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鈞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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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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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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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2016年5月5日下午約1時,居住於九龍深水埗青山道7號6樓的鍾小姐離家,並已鎖好門窗。即日下午約4時15分,其鄰居聽到樓梯間有一些聲音,並發現5至6樓梯間有一名不知名女子,並告訴該鄰居他正在「做緊嘢」,並進入上址。鄰居繼而亦看見另外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同在上址內,該單位鐵閘被撬開,鄰居後來報警求助。 3.鍾小姐的丈夫周先生返回上址並發現大門及鐵閘被撬開,睡房有搜掠的痕跡,並發現失去一尊佛像約2,000元、現金15,000元、一個LV手袋約10,000元、3本銀行存摺及商業登記證被盜等等。該居所大門附近亦發現被遺下一支螺絲批。但該大廈的閉路電視已攝錄被告在當天下午4點07分進入大廈,4點27分離開,兩分鐘後再戴上太陽眼鏡並返回大廈,4時42分帶著手袋及一盒金飾等從該大廈後門離開。 4.警方於2016年6月2日於被告的寓所拘捕被告,並搜出上述被盜的LV手袋、存摺簿及商業登記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是阿文叫他到上址,另一女子亦進入,阿文其後交給他該手袋,然後被告離開。 5.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當日上午約10時許,阿文著他到上址搬運物品,可獲酬2,000元。到達後他看見阿文在搜掠上址,現場混亂,阿文後來把LV袋交給他然後離開。約15至20分鐘後,阿文再致電被告,被告並把LV袋再交給阿文,阿文把袋內的物品倒出來,並交給他2,000元及該LV袋作報酬。 6.被告承認只見過阿文2、3次,無法聯絡他,而該2,000元報酬已花掉。他亦從CCTV 閉路電視中認出自己在該大廈的後巷出現。被告現在承認以侵入者身分進入上址,並盜竊去上述物品。 7.被告現年43歲,過往有27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4次相同的入屋犯法罪,在2000年,2005年及2009年各兩次,另有5次盜竊罪,以及其餘大部分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最後在2009年3月因入屋犯法罪及其他各項控罪被判入獄共3½ 年。 8.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上次在2011年出獄後,已重新做人,在深水埗區做搬運工作,月入約8,000元。他與女朋友育有一4歲大女兒。被告已盡其責任,努力工作,怎知因一時貪念才為報酬到上址犯案,感到非常後悔。被告的求情信亦表明女兒探望他後,他與女兒已有共同信仰,望能早日回家盡父親的責任。 9.鄧律師進一步求情指出,被告犯案並非早有策劃及預謀,案情較同類案件較輕微,案中除現金外,其餘物品已被起回。被告盡早認罪,望予以輕判。 10.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指出,牽涉住宅單位應予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嚴重之處更是牽涉其他人士一起犯案,被告過往且有多次同類紀錄,理應把量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之用。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對上一次犯案已在多年前,望如被告求情所說,不再犯案,盡早出獄照顧家人。 11.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因此,就此項控罪被告被判以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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