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51/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December 2016.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與及控罪二(經營煙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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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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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與及控罪二(經營煙窟罪)。 案情 2.2016年3月15日凌晨,警員進入旺角一處所,發現一個煙窟,該處所有八張檯,內裡有十五男六女,年齡由二十至六十多歲,被告人為其中一人,她亦承認是該處的負責人。 3.警方在該處所的一些檯面及一個矮櫃的抽屜內找到:-
4.警誡下,被告人說她等錢用,所以在該處賣白粉給人。 5.回到警署,被告人對警方進一步說,自己是一名癮君子,在2016年3月14日才開始在該處所工作,當值一更為十二小時,可得工資1,000元,她在該處賣毒品,每包白粉賣200元,「冰」毒則為100元,「藍精靈」賣70元,她會記下銷售的情況。警方找到的毒品全是出售的,被告人說有人在該處吸食毒品,有的則買了毒品之後把毒品帶走。她身上有三千多元,其中1,000元是販毒得益。 6.警方估計案中搜到的毒品市價為三千九百多元。 案底 7.被告人現年49歲,書面紀錄顯示她在1989年至2011年有四次定罪,另外控辯雙方在庭上透露,被告人在2016年11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因吸食毒品罪被判入戒毒所,該宗案件發生在2016年8月25日,即在本案之後,因為被告人在本案被捕後,在裁判署竟獲法院給予擔保(該宗九龍城案件的編號為KCCC 2910/2016)。 求情 8.根據被告人的背景書資料,她有中二教育程度,已經離婚,有一名成年兒子。律師透露,被告人和男友同居,在案發時失業,受人唆使,才在案發的地方替人經營毒窟一、兩天。被告人對警方說,她剛剛在那處工作,還未得到工錢。 9.律師指,被告人過往雖有藏毒案底,但無販毒紀錄,今次是被告人第一次犯上販毒及經營煙窟此等罪行。 10.律師呈上被告人所寫的求情信,她在信中表達悔意,請求法庭輕判。律師亦呈上幾宗案例,叫法庭參考案中的判刑。 11.律師指,控罪一涉及三種毒品,但全部份量很少,所以整體的判刑起點不應超過3年監禁,而第二項控罪涉及的煙窟,以規模來看,判刑起點也不應超過兩年監禁,律師說,兩罪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左右。 判刑 12.本席認為辯方律師呈遞的幾宗案例,對本案的幫助不大,因為該些案例的判刑都是針對自身的案情。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對判刑考慮所作的陳述。 13.控罪一是販毒罪,該罪所指的毒品是被告人在煙窟中用來提供給上來光顧的顧客,毒品有以下幾種:-
每種毒品的份量不多,其中刑責較重的應算海洛英和「冰」毒。 14.本席以綜合方法去處理控罪一的量刑。被告人以前並無販毒案底,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 15.另一控罪(控罪二經營煙窟)並無判刑指引,判刑主要視乎煙窟的規模。案中的煙窟內有多張檯面,其中一張看來是被告人辦公的地方,其餘的檯面多有一些看來和吸毒有關的工具[見相片(4)至(24)號及簡圖],當時屋內還有其餘十多名男女,雖然控方說那些人沒有被控任何罪行,不過即使那些男女不是全部上來煙窟光顧,但其中為數亦應不少。 16.本席以兩年監禁為控罪二的判刑起點。按上訴庭在CACC 173/2005張耀輝 案第12段說的,經營煙窟罪的判刑應和販毒罪的判刑分開。 17.當然,法庭還要考慮全部控罪的整體判刑。本席認為兩罪的整體判刑應為4年監禁,所以兩罪認罪後的判刑應為32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以獲得如常的三分一判刑扣減。 18.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對她判刑24個月監禁;她亦承認控罪二(經營煙窟罪),法庭對她判監16個月,其中8個月須和控罪一的2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兩罪的總認罪刑期為32個月監禁。在此判刑下,被告人在KCCC 2910/2016被判處的戒毒所羈留令,按《戒毒所條例》第244章第6A條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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