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78/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October 2016.
1. 本案上訴人 李 樹 強 被控案中一項不小心駕駛的傳票指控,指控詳情指,於2015年2月12日晚上11時35分 (下稱「案發時間」),上訴人在荃灣街市街近燈柱DC1214駕駛公共小巴KD9419 (下稱「公共小巴」) 從停在該處靠左的市區的士KG4332 (下稱「的士」) 右邊駛上並左轉時,上訴人因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他未有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以致公共小巴的乘客門較後的位置與的士的左車頭發生碰撞造成損毀。上訴人否認傳票告發。特委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