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江國貞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13/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February 2017.
1. 上訴人就兩張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 556 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傳票承認控罪。控罪指他分別在2015 年10 月6 日及2016 年5 月11 日,於離開港鐵灣仔站和北角站時,不適當地使用一張特恵車票(長者八達通),被港鐵職員截停後未有或拒絕按照港鐵附例第 15(1)(d) 項繳付港幣500 元附加費。裁判官就每張傳票判處上訴人港幣3,300 元罰款和港幣500 元附加費,並給予6 個月期限上訴人繳付。上訴人不服刑罰的上訴已為本席駁回。
|
HCMA 61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1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6年第4931號及2016年30421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就兩張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 556 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傳票承認控罪。控罪指他分別在2015 年10 月6 日及2016 年5 月11 日,於離開港鐵灣仔站和北角站時,不適當地使用一張特恵車票(長者八達通),被港鐵職員截停後未有或拒絕按照港鐵附例第 15(1)(d) 項繳付港幣500 元附加費。裁判官就每張傳票判處上訴人港幣3,300 元罰款和港幣500 元附加費,並給予6 個月期限上訴人繳付。上訴人不服刑罰的上訴已為本席駁回。 2.上訴人表示他只是拿錯了長者八達通卡來使用,並保證以後不會再犯。他又指罰款過重,他難以繳付。 3.答辯人回應指,根據上訴人的過往紀錄,他屬干犯此類罪行的慣犯,最近一次是2014 年11 月18 日,被判罰款港幣3,000 元及港幣500 元附加費,但他仍沒有汲取教訓,反而是冥頑不靈,目無法紀,裁判官的判罰反映了阻嚇性判罰的量刑原則,實屬無可厚非。 判決 4.本席認同答辯人的觀點,裁判官正確指出此類罪行的最高罰款是港幣5,000 元。 5.上訴人並非初犯,而是屢究屢犯的積犯,而最後一次在2014 年被法庭判以港幣3,000 元罰款和港幣500 元附加費,他不可能不知道再犯的後果,然而,他仍心存僥倖,明知後果仍要冒險使用長者八達通,在被職員要求繳交附加費後又不肯繳付了事,反而要港鐵把案件交付法庭審理,他實難以期望得到法庭的寬大處理。 6.判罰並非明顯過重,裁判官已給予上訴人6 個月的時間繳付罰款,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7.此外,本席亦認同答辯人的觀點,上訴全無勝訴希望,故根據香港法例第 492 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3 條,下令上訴人須繳付是次上訴港幣二萬元的訟費。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委派袁紹基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