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倩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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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1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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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承認販運27.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下簡稱「冰」)。 去年3月6日下午約三時半,警員巡經朗屏邨玉屏樓附近,見被告人正步入玉屏樓,當時她四處張望,神情緊張,於是警員上前截查,在她的手袋內搜獲一個黑色布袋,裝著兩包涉案的「冰」和一個電子磅。其後再搜查被告人在元朗崇山新村的住所,沒有發現。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承認這些「冰」是她的,足夠她吸食約兩、三星期。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估計約值一萬一千元。被告人現在承認販運毒品,但其中五分一是自己吸食的。 被告人現在32歲,有一兒子13歲,兒子有過度活躍症,需接受精神科治療。被告人沒有犯罪紀錄,犯案前做兼職髮型屋和清潔工人,月入可達約一萬元。 陸景弘大律師指出,今次被告人原本買5克「冰」自用,期間毒犯給予折扣,引誘她協助販毒。被告人自2012年起接受精神科治療,根據青山醫院董醫生的報告,被告人因個人背景和生活壓力,自幼開始濫藥,2010年起已養成吸食「K仔」和「冰」的習慣,雖然接受治療後她的濫藥行為已逐步改善,但期間因生活和兒子的問題令她的情緒起伏不定,再度出現濫藥的情況。不過自2015年初因本案還押後,被告人的情況轉趨穩定,沒有精神病徵。被告人呈上一些她在獄中修讀聖經和輔導課程的證書,香港基督教更生會李牧師來信證實被告人在獄中態度積極,真誠決心改過。 根據譚伊真案,販運27.3克「冰」的量刑起點應是監禁八年零兩個月。本席接受有五分一毒品是被告人自用,加上她態度正面,現根據周俊生案將起點調低20個per cent至六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認罪,可再減刑兩年零兩個月。 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四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