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案情指,被告喺羅湖管制站抵港嘅時候被關員截查,從佢嘅腰部同埋背部搜出共三包危險藥物,有關嘅危險藥物經過化驗之後證實係內含2,87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2,980克晶狀固體,市值大約$1,180,000。另外喺佢個外套嘅右前袋發現一袋載有危險藥物嘅煙盒,入面仲有一支末端為球狀嘅玻璃管,而呢啲被告自稱係自用嘅毒品,事實上係內含4.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晶狀固體以及昔多芬片劑。
被告現年35歲,一共有二十一項嘅刑事紀錄,其中1995年、2003年同埋2008年係干犯過管有危險藥物罪,2008年曾經被判處3個月嘅監禁,而最後一項嘅定罪紀錄係喺2014年6月25號因為刑事毀壞罪而被判罰款。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有關第二項控罪嘅毒品嘅重量嘅刑期係應該納入23至到26年嘅刑期界別。大律師亦都同意,本案涉及可以導致加刑嘅國際性元素,但係大律師亦都表示,法庭席前有關嘅文件顯露咗可以寬大處理嘅情況。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根據譚伊真一案,就販運多過600克嘅「冰」毒量刑指引係沿用Abdallah一案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嘅指引,即係1,200至到4,000克起刑點係23至到26年。
就本案控罪二所涉及嘅2,871克嘅「冰」毒,本席以24年作為量刑基準,因為涉及跨境國際性因素,往上提升兩年,即係26年。本席認為本席席前嘅文件披露咗本案存在可以額外給予量刑扣減嘅求情因素。喺扣減之後,第二項控罪判刑15年,就住第三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本席以12個月作為起刑點,喺扣減之後判刑7個月,兩項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為咗計算清楚,第二項控罪嘅扣減大約係百分之四十二,第三項控罪嘅扣減大約係百分之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