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天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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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在裁判官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37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7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373號

(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697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天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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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6年12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月 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在裁判官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3.本席引述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對雙方案情的撮要:

控方案情

受害人的証供

8. 事發時,受害人沿著村內一條路行,當行至涉案的空地時,他見到村主席,即被告人,與一些工人在上址的地面鋪水泥,她認為該空地屬政府地方,由於之前她與被告人就附近的地有土地糾紛,所以她用手機拍下鋪水泥的過程,即控方證物P2的片段。在未開始用手機拍攝之前,被告人曾用一條水喉以水弄濕她。

9. 當她開始拍攝期間,被告人便第二次用水喉的水噴她,即P2光碟內的第一個片段。稍後,被告人背向她,並蹲下身體,用雙手從他的胯下將地面上的水泥往後撥,令到水泥沾到受害人的面、衫及褲。整個過程,在P2的第二個片段可以清楚看到。於是受害人報警,警員就到場。

……

辯方案情

被告人的證供

11. 他當時在上址地面鋪水泥,手拿住水喉向地面的水泥灑水。他見到受害人行近及拍攝,他只是上前叫她離開。由於手拿住水喉,當身體移動時,可能無意間水喉的水沾到受害人。

12. 稍後他行入去旁邊一條小路拿一塊木板出來。他先蹲下身體,用手撥開地上的藤、草,泥土及水泥,然後行入去拿一塊木板出來。他不知道受害人在他身後,也不知道撥出來的東西會沾到受害人。

13.   辯方證物D1也拍攝到事發的經過,但距離較控方P2的片段遠很多。大致上這片段吻合控方P2的片段。」

定罪理由

4.裁判官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和標準,他留意到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所以依從Berrada指引。

5.裁判官考慮了到場警員說從電台得悉有幾十人打受害人,但警員解釋清楚,這只是從電台得悉,不是受害人對他的投訴。裁判官認為這可能是因現場有很多人,受害人報案時雙方言語間發生誤會,並不影響受害人的可信性。受害人在證人口供內說上訴人用鐵鏟向她潑水泥,裁判官亦接納這只是受害人表達得不清晰, 產生誤會。但這些證供上的混亂並不影響受害人的可信性。

6.裁判官考慮了所有證據及辯方的陳詞後,認為受害人的證供清楚直接,她很詳細講述了事發的經過, 而且P2的片段完全支持她的講法, 裁定她是誠實可靠證人。

7.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意外地把水泥潑向受害人的說法不合理。裁判官從P2看到上訴人用雙手將地面上的水泥往後撥的經過,他見到上訴人的手接觸地面上的水泥時,水泥附近根本沒有雜草、藤或泥土之類,水泥飛得既高且遠,明顯地上訴人用的力度很大,因此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並裁定上訴人是明知受害人站在他後面,而故意將地面上的水泥往後潑向受害人,所以構成襲擊,而且是故意的。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提出兩點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往後潑水泥的另外一個可能原因是為了防止受害人滋擾他。上訴人的意圖不是攻擊, 而只是為了確保受害人不會往他那邊生事。

(2) 裁判官忽略了受害人大力往後潑水泥的另一個可能是因為不知道水泥凝固了沒有,所以用力過大。

討論

9.上訴人把地上水泥潑到飛向及沾在受害人的面及衣服,這是不受爭議的。

10.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陳詞重點, 就是事件可能是意外而並非故意造成。這是案件中除了證人可信性之外的另一個重要爭議,裁判官在審訊時已仔細分析,才作出這並非意外而是故意襲擊的裁定。裁判官是看過相關的錄影片段,見到上訴人如何把水泥向後潑向受害人,他在裁斷陳述書第20至25段仔細分析上訴人的證供。

11.就上訴人是否故意向受害人射水一點,裁判官說他不能作出定論。這清楚顯示他深明意外的可能性是案中一個爭議, 他不能排除上訴人意外地濺濕受害人的可能性。

12.裁判官從錄影片段見到上訴人潑水泥的動作,他的觀察及分析是:

(1) 上訴人用雙手撥地上水泥時,他雙手接觸的水泥位置根本沒有上訴人聲稱的雜草、藤和泥土。他是用手「扠」落剛剛新鮮流下來的水泥;

(2) 他潑完水泥便即時踏在地面,

(3) 他要用很大力才能把水泥由地面潑到沾在受害人的面上。

(4) 上訴人要行入去小路拿木板大可以直接行入去,不用多此一舉。即使要撥開地面上東西,也不用那麼大力。

13.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說法不合邏輯。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合理。

14.上訴理由一說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往後潑水泥可能是為了防止受害人滋擾他,意思是阻止她走近。這可能性是沒有證據支持的,亦不是上訴人的案情, 上訴人作供的說法是他潑水泥時根本不知道受害人在他身後。

15.上訴理由二指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大力潑水泥可能是他不知道水泥是否已經凝固。這亦是不能成立的, 上訴人倒了水泥不久不可能這麼快會凝固, 而且裁判官亦從錄影片段見到上訴人是用手「扠」落剛剛新鮮流下來的水泥。

16.上訴方批評裁判官沒有裁定上訴人當時是否「懷有敵意」, 辯方在原審時作結案陳詞時已經提出此點。本席認為,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7段已清楚說明他認定上訴人知道受害人在他身後, 並故意將水泥潑向她, 並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是故意襲擊, 裁判官顯然就是認定了上訴人潑水泥的動作懷有「敵對意圖」(hostile intent)。本席認為, 綜觀當時的環境,上訴人的動作必然有此意圖。

17.上訴人進一步提出是受到受害人挑釁。但是, 這根本不能夠成為上訴人的抗辯理由。

18.最後,本席要說的是﹐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能耳聞目睹證人作供,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據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有所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19.裁判官有耳聞目睹受害人和上訴人作供的優勢,他對兩人的證供已仔細分析,最後他認定受害人是誠實可信證人, 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更觀看了錄影片段看到上訴人潑水泥向受害人的過程, 並排除了意外的可能性而認定上訴人是故意襲擊受害人。本席認為, 依照案中證據, 裁判官有權並合理地作出此認定。本席沒有理由應干預裁判官的裁定。

結論

20.上訴理據無一成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國英律師事務所轉聘潘英賢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