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浚濠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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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由兩顆互不認識的人士的爭執而引起的,前者是被告人與其前妻,而後者則是鍾俊峰先生及其妻子,即控方第一證人。

Case No.DCCC 471/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7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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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浚濠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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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17年1月12日
出席人士: 馬詠璋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假冒公職人員(Falsely pretending to be a public officer)
[2] 企圖傷人(Attempted wounding)
[3] 在公眾地方打鬥(Fighting in a public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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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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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本案是由兩顆互不認識的人士的爭執而引起的,前者是被告人與其前妻,而後者則是鍾俊峰先生及其妻子,即控方第一證人。

第一項控罪― 假冒公職人員

2.2016年4月6日約上午10時45分,被告人與其前妻正在將軍澳景嶺路8號都會駅附近,翠嶺裡遊樂場外步行,而鍾先生與控方第一證人亦在附近。

3.期間,鍾先生與控方第一證人吵架並以粗言穢語咒罵控方第一證人。被告人路過時以為鍾先生以髒話罵他的前妻,因而和對方發生激烈口角。

4.口角期間,被告人曾自稱自己是警務人員,並要求鍾先生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但遭拒絕,被告人後來離開現場。事實上,被告人並非為一名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

第二項控罪― 企圖傷人

5.被告人後來前往都會駅一間食肆豪宴海鮮酒家並從廚房取出走菜刀,帶回上址,嘗試尋找鍾先生。

6.同日約11時,當鍾先生及第一控方證人步行至都會駅與善明邨之間的行人天橋時,被告人再遇上鍾先生並突然用右手舉起其手持的菜刀衝前,並意圖以菜刀襲擊鍾先生,鍾先生隨即向後跌倒在地上。此時被告人又用腳踢鍾先生,鍾先生用手阻擋被告人的右手,以防止他再次用菜刀向他襲擊。此時鍾先生快速地站起來並抓住被告人手中的菜刀,亦從後緊抱被告人,防止他再次用菜刀襲擊他。雙方糾纏了一段時間。期間,被告人的妻子及時趕上並即時制止被告人,以及取走菜刀。她隨後將菜刀棄置於都會駅商場2樓垃圾站內。

第三項控罪― 在公眾地方打鬥

7.當被告人的前妻離開後,被告人與鐘先生亦停止糾纏。但在短時間內,雙方又以拳腳打鬥直至最後由途人分開。

8.於同日1105時,被告人被警員拘捕,警誡下他表示因為鍾先生向他駡粗言穢語,他一時衝動才拿起菜刀衝向他。

9.鍾先生其後被送往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治療後無需入院,在今次事件上,鍾先生的右前額,右下眼瞼,上唇和頸項左邊均有擦傷。

求情

10.被告人今年37歲,已離婚,現與年老父母同住,職業為髮型師及舞檯燈光師,月入約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過往共有8項刑事紀錄,其中一次與危險藥物有關,其餘大部分為與不誠實的案件有關,他並沒有與本案類同有關暴力的的刑事紀錄。

11.求情時,被告人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自己及其父母所撰寫的,亦有其上上司,教會牧師及涉案事主鍾先生所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基本上說被告人是一名孝順的兒子及盡責員工,最近亦因相信了基督教而改變了不少,被告人亦表示他因今次事件巳感到非常悔疚,亦表示他當天只是因為一時衝動,失去控制才作出愚蠢行為,並沒有意圖嚴重傷害鍾先生。

12.被告人大律師亦指,其實早於2014年,被告人的家人已發現被告人的情緒突然變得十分容易受到波動,家人曾經嘗試安排一些精神科門診讓他接見醫生,但被告人並沒有積極面對及處理其問題,亦沒有就此問題作出求診。

13.被告人大律師指出,從本案案情看到被告人顯然是因為一件非常瑣碎的事而作出如此衝動愚昧的行為,看來其精神狀況亦須受到關注,因此提議法庭索取一份精神科及心理科醫生的報告才作出最後判刑。

14.被告大律師亦指出,本案不幸中之大幸是今次事主沒有受到嚴重傷害,希望法庭予以被告人輕判。

15.根據辯方要求,法庭發情索取了一份精神科醫生及一份心理科醫生的報告,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並沒有患上任何精神科的疾病。

16.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顯然是一名非常衝動並且有攻擊性的人。他在處理人事問題上顯得過分敏感和情緒化,容易以暴力解決人際關係上的問題,被告人未能適當處理怒氣上,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重犯機會為中上,心理醫生亦未能夠肯定被告人是否在今次上有真誠動機改善自己問題。

17.從報告內容所見,被告人對心理醫生說他在事發時只是向鍾先生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並沒有聲稱自己是警務人員。此外,他亦解釋他要求鍾先生出示身份證的原因,是希望若然將來鍾對其前妻作出任何傷害時,他可以追索到鍾的背景。至於企圖傷人罪,他向心理醫生說,責任應在鍾先生身上。他聲稱自己作出有關行為,是因為鍾先生向他作出煽動,他只是被鍾先生激怒才引發有關事件的。

18.被告的大律師後來在庭上撤回上述有關被告人没有作出冒警的聲稱並確認被告人實曾作出有關冒警的行為。

判刑

19.本案所涉及的三項罪行,均沒有判刑指引,判刑取決於涉案的案情。考慮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因素:―

(1) 被告人犯案的動機及是否有預謀:被告人似乎是一時衝動,但他曾到另一地方拿取武器,並回來找鍾先生更曾兩次舉起菜刀,意圖襲擊鍾先生;

(2) 被告人所持有的武器:利刀,十分危險;

(3) 受害人是否有受到傷害及傷害的嚴重性:可幸鍾先生只是受到輕傷;

(4) 被告人的求情及背景。

20.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後,本席作出以下判刑:

(1) 第一項控罪 本席以三星期作判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兩星期。

(2) 第二項控罪 本席以9個月為判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6個月監禁。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及鍾先生在求情信說明已原諒被告人,判刑再減至5個月和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

(3) 第三項控罪 本席以三星期作判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兩星期,其中一星期和其他判刑分期執行。

21.因此,被告人就三項控罪的總刑期為五個月三星期的監禁。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