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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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69/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6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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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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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6年12月6日下午2時3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雲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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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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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毒品係約為77克嘅可卡因。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

事件係發生喺2015年4月4日,警務人員喺早上於長沙灣一棟大廈外面截停咗被告人,後來就帶被告人返去佢嘅住所嗰個單位,執行搜查令。最後,警員喺被告嘅睡房嘅一個櫃桶裡面搵到控罪所指嘅毒品,同埋其他嘅電子磅、膠袋、鉗等等工具。

警員於是係拘捕被告人。而在警誡下,被告表示話毒品係佢自己食嘅,有時會攞啲出去分畀啲女性朋友。

被告在後來嘅錄影會面中進一步透露,可卡因係佢自用嘅,佢係從一個叫做Sammi嘅人嗰度買返番嚟,份量夠佢食兩個月。可再封膠袋及電子磅都係Sammi免費贈送畀佢嘅。被告又再次表示話,佢會喺外出娛樂嘅時候,將多出嚟嘅「冰」毒分畀其他人使用。

根據警方嘅評估,案中嘅毒品巿值大概係港幣100,000鈫。

被告今年34歲,喺香港出世,讀書讀到中五嘅程度。代表被告嘅程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指出,被告其實係自僱人士,做電話嘅交收買賣,月入有成四至六萬鈫。大律師話,被告自己係有吸食「冰」毒嘅習慣,一般係一日1克,最高份量係去到一日3至到4克。被告與妻子係並冇正式離到婚,但係就已經分手好耐。佢有個四歲幾嘅女,被告每個月都有用錢係供養嘅。被告與佢嘅女朋友一齊住喺搵到毒品嘅嗰個單位,呢一個地方就唔係話愛嚟專門包裝毒品嘅地方嚟。大律師指出,佢係屋企嘅唯一個仔,佢都有一直係畀錢供養佢父母嘅。程大律師亦都提到,被告有吸食呢個毒品嘅習慣,呢一方面懲教署嘅檢查報告已經係印證得到。至於今次所搵到嘅毒品,大律師話佢得到嘅指示係,有成四分一係被告自用嘅。

程大律師要求法庭根據案例,就係黃雪厚(譯音)(CA 366及487/2000年)所提出嘅原則,去評定被告在自用方面嘅理據。不過,被告佢就選擇不上庭作供嘅。大律師強調,被告以往係冇刑事紀錄嘅,佢在拘捕後曾經提供資料畀警方,但係相關嘅資料就未能夠協助到警方有進一步行動。本席認為,雖然被告在毒品部分自用呢個議題上,決定不上證人台作供,但係本席都要根據案中嘅證據去作評估,睇下是否能夠接納辯方嘅講法。

被告以往並無刑事紀錄,但係在被拘捕後,喺懲教署嘅例行檢測呢個程序中,都顯示到被告係曾經吸食呢個可卡因。基於佢嘅工作同埋收入,佢亦都應該係有咁嘅能力支付吸毒嘅習慣,因此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係有吸食可卡因毒品習慣呢個可能性。至於呢一批毒品中是否有四分一係自用,經過考慮之後,本席亦打算接受係有四分一自用嘅可能,亦即係話毒品之中大約有二十克嘅可卡因屬於自用。至於其餘嘅部分,代表大律師多番提出,被告在警誡下係前後一致咁樣表示,佢會將毒品同佢嘅女性朋友分享。其實被告人喺佢自己所寫嘅求情信裡面都有提及有關嘅情況。佢話在案發一年半之前,因為同妻子同埋女兒分開,導致精神困擾,從而染上毒癮。呢一種咁嘅講法,一般吸毒嘅人士都會用嚟做藉口,話係因為心理壓力咁樣而吸毒。不過,被告因為精神壓力而吸毒,但係又點樣變成要去免費將毒品提供畀有毒癮嘅女性朋友呢?被告入息唔錯,但係佢都表示經濟開支方面都唔係話一個細嘅負擔嚟,加上佢都要用錢去支付佢自己嘅毒癮,本席難以接納佢係會時常將毒品同人哋分享嘅。

程大律師指出,其實被告今次只係用咗大約四萬鈫去買呢一批毒品。首先嚟講,呢個數目同警方寫喺同意案情,而被告同意嘅呢個十萬鈫有頗大差別。不過,就算被告係用咗五萬鈫嚟到買呢一批嘅毒品,呢個數目都已經差不多係佢一個月嘅人工嚟,或者可以講話佢嘅收入嚟。本席嘅觀察係,在冇實際嘅證據之下,被告聲稱會將四分三份量嘅毒品免費作為社交分享,去畀其他女性朋友吸食,呢一個講法係難以成立嘅,就算有分享都會係少數嘅情況,而唔係常態,亦都唔會係大量。客觀睇嚟,基於警方在被告單位所搵到嘅電子磅等等嘅工具,唯一而合理嘅推論,係被告將其餘四分三嘅毒品,主要係用嚟販運,而非作為朋友間嘅社交分享。本席會以被告販運大約60克可卡因去計算刑期嘅準則。

考慮到相關嘅案例,即係劉德明([1990] 2 HKLR 370)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CACC 304/2008),本席決定以8年作為刑期嘅基準。被告認罪,本席會給予佢三分一嘅扣減,刑期會變成五年四個月。

不過,藏毒自用都係刑事罪,都係要接受懲罰嘅,本席應該將刑期上調。但係考慮到整體刑期嘅原則,本席只會將刑期上調係4個月。除咗認罪之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有效嘅減刑因素,因此刑期係五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