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3/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February 2017.
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 何 麗 明 (以下簡稱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個月。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5年11月11日在香港深圳灣管制站入境私家車檢查處管有一張內有粉末的一元人民幣紙幣,而粉末內含0.01克的危險藥物氯胺酮。上訴人現就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