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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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8月12日晚上11時多,警方在葵涌石籬邨一棟公屋大廈的樓梯截查被告人和一名男子,在被告人身上找到一包毒品,是11.8克固體,含10.8克可卡因(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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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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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兩項控罪都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6年8月12日晚上11時多,警方在葵涌石籬邨一棟公屋大廈的樓梯截查被告人和一名男子,在被告人身上找到一包毒品,是11.8克固體,含10.8克可卡因(控罪一)。 3.警方帶被告人回他在該大廈的2106室作搜查,當時剛過了午夜,成為2016年8月13日。警方在被告人的房內找到:—
4.綜合而言,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找到的毒品合共為23.27克固體,含20.72克可卡因,與及9.25克粉末,俗稱「Happy粉」,內含0.04克「冰」毒及0.14克MDEA。 5.警方在被告人家中亦找到一個電子磅,沾有微量可卡因及氯胺酮,亦找到一把鉸剪,沾有微量可卡因。另外,警方亦在被告人家中找到合共一百零九個可再封口小膠袋。 6.總計來說,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毒品合共為35.07克固體,含31.52克可卡因,與及9.25克「Happy粉」,內含0.04克「冰」毒及0.14克MDEA。警方估計,全部毒品市值約為港幣四萬二千多元。 7.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在2016年8月12日從一名不知名的男子拿來該批毒品,打算賣給別人,案發時他正要將控罪一的可卡因毒品以15,000元港幣賣給一個買家。 案底 8.被告人在2000年5月出生,犯案時為十六歲三個月大,現時則為十六歲九個月大。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父親已經六十歲,體弱多病,因為中風,已經住入老人院一段時間,母親則為家庭主婦,要探看患病的丈夫,又要照顧被告人三姊弟。被告人的弟弟亦有哮喘病,需要母親加予照顧。律師說,被告人的姊姊正接受專上教育,弟弟則讀小二,被告人自己只讀完中三,但他打算在2016年9月入讀職訓局一個商業課程,不過每半年學費要5,000元,被告人知道自己家境困難,不好問母親要錢,在朋友的唆使下,便替人販毒去找快錢,被告人現在知自己所犯嚴重,懇請法庭作出輕判。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後立心改過,希望法庭盡量對他輕判,讓他重過新生,出來照顧家人,減輕母親的負擔。 10.被告人及母親都寫上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悔意,母親則自責自己疏於管教被告。 報告 11.本席為了解這名年輕被告人多一點,便叫感化官替他撰寫一份背景報告。感化官在背景報告中詳盡道出被告人的家庭狀況,提及他的父親多病,弟弟亦是,母親則忙於照顧家庭,對被告人缺乏管教,被告人最後交上損友,成為三合會份子,亦踏上販毒之途。 協助警方 12.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人在被捕後和警方十分合作,把自己所知的盡量向警方說出,而被告人的姊姊亦對感化官說,被告人有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警方作出拘捕(見感化官報告第4段)。不過,控方在庭上表明,被告人對警方提供的資料僅是認罪案情中提及的,那些都是表面的資料,警方不能根據該等資料作進一步的調查,及作出任何拘捕。辯方律師亦同意這些資料是流於表面。律師說,被告人自己所知太少,他已經盡量將所知的說了出來。辯方律師同意被告人提供的資料對警方沒有實質的襄助。 判刑 13.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14.控罪一涉及11.8克固體,含10.8克可卡因,按判刑指引,這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 15.控罪二涉及23.27克固體,含20.72克可卡因與及9.25克粉末,俗稱「Happy粉」,內含0.04克「冰」毒及0.14克MDEA。按判刑指引,控罪二中的可卡因部分的判刑起點應為五年九個月監禁,加上那些「Happy粉」,控罪二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 16.兩項販毒罪應被視為一項整體的販毒行為,控罪一的可卡因毒品顯然是被告人從家中的存貨拿出部分,到外邊去作販運。 17.以純量計,兩項控罪涉及的毒品合共含31.52克可卡因、0.04克「冰」毒和0.14克MDEA。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六年半監禁,這已考慮到被告人犯罪時只有16歲多,不過在販毒案中,被告人年輕不是特別求情理由。 18.販毒圈子的人士往往利用年青人帶運毒品作販運,所以法庭不能對年青的販毒者姑息,法庭在判刑時,應盡量按判刑指引去判處。 19.在周梓添案及何運超案(CAAR 4/2014及CAAR 5/2014),兩名年輕的被告人分別承認販運140克氯胺酮及35.05克可卡因,兩人都沒有案底,原審法官都判他們進教導所,不過上訴庭認為兩件案件涉及這麼大量的毒品,兩名被告人雖是年青,法庭也不應以教導所方式去作判處,而是應按訂下的判監指引去判刑。上訴庭在該兩宗案件中,都推翻原審法官對被告人所作的教導所判處,最後改判每名被告人在認罪後入獄4年。 20.對於本案的控罪一,本席以5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案件排期時已經表示認罪,他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這一項控罪的認罪判刑是三年四個月監禁。 21.對於本案的控罪二,本席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可得認罪的三分一扣減,這項控罪判監4年。 22.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六年半監禁,認罪後的整體判刑應為四年四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一其中的4個月監禁須和控罪二的4年監禁分期執行,達至兩項控罪的整體認罪刑期為四年四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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