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37/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17.
1. 上訴人(原審時第二被告)面對兩張傳票,傳票一(STS1259/2015) 指稱上訴人身為直接控制位於沙田市地段502號馬鞍山落禾沙綜合發展方案第4B及5期平台、地庫及住宅大樓T8、T9、T10、T11和T12的下層結構及上蓋建築(下稱「該地盤」)的承建商,沒有確保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在該地盤內位於第11座及第12座之間的2樓平台的工作地方提供適當和足夠的安全進出口。傳票二 (STS 1260/2015) 指上訴人身為直接控制該地盤的承建商,當有工人受僱進行建築工程時,沒有採取所需的預防措施,以防止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工人遭墜下的物體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