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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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Case No.DCCC 64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a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4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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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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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17年1月25日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佩敏女士,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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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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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案情

2.案情指在2016年5月2日,大約早上10時50分,被告人(68歲)與妻子盧少芳(69歲)(“傷者”)在其同住的香港仔單位內發生爭執,期間被告人首先以熱水撥向傷者,然後再以菜刀斬傷她的面部。

3.事件被鄰居王啟輝先生(控方第一證人)發現,因他聽到傷者大叫救命,於是衝到涉案單位的鐵閘外,望入單位看見被告人及傷者躺在地上,並互相糾纏。當時傷者滿面鮮血,於是他立即報警。當警員到達涉案單位時,大門是打開的,鐵閘亦沒有上鎖。警員看見被告人及傷者兩人都躺在地上,亦看見傷者從右耳至下顎有一個3寸長的傷口正在流血。

4.傷者其後被送到瑪麗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證實傷者面部有一個由左耳至下顎有一道11厘米深的斬傷傷口,在右面頰有一個4厘米割傷的傷口,左下顎有一個6厘米割傷的傷口,前胸有燙傷,右手肩脫骹不能移動。

5.在涉案單位上亦發現有一個金屬杯及有一把血染的菜刀,刀鋒有30厘米長。警員作出初步調查時,被告人聲稱他自己有精神病,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拘捕後,在錄影會面上,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當時他有向傷者作出襲擊,因他叫傷者不要賭錢,傷者拒絕。他盛怒下用熱糖水潑向傷者,並用菜刀斬她的面部。被告人聲稱他當時控制不到自己,亦指自己患有精神病三十多年,要長期服藥及看醫生。

求情

6.被告人現年68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已退休,並由五名子女供養,每月亦得到政府一些老人的福利金資助。求情時,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一直努力工作,獨力承擔家庭經濟。被告人確實患有精神病30年多,主要為抑鬱症及燥鬱症,需要定時覆診及以藥物控制病情。

7.本案傷者為被告人的妻子,他們在三十多年前結婚時,妻子已知道被告人的精神狀況,但病情一直受到藥物及治療控制,之前並沒有發生過類似的暴力事件。在今次事件約兩星期前,被告人染上嚴重肺炎,由於他擔心精神藥物會對其肺炎病情有影響,因此他自己停止服用精神藥物一星期。

8.有關被告人自動停藥一星期的事情,被告人的妻子是知情的。但他倆都沒有察覺停藥對被告人情緒的影響。而被告人在事件發生前一兩天,開始再次服用精神科藥物。被告人確認他是知道事件發生的過程,但他只是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

9.被告人的大律師亦指,被告人現在深感後悔,亦知道案件的嚴重性。被告人在事發後已被還押在小欖懲教署八個多月,接受醫藥或精神科的治療。有關今次事件,被告人的妻子已經原諒被告人,事件對於她的身體及情緒上亦沒有作出永久性的傷害。被告人被還押期間,妻子亦經常探望他,並且在2016年5月向警方提出她不願意在庭上作供指證被告人。

10.法庭在求情後提取兩份更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精神科醫生均確認被告人自1977年開始患有精神病,期間一直接受定期治療及服用藥物,他們亦發現被告人在近年的記性記憶力衰退,精神上和情緒上在近兩個月亦開始有變差的跡象,容易情緒低落。被告人亦因為妻子的嗜賭問題,常與她發生爭拗,更懷疑妻子有外遇,晚上亦有失眠的狀態的情況。兩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被告人在還押期間所接受封閉式的精神科治療對其病情有幫助,他倆均建議被告人再接受兩個月的短期封閉式的精神科治療。

11.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本席接納兩位於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因此判處被告人住院令兩個月。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