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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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23/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2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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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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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瑞紅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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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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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譚耀輝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1月22日,在香港九龍長沙灣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73克可卡因的333克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6年1月22日約凌晨0時54分,警務人員在長沙灣東京街和長沙灣道交界截查被告人。當警務人員表露身分後,被告人立即逃走。警務人員從後追趕被告人到一後巷,被告人將手上的啡色袋扔在地上及繼續逃走,直至他在東沙島街被截停。啡色袋內有14個包裹裝有共重333克固體內含273克可卡因。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這些東西不是他的。

於2016年1月,涉案可卡因的零售價估計為353,979元。

刑事

被告人有3項定罪記錄,包括2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最後一次是於2014年9月8日因這項管有危險藥物被判進入戒毒所。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7歲,中三教育程度,單身,無業。被告人自18歲開始就濫用氯胺酮及可卡因。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在中國出生,於8至9歲時與父母及兄長移居香港,而其母及兄長皆在法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的父親於2000年去世,由母親獨自撫養被告人及其兄長。被告人中三輟學後曾做侍應及建築工人等工作, 性質多為兼職。在有收入的時候,他會給2,000元予母親作家用。

被告人是因為經濟問題被一名他在監獄認識叫阿明的人游說而犯案。被告人在阿明的指示下,在長沙灣東京街取得案中的毒品。被告人沒有打開啡色袋,但他知道內裡是毒品。

辯方大律師遞上被告人及其母親和兄長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及指會在獄中讀書進修,重新做人。母親和兄長都對被告人有好的評價,但指出因為被告人父親早逝,母親要工作,疏於照顧被告人,致令被告人誤交損友,為貪圖快錢而犯下大錯。他們及辯方大律師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根據AG v Rojas([1994] 1 HKC 342),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與上訴庭在R v Lau Tak-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相同,如份量為200至4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2至15年監禁。本案涉及273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約為13年監禁。被告人雖然有過往的販運危險藥物記錄,但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出,當時被告人只有17歲,及已是多年前的事,本席因此不會把量刑基準提高,及採納1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8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