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頌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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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0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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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係被控告一項販運毒品罪嘅,咁佢承認咗控罪同埋同意案情撮要,嗰個控罪嘅內容咁我唔再喺度複述喇。 其實案情係比較簡單喇,喺今年嘅6月16日黃昏時間,警員喺天水圍天福路附近見到被告,覺得佢可疑,所以係截停佢做搜查,最後喺佢嘅孭袋裡面搵到控罪所列出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向警員講佢幫人運毒去機場賺500鈫一次,替佢母親係做手術。根據警方嘅估計,毒品嘅市值大約係四千幾鈫。 被告今年只係20歲,喺香港出世嘅,所以佢以往--同埋佢以往係冇刑事紀錄嘅,佢讀書讀到中六,曾經做過機場物流公司嘅倉務員。 代表被告嘅劉大律師有好盡力咁樣向法庭係替被告做求情,咁佢先呈上咗一共二十份嘅信件,係包括咗佢家人、校長或者話前校長、同學與及朋友等等係替佢寫嘅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本身係有某程度嘅讀寫障礙,尤其是喺認字嗰方面係有呢個障礙嘅,但係根據蕭校長透露,雖然被告在學習上係有困難,但係佢都係一個活潑、開朗、友善嘅學生,亦都曾經做過班長嘅。由其他嘅信件之中,本席都睇得到其他人對被告嘅評價都係非常之正面嘅。不過喺咁樣嘅情況下,有正當工作嘅被告竟然會走上替人販毒嘅呢條道路,本席覺得係非常驚訝嘅。被告話佢係為咗母親嘅病而販毒。佢母親係有病,呢點法庭並不質疑,但係照道理,母親都係睇政府醫院,費用應該有限嘅,咁被告嘅意思可能係話想幫輕家庭嘅負擔。不過比較難以理解嘅係,就算被告突然之間想話去販毒搵錢,都唔係話一朝一夕隨便就可以搵到個毒犯能夠係接納佢,畀呢啲工作佢嘅,咁毒犯亦都唔可能話輕易就搵佢去幫忙運毒,應該係有一段時間係去蘊釀呢一件事。本席亦都好難相信被告今次係第一次販毒就即刻畀人捉到,但係從呈上法庭嘅所有信件中,似乎冇一個人有注意到被告在生活、行為或者金錢上係有改變,令人懷疑佢係同呢啲販毒或者係壞份子係有呢個牽連,從而去提醒被告要小心做人。本席嘅睇法係,親友、老師應該喺平時關心年輕人可能誤入歧途嘅呢個問題,而唔係事後先至凈講好話,咁樣嚟講對年輕人嘅成長學習並冇好大嘅幫助。 就量刑方面,本席決定以7年作為刑期嘅起點,再扣減三分一之後,刑期係四年八個月。被告初犯,佢亦都相對嚟講比較年輕,雖然上訴庭已經多次說明呢兩點並非有效嘅求情因素,但係最後本席都決定酌情係再減4個月,刑期變成係四年四個月。 被告今次已經係犯咗大錯,希望佢可以利用喺懲教署嘅呢一段時間努力學習,服刑之後可以真係重新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