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偉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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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 (“破產人”)。本案的呈請書由破產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5年8月18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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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01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第5013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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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 (“破產人”)。本案的呈請書由破產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5年8月18日頒布。 2.破產人不服財產受託人 (“受託人”) 評定的經常性支出 (每月$10,600),憑藉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83條提出本申請。 3.第6章第83條列明:
4.破產人在本申請要求法庭將受託人核准的每月支出增至 $12,800。 5.他存檔的誓章指,他需要支付該數額,用以支持自身及年已70歲的母親的生活費用。他在本申請聆訊時亦稱,需支付其母的醫療費用。 6.根據受託人存檔的誓章,破產人前曾要求核准每月支出 $19,450,其中 $6000用以供養其母及其弟,而另 $13,450則用以自身的每月開支 (包括約 $5,500用以支付租金﹑公用設施費用及家庭雜項開支)。受託人核准每月支出 $10,600 (其中 $2,000用以供養其母,$8,600用作破產人的每月開支 (包括約 $2,900用以支付租金﹑公用設施費用及家庭雜項開支)。 7.受託人並指:
8.破產人在本申請聆訊時,不能解釋其母為何沒有申請長者生活津貼 (前第7(b) 段)。 9.除上述各點,受託人在本申請聆訊時亦表示,假如破產人能提供足夠的收據文件,受託人亦會考慮核准他可支付合理的醫療費用。 10.法庭只會在受託人的決定極不合理,或完全違背涉事的證據,才會作出干預。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定破產人並沒有呈交充份或合理的證據或論據,支持本申請。 11.本席故此撤銷本申請,並確認受託人的決定。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共同財產受託人:由黃嘉霖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