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對 方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783/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17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Financial provision – Maintenance – Mental health – Earning capacity – Daily payment – Lump sum adjourned – No costs – Husband carpenter with unstable income – Wife on CSSA with mental health issues – Court finds daily $100 sufficient – Lump sum hearing adjourned indefinitely – No costs order made

Legal issues: Husband's income and earning capacity · Wife's income, earning capacity, and financial needs · Appropriate periodical payment order

Outcome: Maintenance order granted (daily $100); Lump sum application adjourned; No costs

Case No.FCMC 8783/20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Jan 2017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783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8783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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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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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6年12月13日
判決日期: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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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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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有關附屬濟助糾紛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男方現年62歲,女方現年53歲。他們在1990年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共有三名家庭子女。大女兒於1991年出生,現年25歲,在大學讀書,現在日本當交流生,預計將於2017年4月畢業後會到社會工作。二女兒於1992年出生,現年24歲,大學畢業,現已工作。兒子於1999年出生,現年17歲,因為成績差,曾經重讀二次,現在讀中四。訴訟雙方和家庭子女仍同住在九龍市區一個面積約360平方呎的自置物業(“婚姻居所”)。

3.2014年7月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2014年9月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2016年3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禮榮頒令將兒子的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雙方。雖然訴訟雙方獲兒子的共同照顧和管束,但兒子對社工清楚表示希望維持現有的照顧安排,繼續留在婚姻居所居住。由於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來解決他們在附屬濟助的爭議,區域法院法官陳忠基在2016年9月9日頒令將附屬濟助的審訊排期在2016年12月13日舉行,預留1天。

女方的要求

4.在本案中,女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代表行事,但在本審訊進行前,她的法律援助證書被撤銷,她在本審訊親自行事,但她的前代表律師替她預備了其表格E、附屬濟助事實誓章、家庭及雙方資產列表、時序表、爭論點陳述書和預計番訊時間證明書。在審訊時,女方說她的公開要求為:

(1)因為家庭子女都需要一個安居之所,所以她不要求法庭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她打算申請公屋,所以也不要求攤分現在男方個人名下的婚姻居所的權益。但她希望有「10年釘契」以保證她在獲得分配公屋以前,可免租繼續在婚姻居所居住。

(2)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8,000至 $9,000給她作為她的個人支出。她認為以男方的收入他有能力支付這個額外的定期付款。

(3)她也要求男方付一筆付款$50,000給她,她打算用這筆款項來添置一些書本和衣服。

(4)她要求男方讓家庭子女繼續在婚姻居所居住。

(5)她打算在離婚後,繼續和兒子領綜援金。

男方的立場

5.女方在過去30年長期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也曾因精神問題須住院。男方認為女方有嚴重的精神問題,毫無理財的能力,因此他不會一下子把大筆款項給女方,他現時每日給$100女方作為零用,他負責家庭所有一般開支和子女之開支,他也說他每月收入只有萬多元,而且並不穩定,並無能力每月給$8,000至 $9,000作為女方個人開支。所以他不同意女方的上述要求,但他願意承諾讓女方和家庭子女繼續在婚姻居所居住,也會繼續負責子女之開支和每日付女方$100作為零用。男方又說女方和兒子領綜援,現每月有約$7,000,這筆綜援金全由女方支配使用。

爭論點

6.女方不要求攤分婚姻居所的利益。訴訟雙方連同家庭子女仍同住在婚姻居所,並無爭議男方現負責所有家庭之一般開支和子女開支,若果讓這方面的安排繼續下去,本案之爭論在:

(i)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ii)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的經濟需要;

(iii)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定期付款命令給女方?

本席的意見

7.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須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男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8.男方親自行事,他提交了表格E,但沒有提交任何事實誓章。他是一名木工,從事裝修行業散工,收入並不穩定。他說他日薪約$1,000,若一個月能開工20多天,可月入2萬多元,但也會無工開,在過去約10個月,有約一半時間開工,所以平常月入只萬多元。在表格E他填報月入$12,000。女方認為男方日薪有$2,000 至 $3,000,所以他月入應有$20,000多元,但不能為她的說法提供任何支持證據,因此本席也無法採納她的說法。男方是有經驗的木工,本來收入應該不錯,但考慮到他已是62歲,年紀不輕,未必可以長時間應付木工體力勞動,本席相信這也是他說開工時間偏低其中部分原因。女方在2016年6月27日的誓章中也說,男方以散工形式工作,無固定收入,處半退休狀態。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他月入為$10,000至 $20,000,平均為每月$12,000。

9.在資產方面,男方單名持有婚姻居所,雙方同意其市值為$2,200,000,仍有少量按揭欠款,男方付按揭還款每月$2,500,須計至2017年3月或4月才可以清還全部按揭欠款。另男方持股票市值$70,266、銀行存款$46,356。

方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的經濟需要

10.女方患精神病多年,也長時間需要服用精神藥物。因過去的服藥依從性一般,女方現時須定期接受針藥注視治療,這影響她的收入和謀生能力。在表格E中,女方填報除領綜援金$6,245外,她並無收入。在2015年4月8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工說當時女方有在快餐店兼職工作,月入約$2,000,因此本席相信她可兼職工作,月入為約$2,000。審訊時,女方說她仍在領她和兒子的綜援金,現每月為約$7,000。從她的表格E的附件看來,上述綜援金尚未包括她每月可領$1,800傷殘津貼,若將這$1,800傷殘津貼加上男方現每日付她$100零用,不計綜援金,女方每月有約$4,800作個人開支,若加上她和兒子的綜援金,她每月有$11,800供個人和兒子使用。另外,男方負責她和家庭子女之家庭一般開支,她也可每天回家吃晚飯。

11.在表格E中,她填報每月一般開支包括食物開支$3,600和雜項家庭開支$1,000,共$4,600。女方並無爭議男方負責買菜和所有家庭一般開支,所以本席認為女方根本並無這些所謂一般開支。在2016年6月27日的誓章中,在填報每月開支時,女方便再沒有提出她有所謂一般開支的說法。

12.在同一表格E中,女方填報她的每月個人開支包括外出膳食費用$1,800、交通費$600、服裝/鞋費$200、個人儀容$120、娛樂費/禮物$200、假期消費$100和醫療/牙齒護理費$100,共$3,120。在日期為2016年6月27日的誓章中,她填報每月個人開支為食物費用$4,800、交通費$800和娛樂費/禮物$400,共$6,000。在無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女方大幅地增加她的食物費用。女方可在家煮早餐,又可回家吃晚飯,本席認為誓章中所填報的食物費用明顯是偏高。平情而論,上述表格E所填報的個人開支,尚算合理。由此可見,女方現在要求男方每月付$8,000至 $9,000作為她的個人開支並不合理。

13.女方又在她的表格E填報兒子各項開支每月為$3,018。如前所述,男方願意負責家庭子女所有開支。在2016年6月27日的誓章中,女方填報她的兒子每月開支只為校服費$200,但卻增報了她有大女兒每日$85生活費開支,即每月$2,400。男方承諾可由他來負責大女兒的生活開支。

14.在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可見,女方的姊姊對個案社工說男方一向對家庭負責任,每天放工回家後會做家務、照顧子女和準備晚飯,她更說男方性格不多說話,但一向儘量遷就女方,也不希望離婚。對女方的離婚呈請,他覺得十分無奈。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可讓男方繼續照顧家庭子女之每月開支。

15.女方要求男方給她每月定期付款,而並非如現行每日給她當天的零用。對此,男方不同意,他認為女方不善理財,他說大約10年前女方遇上交通意外受傷,事後得到50萬至60萬賠償,但她在1-2年期間將這筆賠償金花光了,不知用在何處,又在前年女方向財務公司借了$40,000,也不知錢去了何處,女方無力償還,後來由男方替女方清還,再在今年6月,女方又企圖向財務公司借錢,說要錢來讀書交學費,但財務公司拒絕借款,最後男方替女方交了2期毅進課程的學費,每期$20,000,即共$40,000。女方同意她的個人開支比較大但認為她理財無問題,她說她將當年得到的50萬至60萬賠償用來買書、買衫和到玉器市場買玉,又說前年借的$40,000,她只是用了$20,000,另$10,000給了兒子,餘下$10,000給了男方。

16.除了訴訟雙方的說法外,本席也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注意到大女兒(現年25歲)對社工說父母會因女方不時購買一些不需要的東西而起爭執。在日期為2015年3月4日的醫療報告中,醫生說女方對她患精神病的情況並無洞察的能力,又不定時服藥,也有亂花錢的習慣。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女方的理財能力不足,目前來說,仍以男方每日付女方零用的安排比較切合本案的情況。但是女方打算申請公屋,將來她獲編配公屋後,雙方不會再住在同一住址,到時很可能便需要考慮另作安排。到時如有需要,訴訟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庭作出申請尋求這方面的指示。

17.女方堅持她每天若只得$100並不夠用。男方說女方可在家煮早餐,又可回家吃晚飯,又如她的表格E的填報,每天$100應足以應付她的個人開支。又如前說,她也可考慮在毅進課餘期間兼職,賺取一些收入。

18.女方要求男方付一筆付款$50,000。在目前來說本席認為女方並無這個需要,但在她獲編配公屋後,她很可能會需要一筆款項用來應付搬遷和裝修新居等必須開支,因此本席打算將女方的一筆付款要求的聆訊無限期押後,將來如有需要,訴訟任何一方可申請恢復聆訊。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命令

19.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經男方向法庭和女方承諾:

(i) 他將負責家庭所有一般開支;

(ii) 他將負責照顧大女兒和兒子生活的開支,直至他們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iii) 他將讓女方免租居住婚姻居所,直至她自願搬走為止;

(iv) 他將讓三名家庭子女免租居住婚姻居所,直至他們自願搬走為止。

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日$100作為女方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本命令頒布之日,其後每天付款,直至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以較短的日期為準;女方的一筆付款要求的聆訊無限期押後,訴訟任何一方可申請恢復聆訊。

訟費

20.雖然法庭的頒令與男方一直以來的公開建議相符,但考慮到男方親自行事,涉及的訟費不多,本席打算頒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21.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