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201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17.

1. 就這宗婚姻訴訟,本庭於2016年9月6日頒佈判案書,駁回呈請人梁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2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1年第45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上訴人)  
   
答辯人(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呈請人書面陳述日期: 2016年11月15日及
  2016年12月8日(存檔日期為12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月20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就這宗婚姻訴訟,本庭於2016年9月6日頒佈判案書,駁回呈請人梁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梁先生擬就本庭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6 年10 月4 日,他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3.法庭命令以書面處理申請,梁先生提交了書面陳詞,內容無非是有關他個案的詳情。答辯人鍾女士則沒有回應。梁先生未經法庭許可,在2016年12月28日提交兩份日期是12月8日的文件,一份題為「終審庭上訴申請陳詞綱要」,另一份題為「終審庭回應陳詞綱要文件冊索引」。由於答辯人沒有回應申請,梁先生是不能夠藉回應為名,擅自提交額外的陳詞或新文件。

4.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陳詞後,本庭認為上訴並没有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梁先生的擬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必須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6.既然鍾女士沒有回應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張澤祐) (袁家寧)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沒有回應。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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