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玉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73/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December 2016.

1. 被告承認七項控罪,包括兩項危險駕駛、兩項發生意外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後沒有停車罪、兩項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7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7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玉宝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Fergus,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律師Mr Jacky Lee,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5]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3] 及 [6] 發生意外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後沒有停車(Failing to stop after accident whereby damage was caused to another vehicle)
  [4] 及 [7] 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Failing to report an accident involving damage)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七項控罪,包括兩項危險駕駛、兩項發生意外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後沒有停車罪、兩項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

2.案發時,被告前妻陳小玲是登記號碼SG9452輕型貨車登記車主,她准許被告駕駛該輕型貨車送貨。

事件一

3.第一宗交通意外地點,在香港新界掃管笏青山公路大欖段FC4855號燈柱附近,涉及被告駕駛輕型貨車及朱家麒駕駛白色私家車AA8295。青山公路大欖段部分是雙線車路,其中一邊的車路前往屯門三聖邨方向。上述地點左線正進行工程因而封閉,只剩下右線可供車輛通過,距離相撞地點約100米有一個迴旋處,亦有其他道路工程正在進行。附近沒有安裝車輛或行人交通燈,有關路段車速限制每小時70公里。

4.2016年7月1日下午6時15分左右,天氣晴朗,天然光線充足,交通情況正常,路面乾爽。上述私家車安裝了兩套行車紀錄儀器,拍攝到私家車前後路面的情況。

5.2016年7月1日下午6時15分左右,上述私家車沿青山公路大欖段前往屯門三聖邨,車上還有其他四名乘客,包括一名小童。在到達迴旋處前,私家車司機從後鏡看到一輛輕型貨車,由被告駕駛,高速行駛,從私家車後面追上來,私家車在左線行駛,輕型貨車在右線。因左線前面有道路工程,私家車轉往右線,在輕型貨車前面行駛,然後輕型貨車從右邊轉往左線,想越過私家車,但左線前面道路有道路工程,輕型貨車於是駛回右線,在私家車後面。但當兩輛車駛過道路工程後,私家車再次轉往另一條線,輕型貨車則越過私家車。輕型貨車超越私家車,車速很快,然後駛入迴旋處,私家車也駛入迴旋處,並與輕型貨車在同一出口駛出迴旋處後。輕型貨車開始瘋狂行駛,以之字形的方式前進,不斷越過中間白色虛線,沒有打轉向燈,私家車有見及此而慢速,避免駛近輕型貨車。兩輛車輛以這個方式行駛約50米後,才駛向左線另一道路工程前。當時輕型貨車在右線行駛,到達左邊道路工程前突然在右線路中心停下來,阻塞唯一可用的行車線,私家車立即停車,避免相撞。兩車停下相距約2至3米,輕型貨車突然快速倒後,導致車尾撞及私家車的車頭。被告以車尾撞到私家車後便駛走,私家車司機於是報警。

6.私家車車頭蓋、車頭防撞欄、兩盞車頭燈、其他部分都有損毀,維修費約為港幣260,000元。

7.私家車行車紀錄儀器片段清楚拍攝到輕型貨車緊隨私家車高速行駛,輕型貨車駛到道路工程前,曾在不同情況下試圖超越私家車,但沒有足夠空間。兩輛車輛駛出迴旋處後,輕型貨車開始以之字形方式行駛。輕型貨車駛至一項道路工程後突然停下來,私家車也在輕型貨車後面停下。接著,從片段所見,輕型貨車關上車尾制動燈,並倒後撞向私家車,片段拍攝到私家車車頭蓋在相撞過程中撞凹,輕型貨車然後向前駛,離開私家車的視線範圍。

事件二

8.第二宗交通意外地點,在香港新界屯門公路近育康街,涉及被告駕駛輕型貨車及王文超駕駛私家車EH7136。屯門公路部分是通往元朗的三線車路,上述地點附近沒有安裝車輛或行人交通燈,路段車速限制每小時70公里。

9.2016年7月1日下午6時33分左右,天氣晴朗,天然光線充足,路面乾爽,交通情況普通。上述私家車安裝了一套行車紀錄儀器,拍攝到私家車前面的路面情況。

10.當日下午6時33分左右,私家車沿屯門公路左邊第三線朝元朗方向,車上還有其他三名乘客,包括兩名小童。在駛往上述地點,突然一輛輕型貨車由被告駕駛,從左邊第二線切入左邊第三線,在私家車前面行駛。輕型貨車右邊車尾撞到私家車左邊車身前部,引致私家車左邊的防撞欄、車身、車頭燈刮花和凹陷。輕型貨車與私家車相撞後沒有停下,繼續在路上行駛,然後迅速加速,試圖駛離私家車。輕型貨車超速行駛,突然急促轉向轉線,超越其他車輛。當輕型貨車沒有超越其他車輛時,便不時在行車線中間白色虛線上行駛。私家車行駛一段距離後無法跟隨輕型貨車,私家車其後駛往附近警署報案。

11.私家車左邊車身和前部在相撞前,並無刮花或凹陷,損毀維修費約為港幣8,000元。私家車的行車片段顯示,私家車平穩地在上述地點附近,屯門公路左邊第三線行駛,片段拍攝到輕型貨車駛近育康街交界時,從左邊第二線轉入左邊第三線,撞到私家車,片段中可聽到相撞的巨響,輕型貨車然後繼續快速行駛,沒有停下來。輕型貨車繼續高速超越前面車輛,當沒有超越其他車輛時,便不時在中間的白色虛線上行駛,私家車嘗試跟隨輕型貨車,但輕型貨車速度太快,駛離現場。經調查後,警方發現被告就是案發時的輕型貨車司機。

12.2016年7月1日,警員前往屯門醫院找到被告,被告聲稱當時在駕駛涉案的輕型貨車。輕型貨車車主陳小玲及被告其後向警方提供資料,承認案發時被告駕駛該輛輕型貨車。

13.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為私家車AA8295沒有讓路給他,所以報復而撞私家車。其後他在錄影會面中亦承認,當日下午5時在青山公路駕駛輕型貨車,前往元朗與家人吃晚飯,車上有陳小玲及女兒。當私家車嘗試超越他時,他故意與私家車相撞,他這樣做是為了報復。由於他認為只是小事,因此沒有停車及駛走。事發後,他開始與陳小玲爭執,駕駛時並生氣,可能轉線時與其他車輛相撞。他以每小時約60至70公里速度駕駛。涉案輕型貨車是一輛白色輕型貨車,有粉紅色貨斗、黑色尾板。被告駕駛貨車時沒有喝酒及服藥,他曾被診斷有精神病,須定期服藥。

14.輕型貨車於2016年7月4日的狀況令人滿意。案發時,被告在上述兩宗事件的交通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也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上述兩宗事件的交通意外後24小時,親身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等交通意外。

15.被告現年40歲,過往曾於2015年10月15日因干犯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罪及抗拒警務人員罪,分別被判監6個月及2個月,同期執行,判以緩刑3年。被告干犯本案已違反上述緩刑命令。

16.李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干犯本案感到非常內疚,他表明當時因情緒失控,才導致這些意外。其前妻亦致函代為求情,認為被告遇上壓力未能好好處理,希望他能盡早獲釋,盡其父親責任。

17.李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被捕後,充分與警方合作,坦白認罪,意外未導致任何嚴重傷害。兩宗意外相隔約十餘分鐘,望能盡量同期執行。至於被告確實違反緩刑令,望能以整體量刑原則下考慮量刑,盡量輕判。

18.危險駕駛為非常嚴重的罪行,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駕駛輕型貨車,竟因被其他車輛爬頭阻礙其去路,罔然把車輛當作報復工具,蓄意再爬頭在私家車前,在白色分界路上以之字形行駛,然後停定,再突然向後駛倒車,以車尾撞向私家車車頭,案情非常嚴重。被告在另一宗事故中,是同日十餘分鐘後,在屯門公路上突然切線,撞及右邊的車輛左車頭後,竟再在白色分界線上行駛,及高速超越其他車輛,駛離現場。被告在兩宗事故後均沒有停車或作任何報告,案情嚴重。

19.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何偉業 CACC 445/2009一案中,上訴人駕駛貨車,被海關人員截查和表露身分後,竟突然倒車撞及後邊車輛,再向前駛,撞及海關人員之車輛,導致車內之海關人員受傷及被困、左脛骨骨折,持續不能復工。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利用駕駛之車輛蓄意撞向其他車輛,其車輛本身屬殺傷力甚大的武器。上訴法院就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改判以5年監禁,而危險駕駛則維持判監3年。李律師則援引HKSAR v Tang Chen Ming [2003] 1 HKC 515,上訴人駕駛的士在意外後,蓄意以高速倒車,撞及其他行人,最終被判以2½ 年監禁。

20.誠然,本案雖不及上述何偉業一案嚴重,被告亦並非為逃避追查等情況,但為報復緣故,突然停車,向後倒駛,撞及其他車輛亦為非常嚴重之案情。考慮到這些情況可能產生非常嚴重之後果,甚至車內的人士可產生非常嚴重之傷亡事故。但可幸在本案中,最終未有產生任何人士傷亡,否則,被告已可被控以更嚴重之罪行。

21.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改為20個月。至於另一宗危險駕駛的情況,案情相對輕微,但被告突然切線撞及其他車輛,然後高速駛離亦為嚴重,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改為10個月。至於未有在意外後停車及未有報告等罪行,各控罪分別以6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4個星期。至於刑事損毀罪,涉及以車輛蓄意倒車,向後撞及其他車輛車頭,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8個月。

22.至於緩刑命令,並無任何特別理由不應執行,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考慮到各控罪之案情及執行緩刑令後,總判刑為26個月監禁是適當的。

23.各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8個月監禁;

第三、第四項控罪:各4個星期監禁;

第五項控罪:10個月監禁;

第六、第七項控罪:各4個月監禁;

考慮到兩宗意外在時間上相距不遠,刑事損壞罪亦已在危險駕駛的判刑上反映了其判刑。因此,上述第一至第七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共20個月監禁。但另須執行案件KTCC 4875/2015兩項控罪之緩刑命令,同期執行,但與上述第一至七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上述七項控罪及在執行緩刑令後,總判刑為26個月監禁。

24.此外,就危險駕駛兩項控罪,即第一及第五項控罪,須停牌3年,同期執行。被告亦須於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