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7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February 2017.
1. 上訴人在裁判官 水 佳 麗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體內懷疑有酒精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6年1月26日在新界青朗公路近里程標誌23.OS荃灣方向,被一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以合理因由懷疑他在道路上掌管一輛展示登記號碼LW 9803的私家車時體內有酒精,而在要求他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時,上訴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因而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交通條例》第39B(1)(a) 及(6) 條。上訴人被判處罰款$10,000,停牌兩年及必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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