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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三位申請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要求處長核實他們有資格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入境事務處處長通知三位申請人不會處理他們的申請。三位申請人向王見秋法官申請「許可」以循「司法覆核」程序質疑入境事務處處長不處理他們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