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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岑文仕為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1997年第3006號的原告人,而徐名軍是該案之被告人。該案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在區域法院審決。區域法官裁定徐先生須支付岑先生索償之款項。而岑先生亦須支付徐先生反索償之款項。區域法官並且命令徐先生在十四天內將廠內所有機器零件及其清單一并交予岑先生。而岑先生須於三十五天內收取,並自行負擔有關費用。岑先生不服此判決,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九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法庭聆訊上訴後,表示將於日後頒布判決。判決書是於三月三十日頒布的。不過,由於誤會,判決書在未正式頒布前,經已送達申請人。而判決書上的宣判日期則誤述為二月二日。判決結果是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申請人不服此判決,現擬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以便他可以上訴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