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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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5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3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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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係林淑明,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條,被告喺本席席前認罪同埋承認咗案情之後,本席係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睇番啲案情喇,案情顯示,喺2016年1月20號當時被告人就被警方截查,就喺佢個褸袋度就發現到以下嘅物品,就有一個小包就係後屘證實咗入面擠住就係0.61克嘅晶狀固體,而內含就係0.60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冰」毒),另外有十包亦都係載住後屘係化驗咗之後證實係44.60克嘅晶狀固體,入面就有43.60克嘅呢個「冰」毒,而呢一啲毒品當時嘅市價大概係14,000鈫。當時都拉咗被告你喇,喺警誡之下被告就話呢啲毒品就係畀你自己食嘅,跟住當時就搜身喇,除咗有毒品之外,就搵到有四部嘅手提電話,仲有現金就係港幣1,980鈫同埋人民幣係223鈫。跟住警察就上去你屋企度搜,屋企就冇發覺到有任何其他不法嘅物品。而被告你喺我面前就承認,喺當時(即係拉你嗰個時候)你係非法販運所有嗰啲嘅「冰」毒嘅。 你個背景同埋求情陳詞,被告43歲,就有一連串嘅犯案紀錄,多數都係同毒品有關嘅,以前其實試過有三次都係販運危險藥物嘅,喺2002年嗰次就係送咗去戒毒所,到2003年就試過嗰次就係被判坐六年零八個月監,最後一次係2010年就係坐十個月監,其他嗰啲罪行我唔再講喇。 咁喺求情嘅時候代表你嘅王大律師就話畀本席聽,就話你好細個嘅時候,5歲嘅時候就已經係媽媽離開咗屋企,就由爸爸養大,爸爸而家已經成八十幾歲人㗎喇,被告本身就因為以前同佢男朋友就生咗一個仔、一個女,即係年紀好細嘅啫,呢兩個細路其實而家都係由前度男友去照顧嘅,而被告佢本身係一個吸毒者,已經相當長嘅時間㗎喇,被告人就好𡃶個仔同個女,都知道因為今次呢件事件係需要相當長嘅時間係會同自己嘅仔女係分開㗎喇。而被告佢本身亦都寫咗一封信畀本席係求情嘅,喺呢封信入面你就表示到你係非常之後悔干犯咗而家呢個控罪,亦都知道係毒品對你自己個禍害,喺封信入面講就係決定以後係循規蹈矩做人,同埋承諾唔再吸食毒品,等你可以好好係考順番呢個爸爸嘅。 咁而關於今次呢件嘅事件,被告人你透過代表律師亦都話畀本席聽,喺你個褸袋度搵到嘅毒品其中嗰包一包(即係小啲嗰包)係愛嚟自己食食剩嘅,另外嗰啲就即係販運嘅用途喇。 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因為呢件案件涉及係「冰」毒,上訴庭喺一宗叫做譚伊真嘅案件其實就已經頒下咗呢個量刑指引㗎喇。因為兩包加埋晒就係44.20克,就係屬於10至70克呢個範疇,個量刑起點係7至11年嘅。我考慮咗呢件案件嗰個案情,我就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9年。其實被告人你都唔係第一次犯㗎,你其實係不斷販毒,同毒品有關嘅案件,所以已經係構成呢一個加刑嘅因素嘅,不過我考慮咗之後,我都係接納你個大律師嘅陳詞,我係唔會將呢個9年嗰個量刑起點再加上去㗎喇。 咁好喇,要考慮就被告你雖然話就好有決心去戒毒,但係呢個始終係你自己嘅一個意願嚟嘅啫,呢個就唔係一個減刑嘅因素嚟嘅,就唔可以因為考慮你會以後唔食毒品,會重新做人,就將呢個9年嗰個量刑起點去減嘅,就唔得嘅。不過你係的確喺本席席前係畀咗一個及時嘅認罪,所以本席會畀你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除咗呢個三分一之外就冇其他扣減㗎喇,即係話你而家承認咗被我裁定罪名成立嘅販運危險藥物罪你就要坐6年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