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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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92/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9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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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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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7年3月6日上午11時4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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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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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明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3)條。咁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已經認咗罪,就交付嚟高等法院嘅原訟庭係判刑。

咁睇番被告人你承認嘅案情,就講喺案發嗰日,其實就當被告人同另外一個人喺鯉魚門道一個樓宇度行出嚟嘅時候,就畀差人--當你同另外一個人喺嗰個鯉魚門度一個樓宇出嚟嘅時候,警員就趁機入咗去嗰間屋入面,咁就搜你身上嘅嘢,就喺你褲袋嗰度就搵到有一包嘅膠袋,就袋住後屘就係發現係6.57克嘅固體同埋呢個粉狀,入面有6.33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冰」毒,跟住你就話嗰包係畀你自己食,咁而跟住就搜其他地方,就發現有其他嘅物品,就係包括有十一包後屘證實咗係225.42克嘅晶狀固體同埋粉狀嘅物體,而入面係有212.65克嘅「冰」毒,咁另外仲有兩包後屘發覺係有35.2克嘅固體,就係內含23克可卡因,咁另外仲有個電子磅,同埋有好多個係空嘅可再封口嘅膠袋,咁就再拉被告人你,被告人你都係話所有嘅毒品都係愛嚟自己食,咁而被告人你係有呢個地方嘅鎖匙。

咁喺錄影會面嘅時候,被告人你就話有個朋友畀你喺嗰間屋度住,咁你就從一個不知名嘅人嗰度,就用20,000鈫就買咗呢啲毒品,咁就以前就曾經喺呢個醫院做散工,2016年就係即係4月就冇再做。

咁而警方去查過之後,就得到嘅資料,喺當時嚟講,案發當時,呢個「冰」毒嘅市價就大概70,000鈫,而呢個可卡因大概37,000鈫。咁被告人喺裁判官嘅席前就承認,就其實嗰啲嘅「冰」毒同埋可卡因,當時佢係販運嘅。

咁講番被告你嘅背景同埋求情陳詞,被告46歲,就唔係冇案底,佢係有四次嘅刑事紀錄,全部都同毒品有關,最後一次就係同今次性質相同,販運危險藥物,而係喺舊年嘅6月就係被判18個月嘅監禁。咁因為被告人你被判監禁,喺舊年6月20號被判監禁18個月,咁我得悉其實嗰個係源自於舊年嘅4月一宗案件,都係販運危險藥物,咁換句話講,即係被告人你喺舊年5月25日去販運今次呢個危險藥物嘅案件嘅時候,當時就係保釋期間。

咁胡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話畀本席知,被告同太太喺1997年已經離咗婚,咁當時就得到呢個細仔嘅--即係獨子兼係好細嘅仔嘅撫養權,咁你嗰陣時就發覺要身兼父職同埋母職就好辛苦,咁所以就開始吸食毒品,咁但係後屘就冇再食,都有一段相當長嘅時間係冇再掂毒品,不過喺2014年嘅時候,咁嗰個獨子就因為一宗交通意外就係喺醫院度仲昏迷咗都好幾個星期,咁被告人就好擔心個仔,咁所以就再吸番毒,咁一路就直至到被拉嘅時候,一路都戒唔到個毒癮,一路都吸毒,咁而被告亦都話,即係喺個袋度搵到嗰包,後屘證明係6.33克「冰」毒,就係畀佢自己食嘅,咁被告讀書嗰方面,就讀到去中學四年班,都做過相當多唔同嘅工作,其中包括就係做過救生員添,咁就後屘亦都喺醫院度係做工人,咁不過就--咁然後就係話被告人你本人、就你個上司(以前個上司)、同埋你啲兄弟、屋企人,各自都寫咗信畀本席,咁基本上都係同被告你求情,就係希望本席輕判。咁胡大律師亦都向本席提及一宗嘅案例,就係叫做尹劉美嘅案件,咁嗰件案件亦都係講,即係被告人係販運多過一種嘅危險藥物,咁胡大律師就希望本席考慮嗰件案件入面所講嘅嘢,就係用一個combined approach嗰個方式,即係唔係話獨自去睇啲毒品,係用一個combined -- 睇番呢個中文字先,宏觀方式處理。

咁好喇,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咁因為呢件案件係涉及「冰」毒同埋呢一個可卡因,咁就睇番上訴庭畀嘅指示,上訴庭喺一宗叫做譚伊真嘅案件,2014案件就頒下咗就「冰」毒嘅量刑指引,咁因為呢件案件涉及嘅係218.98克,咁所以根據指引,就係販運70至300克,就審訊之後個量刑起點係11至15年。咁而可卡因,上訴庭亦都係話就應該係跟番呢一個海洛英嗰個嘅計法,咁而因為呢個23克,咁所以根據呢個海洛英嗰個案例,劉德明案件,就係如果10至50克,個量刑起點係5至8年。咁而喺呢件案件有兩種唔同嘅毒品,不過係兩種都毒性相當高,咁如果分開佢哋嚟睇,218.98克嘅「冰」,個量刑起點就係十三年半,如果睇23克嘅可卡因,就應該係6年,咁我亦都接納被告人你講話嗰6.33克係畀你自己食,即係喺你個褲袋搵到嗰個,咁不過6.33克同二百嚟--即係200克,200克嘅「冰」毒嚟比較,實在係微不足道,所以我唔會考慮話將佢減去,所以亦都仍然係用番218.98克呢一個「冰」毒嚟計算。咁如果用一個真正嘅獨自、獨立咁去睇,咁就變咗十九年半,因為頭先講咗,「冰」毒係十三年半,呢個可卡因6年,咁就十九年半,好明顯就係唔合理,用一個咁樣嘅量刑起點,咁如果用另一個角度嚟睇,即係如果所有嘅毒品全部都係「冰」,即係話241.98克全部都係「冰」,咁我就覺得十四年半就啱嘅,如果全部都係可卡因,就係十二年半就係啱嘅,即係要咁樣去睇佢哋嗰個毒性,咁但係又考慮到大部分嘅係「冰」毒,因為218.98克嘅「冰」毒,咁而呢個可卡因嗰方面係比較少,咁我都認為一個宏觀嘅睇法係啱啲,宏觀嘅做法啱啲,咁我就認為考慮晒之後,喺嗰個量刑起點就係14年,咁呢個係以一個冇案底嘅人嚟睇,14年。

咁好喇,呢件案件有以下嘅加刑因素,第一,被告人已經唔係初犯,已經係第五次干犯同毒品有關嘅罪行,即係屢犯;第二,就係喺犯今次案件嘅時候,其實喺擔保期間,擔保仲要係同一類型嘅案件,即係一樣係販運危險藥物,咁而第三個嗰個令到案件更加嚴重嘅因素,就係被告人販運係多過一種嘅毒品,係有兩種都毒性高嘅毒品,咁考慮晒呢三項嘅加刑因素,我就認為要加多一年,即係話嗰個起點變咗係15年。

咁本席明白被告人喺2014年,因為個獨子面對呢個咁嚴重嘅車禍,咁好心力交瘁,再返番去食毒品,我明白呢一個嘅情況,但係我唔認為呢個咁樣嘅情況係構成一個減刑嘅理由,尤其當被告人干犯而家呢個控罪嘅時候已經係2016年,已經係離個仔發生咗事超過咗一年嘅時間,咁被告人喺裁判官嘅席前認罪,咁係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咁就冇其他嘅理由再去減刑,咁所以就呢個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係要坐10年嘅監禁。

咁呢件案件就當然被告人而家已經係坐緊18個月嘅監,咁雖然胡大律師就話喺呢方面係冇陳詞,不過我考慮咗呢個嘅整體刑期之後,我認為兩項嘅刑期都係可以同期執行,咁所以即係個結果都係10年嘅監禁,唔需要再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