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9/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小額錢債審裁處宋泳琛審裁官於2016年5月9日作出有關本案的裁決,判令兩位被告人因他們單位漏水需共同及個別支付申索人HK$5,000及訟費HK$980.70,並於2016年10月28日於覆核後,維持原判。其後,審裁官於2016年12月5日發下判決理由書 (“ 理由書 ”)。兩位被告人現就審裁官的裁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