面度,妳就係承認,就係嗰兩包毒品係同一日較早時候,妳用3,100鈫買嘅,就話愛嚟畀自己食,就夠食兩至三個月。咁而有個「一」字嗰包,即係呢個係做化驗之後,有個「一」字嗰包發覺就有27.1克晶狀固體,然後入面內含係26.4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冰」毒喇,而另外有個「半」字嗰包,就有12.9克嘅晶狀固體,就有12.8克嘅「冰」,咁而即係話佢夾埋晒,總共嘅「冰」就係39.2克喇,咁而當時嘅市值就大概12,520鈫。咁被告人就雖然喺錄影會面嘅時候都係話兩包係畀自己食喇,咁被告人就喺本席前承認,其實嗰啲毒品就係當時當日,佢係販運呢個危險藥物嘅。 咁好喇,講番被告妳嘅背景同埋求情嘅陳詞喇,被告,妳係34歲,就係喺潮州出世嘅,喺1995年嚟咗香港定居,喺2008年就喺香港結婚,不過喺2013年就已經係離咗婚喇,咁而喺案發之前,就一路係同未婚夫係已經同居咗三年㗎喇,本來係打算今年(即係2016年)嘅年尾係結婚,讀書讀到中四程度,就做過收銀員,又做過店舖嘅--即係喺店舖度做呢個助理,咁而喺2015年嘅11月,就因有一個工傷,所以就做唔到嘢,就賦閒在家,係2016年3月嗰陣時就犯咗呢件案,就係一路被羈留喇。 咁而被告你亦都唔係話一個冇案底嘅人,有五次案底嘅,全部都係同毒品有關嘅,咁而有一項就係2010年就仲係販運危險藥物添,就嗰次被判坐五十六個月監,咁而最後嗰項嘅罪行就係藏毒嘅,即係管有危險藥物喇,就係2014年喇,咁當時就畀法庭係判6個月嘅監禁,不過就緩刑3年,即係換句話講,被告人係喺呢個緩刑有效嘅期間,干犯咗而家呢個嘅控罪,呢個罪行喇。 被告人妳嘅法律代表王國豪律師,就喺佢嘅求情嘅陳詞入面就首先係講到,就係被告人你認罪喇,即係表示有悔意,亦都慳咗法庭嘅時間,咁王大律師係要求本席係畀被告人你足足嘅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王大律師就話,就喺同一日,即係被告你喺呢個裁判署被--個案件係轉介上嚟高等法院嘅同一日,就係上訴庭就一宗叫做吳文南同埋另一宗個名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嘅案件,就重新訂過乜嘢叫做及時認罪,同埋即係關於減刑嗰方面係畀咗新嘅指引,咁因為同一日發生喇,咁所以被告人妳即時就唔知道呢啲案例對妳有咩嘢嘅影響喇,咁而後屘亦都一路係直至到有律師畀妳喇,妳有機會係律師去到呢個監房度探妳喇,妳先至有機會得悉其實呢啲新嘅案例係咩嘢一回事喇,對妳有咩嘢影響喇,咁然後妳一知道咗,得到呢個法律意見之後,妳已經即刻係認罪,所以喺咁嘅情況之下,王大律師就係要求本席係畀妳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 咁另外,就王大律師亦都話,咁有兩包毒品喇,頭先講咗喇,一包係個「半」字,一包係個「一」字喇,咁佢嘅陳詞就係話,根據被告人妳畀佢嘅指示,「半」字嗰包就係愛嚟畀自己食嘅,咁就係話點樣去支持呢個講法呢,就除咗妳話嗰個「半」字嗰包係畀妳食之外,咁同埋妳係以前已經有好幾次係同毒品有關嘅案底,同埋仲有就係妳--拉妳嗰日係29號,3月29號,咁喺呢個31日入到去懲教署嘅時候,就做咗一個尿液嘅測試,咁當時測試嘅結果就發覺尿液係對呢一個安非他命係呈陽性,即係顯示妳一路都係吸食緊毒品,吸食緊「冰」毒,咁所以就要求本席係考慮就係畀一個刑期嘅扣減,即係喺呢個量刑起點度,考慮到有部分嘅毒品係畀你自用嘅,就係一個作為刑期扣減。咁而王大律師係引用咗兩宗嘅案件嚟支持佢嘅論點,一宗就係叫做譚伊真,另一宗叫做周俊生嘅。咁好喇,仲有就另外一個範疇,王大律師係陳詞,就係話因為被告妳喺干犯而家呢項控罪嘅時候,當時係仲有一個緩刑有效㗎嘛,咁王大律師就要求本席,就話你既然而家已經要面對一個相當長嘅刑期,就希望本席唔好將嗰個緩刑係執行,咁佢亦都係引用咗兩宗英國嘅案例同埋兩宗香港嘅案例嚟支持佢嘅講法,兩宗英國嘅案例就係一個叫Christie(1979 1 Cr App R(S) 84),另一宗叫做Smith(1981 3 Cr App R(S) 201)嘅,香港就叫做孔偉健 (CACC 201/2004)同埋程德海(譯音)(1992 HKEC 105)嘅案例,咁我而家唔讀嗰啲喺邊一個地方搵到喇,即係我喺判詞就先講番。咁基本上,就係仲有呢,就係被告妳本身有寫信畀我喇,同埋妳個未婚夫都有寫到信畀我,咁就講關於妳自己嘅關係,咁同埋就係要求本席輕判嘅。 好喇,關於判刑呢一方面喇,咁販運毒品就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其實喺呢個譚伊真嗰個案件已經頒下咗呢個判刑指引㗎喇,關於呢個「冰」毒,咁如果你係講話因為而家件案涉及嘅就係39.2克吖嘛,咁根據呢個指引,即係販運10至到70克嘅「冰」毒,喺審訊之後嘅判刑起點係7至11年嘅。咁我睇過呢件案件嘅案情,同埋考慮咗被告人妳而家牽涉嗰個毒品嘅份量,我就認為9年嘅量刑起點係啱嘅。咁好喇,雖然被告妳就曾經試過有一次係販毒嘅案底,同埋有四次係管有毒品嘅案底,咁我都唔打算係--同埋妳係喺緩刑期間干犯而家呢個控罪喇,我都唔打算係將呢一個9年嘅量刑起點係作出任何嘅增加,都係用9年。 咁被告妳就話嗰兩包其中一包係畀妳自己食喇,咁我考慮到嗰兩包,即係分開兩包嘅包裝,一包「半」、一包「一」字咁樣喇,即係幾明顯分開兩包,咁就考慮到妳自己真係有好幾次管有危險藥物嘅案底,好明顯係有毒癮,亦都加上一入到去監房,驗咗尿嗰個結果,都係話同對呢個安非他命係呈陽性,所以我就接納妳個講法,就有個「半」字嗰包係打算畀自己食嘅,喺咁嘅情況之下,我就將呢個9年嘅量刑起點係減1年,咁即係大概係百分之十二喥喇,唔係幾夠十二喇,十一點幾至十二喥喇,咁上下,咁好喇,做咗呢一個咁樣嘅調整之後,咁變咗個量刑起點就係8年喇,明喇嘛? 咁好喇,又講番頭先王大律師所提嘅嗰兩件案件,咁事實上係喺呢個吳文南同埋即係另外外籍人士嗰件案件,上訴庭係已經再重新講過乜嘢叫做及時認罪,同埋係畀咗指引,喺邊一個階段認罪係應該會攞到幾多嘅折扣,咁但係我都考慮到,即係妳被裁判署將件案件轉介上嚟高等法院,係喺同一日嘅事,所以我都接納你嘅代表律師嗰個講法,就係你當時唔能夠即刻去明白其實吳文南呢件案件同埋另外呢個外籍人士件案件係對妳有幾大嘅影響,咁我亦都接納係直至到妳係有呢個法律嘅代表,能夠去到監房探妳喇,解釋晒詳情畀妳,妳先至可以作出一個正式嘅決定,然後知道咗個情況之後,妳係即刻已經顯示係會認罪。喺咁嘅情況之下,我係會畀妳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咁我亦都接納王大律師就係咪應該將嗰個緩刑係執行,呢一個嘅陳詞,我都係認同,就喺而家咁樣嘅情況,因為被告人妳其實需要面對嗰個判刑都相當重,我就唔認為係需要將嗰6個月嘅刑期係再將佢執行嚟分開加上而家嗰個刑期嘅。 喺咁嘅情況之下,就變咗以8年為量刑起點,減咗呢個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後,就呢個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妳需要坐五年四個月嘅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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