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曉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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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只面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控罪八),她承認該項控罪。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53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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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曉盈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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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1月16日上午10時41分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柏鏗先生,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8]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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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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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二被告人只面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控罪八),她承認該項控罪。

案情

2.2016年2月17日晚上,第二被告人和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同乘電單車,被警員截停,警員在第二被告人的衣袋內找到一個可再封膠袋及一個紙巾袋,紙巾袋內有三個小型的可再封膠袋及一支三吋的膠飲管,與及一個用10元紙幣摺成的紙包,內有微量可卡因粉末,及一個用20元紙幣摺成的紙包,內有微量的氯胺酮粉末。警方認為那些膠袋及膠管沒沾染毒品,所以沒有拿去化驗,只把那兩個紙包送去化驗,驗出分別沾有微量可卡因及氯胺酮。

3.被告人承認用上述物品吸毒過,之後沒有棄掉。

案底

4.第二被告人現年26歲,2009年1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感化12個月,但六個月後即違反感化,被判進戒毒所,留案底。

報告

5.第二被告人雖然只管有小量可卡因及氯胺酮,但今次是她第二次被定罪,都涉及管有危險藥物,因此本席為她拿取戒毒所報告及感化官報告,才作判刑。

戒毒所報告

6.戒毒所報告指第二被告人不肯坦白交代自己的吸毒歷史,對案發的情況亦說得曖昧,不過,戒毒所的醫生認為第二被告人現時已經沒有毒癮,不用進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治療。

感化官報告

7.第二被告人同樣把本案的發生經過,對感化官說得曖昧。

8.感化官指出,第二被告人自2006年已沾染毒品,先是氯胺酮,到2016年1月還用上可卡因,感化官指第二被告人不明白自己的毒癮問題,不願住進院舍去自願戒毒,感化官認為感化並不適合第二被告人。

求情

9.辯方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在本案只管有微量的氯胺酮及可卡因,她經過十四日的還押,已有體會,希望法庭盡量對她輕判,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身負債務,希望早日出來工作,還清債務,重過新的生活。

判刑

10.第二被告人承認管有微量的可卡因及氯胺酮,她對警方說,那些附在紙包內的毒品,是她吸毒後沒有棄掉的。

11.第二被告人不是初犯管有危險藥物罪,2009年,她被判感化,但沒有珍惜機會。不過,第二被告人今次經過還押。本席在庭上聽她親口說出求情,認為她仍有改過的希望。本席亦了解第二被告人身負債務,需要盡早出來工作,還清債務,才能重過新生。本席因此給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本席要對被告判處監禁,但准她緩刑。本案涉及的只是微量的毒品,不過這是第二被告人第二次犯有管有危險藥物罪。本席考慮過一切情況,就以四個半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即判監3個月,但准緩刑3年。本席已對第二被告人說明緩刑的意思,若她違反這項緩刑,她須就新犯的罪行接受懲罰及要服刑本案頒下的3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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