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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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9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9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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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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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7年2月23日上午11時01分
出席人士: 徐福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志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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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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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陳漢富,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嘅10(1)、(2)條,同埋《刑事罪行條例》,係第200章嘅159G條。

咁被告人你就喺我面前承認咗控罪,同埋承認咗案情之後,我就裁定你罪名成立。咁你承認嘅案情顯示,就係喺2015年嘅8月1號,就喺將軍澳恒生銀行嗰度,你就企圖係搶劫當時嘅一位女職員係姓羅嘅(羅小姐),咁羅小姐就喺朝頭早大概係9點02分就喺嗰個counter第3號嗰度做緊嘢,突然間佢就聽到一啲聲音,就好似係打爛玻璃咁嘅聲,兩下,咁跟住就見到被告人你企喺佢面前,被告人揸住把刀,用刀指向佢,就係話「打劫,拎晒啲錢出嚟,如果唔係我就點火」,咁於是羅小姐就好驚,咁被告人你揸住把刀一路行咗去大堂嘅中間,就將你個背囊就擺咗喺張檯上面,咁喺大概9點10分嘅時候,差人就嚟到,咁差人嚟到嘅時候,喝令被告人你放低把刀同埋舉高雙手,咁被告人你就即刻咁樣做,照做,咁跟住就畀警察係制服咗你,咁同你鎖上咗手銬,跟住警察搜被告人你身,就發覺你個褲袋入面就有個打火機,咁搜你嗰個背囊,就發覺有另外一把係十吋長嘅刀,咁拉咗被告你,就警誡你,話你係企圖打劫,咁被告人你當時同差人講,就係話「我等錢使,先至嚟銀行打劫啫」。警察就喺嗰個銀行度就搵到啲玻璃碎,同埋聞到就有天拿水嘅味道,即係喺嗰個櫃位嗰度附近。

咁後來去到差館之後,被告人你就係接受一個會面,係以錄影嘅形式,咁喺嗰個會面嘅期間,你就承認就係話你係做看更,就即係應該係保安員,咁就同屋企人喺將軍澳住,咁就有呢一個抑鬱症,就需要食藥,又要睇醫生,咁就賭錢,喺銀行借咗30,000鈫去賭,咁話打劫銀行,打劫呢一間恒生銀行,即係預備去打劫銀行,係先一日已經決定咗諗住咁做,就買咗兩樽嘅天拿水,就去到銀行,就將嗰兩樽天拿水就打爛,倒喺地下,然後即係攞把刀出嚟,就同嗰個職員講,就話「有幾多錢就攞幾多錢出嚟,如果唔係,我就點呢個天拿水,大家『一鑊熟』」,就同嗰個職員講,就係話畀唔到$100,000,都要畀$10,000,畀咗就走㗎喇」咁,咁被告人你話當時,即係喺事發嘅時候,就你係知道自己做乜嘢,咁呢個就係你承認咗嘅案情。

咁就被告人後屘就同呢一個--即係喺案發嘅時候,你個講法就係話你去打劫銀行,即係企圖打劫銀行個目的,就係想攞番--即係還債,還呢一個賭債,咁而喺呢個銀行入面有呢個閉路電視,閉路電視就影到當時成件事件嘅情況,咁而後屘,警方就將喺地下搵到嗰啲玻璃碎就拎咗去化驗,發覺入面就即係含有一啲係高度易燃物體嘅物質喺度,咁被告人喺本席嘅面前就承認,當時你係企圖去打劫恒生銀行嘅呢位羅小姐,呢個就係承認咗嘅案情。

咁被告你個背景,55歲,喺香港出世,就結咗婚,就有兩個細路,即係其實都長大成人,就先前係冇刑事紀錄,讀書就讀到去中學一年班,做嘢方面就做過機械技工,又做過工廠工人,同埋最後就係保安員。咁被告人你嘅代表大律師(謝大律師)喺你求情嘅時候,就畀咗相當多嘅信件畀我,咁呢啲信件入面就畀到本席係多啲資料關於被告人你嘅,咁呢啲信件分別係嚟自被告人你、你太太、你個仔同你個女、你阿哥、你細妹,同埋同你個妹妹相熟嘅朋友寫畀我,咁呢一啲咁嘅資料,就可以顯示話被告人你本身嗰個家庭背景都相當複雜,就你個親生爸爸媽媽就有兩個細路,即係你同埋阿哥,即係叫做陳漢榮嗰位,咁爸爸媽媽就喺你好細嘅時候就已經分開咗,咁爸爸就再娶過另外一個女士,咁呢個女士就帶咗三個女,就佢自己嘅,就嚟嘅,咁而你個爸爸同埋你繼母又生多四個,咁所以變咗你就有三個姊妹係冇血緣關係,有四個兄弟姊妹就係同父異母,咁就加埋晒就係九個人,即係成家,你哋啲兄弟姊妹九個人。咁被告就即係講番話你屋企嗰啲人,即係形容你,我唔逐封信去講,但係我得到嗰個印象,就係話你就係性格軟弱、唔反叛、好順得人意,就曾經試過去搵番親生媽媽,但係就搵唔到,即係媽媽冇再聯絡,又同自己嗰個繼母就相處得嚟唔得融洽、唔好,所以14歲開始已經離家,就去做嘢。咁而結咗婚之後,就即係其實個太太就自己好--仲係呢個年少嘅時候已經識㗎喇,咁後屘結咗婚,咁大家有兩個細路,即係一個仔、一個女,咁而被告你初初就喺錶行嗰度做,咁後屘因為同啲同事有呢個嘅磨擦就辭咗職,咁就跟住冇工做,咁冇工做嘅時候,就太太要做嘢,咁太太要做嘢,被告你就唔開心,就覺得話要太太出去做嘢,就覺得自己好冇用,咁就曾經試過企圖自殺,咁因嗰次事件之後,就係被轉介去到呢個容鳳書嘅精神科嗰個診所嗰度,嗰陣時係1999年,咁但係個弊處就係睇睇下醫生就唔去睇,又唔食藥,咁所以就變咗嗰個精神嘅狀況就係即係時起時跌,時好時壞。

咁喺案發嘅時候,被告人其實就係做緊呢一個保安員,係當夜更,咁被告自己就話喺發生呢個企圖搶劫之前,佢就覺得,即係自我,自我覺得個精神狀況都幾平穩,就決定自己減藥,唔食咁多,咁佢就話因為點解要減藥呢,因為啲藥令到佢就瞌眼瞓,反應又遲鈍,佢又唔想畀人哋就標籤佢話精神病患者,咁所以就自己去減藥,咁就唔知道原來自己去咁樣自我減藥係非常之危險嘅嘢,咁佢減咗藥之後,就開始瞓唔到覺,咁就思維又混亂,咁喺企圖搶劫之前,佢覺得唯一個方法去逃避呢一啲咁樣嘅精神方面嘅困擾,就係畀人韞咗喺監獄度,所以佢就去企圖搶劫,咁亦都即係喺信件度係咁講,同埋求情嘅信係咁講,話其實同差人講話去打劫係因為借咗30,000鈫賭債,咁要還錢,呢個唔係事實嚟嘅,呢個係當時咁講嘅啫,因為當時都唔想話畀個差人聽,其實自己係嗰個精神嗰方面有咁大嘅問題,咁就仲話借咗30,000鈫,根本唔係咁大件事,根本係還到,呢個只不過係就咁話畀個差人聽嘅啫,而真正嘅目的,就係話想畀人韞入去坐監。咁仲有就係從呢啲信件睇到,你嗰個屋企人就非常支持你,同埋佢哋得悉你去干犯咗呢個咁嚴重嘅罪行,佢哋個個都好震驚,咁同埋要求本席係盡量輕判,等你可以係早啲重新做人。

咁就你嗰方面,我就有啲報告,第一份就係一個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咁呢個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其實就係辯方一早已經攞咗,咁根據呢個醫生嘅報告係姓鄧嘅(鄧醫生),佢就喺小欖精神中心嘅醫生嚟,佢就話你喺1999年嘅時候,就因為自己冇嘢做,就曾經試過企圖自殺,咁就轉介咗你去容鳳書,咁當時嗰個睇咗你之後嗰個睇法,就係話你係患有呢一個抑鬱症,當時,咁但係後屘,你就即係睇咗一次之後,你就冇再返去睇㗎喇,咁到咗2004年,就係你太太陪埋你一齊,就再返番去容鳳書嗰度去睇一位精神科嘅醫生,咁喺呢一次,當時嘅診斷就係話你其實已經係患咗精神分裂症,咁不過後屘就係喺食咗藥之後,情況又好啲,咁但係到咗2011年,因為你又唔食藥,咁嘅情況又差番,咁喺嗰陣時,就轉介咗係畀呢個社區嘅精神科護士係幫你,即係睇住你咁樣,就係由2011年去到2015年呢段時間,就係咁樣睇住你,咁你自己都話畀鄧醫生聽,就話你停咗--即係自己減藥之後,就成日喺個腦度都收到一啲嘅訊息,咁而問番你個太太,你太太都話就喺嗰段時間,發覺你嘅精神狀況就好差,有厭食嘅情況,同埋體重就輕咗好多。咁到咗喺小欖一路還押嘅期間,咁你嗰個精神方面嘅情況就好轉,因為你有開始食番呢啲精神科嘅藥物,同埋情緒就穩定咗,就唔再有呢一啲精神病嘅癥狀出現,咁而鄧醫生佢嘅意見都係話,好可能你喺呢個事發嘅時候係其實呢個精神分裂係重--即係再有番呢個精神分裂症,所以先干犯呢個控罪。

咁本席喺上次就將件案件押後,就要求攞個心理學家嘅報告,咁根據註冊臨床心理學家一位叫做嚴小姐,佢嘅講法,就即係佢同你做過啲測試之後,佢嘅睇法就係話被告人你就係性格內向、悲觀、疑心又重,咁就自我形象好低,成日覺得自己不足,尤其因為患有精神病嘅問題,人際關係又唔好,又有工作壓力,咁而你--即係佢嘅睇法就係話喺你嚟講,治療同埋處理你嘅精神病,先至係防止你重犯嗰個關鍵所在,咁因為即係如果你係--因為佢認為你係要自己處理你自己嘅病情不當,所以先至會引致你干犯而家呢個控罪,咁佢建議你係要接受一系列嘅心理輔導,咁而被告你亦都同嚴小姐講話,即係你係願意接受呢啲咁樣嘅心理輔導。

咁好喇,咁今朝有進一步嘅求情,今朝就代表你嘅謝大律師,就再畀多三份嘅精神科醫生嘅報告書畀我睇,咁有兩份就係小欖嘅精神科醫生,一位就係姓鄧嗰位,另外一位係姓雷,咁而仲有一份,就係聯合醫院嘅報告書,咁其實聯合醫院就係講番,即係喺容鳳書,當時你去睇嘅時候嗰啲詳情,咁我就唔需要係將呢三份報告嘅內容再講出嚟,但係基本上,就係被告人即係透過律師同我講,就係話好想法庭係會就呢件案件,依據兩位醫生,即係小欖嗰兩位,鄧醫生同埋雷醫生嘅建議,係判被告人你去呢個醫院令,就係3至4個月期間,呢個即係最主要嘅目的係咁嘅啫,咁其他求情說話,都係其實上次都講咗㗎喇。

咁好喇,講判刑喇喎。喺一件就叫做茆廣生嘅案件,都好出名㗎喇,喺香港,就當時上訴庭已經講咗,如果係有個揸住刀或者係其他危險嘅武器,唔包括軍火、唔包括槍,即係刀或者其他啲危險嘅武器,而係拎去打劫人,畀嗰個人睇嘅啫,已經5年,即係佯下,唔使篤佢,都已經5年,咁如果係走入人哋私人屋企就6年,如果喺搶劫嘅時候有用到武力就7年,呢個就係嗰個指引嚟,咁如果有其他嘅令個案件更加嚴重嘅地方,譬如話就係即係私人地方,夜晚黑入去,又出言去恐嚇嗰個受害人,或者係虐待個受害人,又或者犯過唔止一件案件,或者係多過一個人去犯,咁呢啲唥係加刑因素,咁呢個我就要考慮,因為呢個係對本席有約束力嘅案例。咁被告人你呢次不單只係揸住把刀,仲係搶劫銀行,咁搶劫銀行係嚴重嘅罪行,即係企圖,都係嚴重嘅罪行,咁仲有,你喺攞把刀指向羅小姐之前,就有兩樽天拿水,你係打爛咗兩樽天拿水,仲威脅話唔畀錢就點火,咁呢啲又係呢件案件其中一個案情,又係令到個案情更加嚴重。

咁好喇,首先我就係要講呢樣嘢,當然喺被告人你嚟講,你梗係好想就呢件案件,本席會依從嗰兩位嘅精神科醫生嘅建議,判你去3至4個月嘅醫院令,梗係想喇,但係個問題就係考慮晒呢件案件所有嘅情況,我就認為去判3至4個月嘅醫院令係唔足以反映呢件案件嘅嚴重性,所以唔會考慮,當然亦都要明白到,即使一個人係被判坐監,去呢個懲教署係監禁,但係仍然如果呢個人係有需要接受精神科嘅治療嘅時候,一樣係有得睇精神科醫生,咪小欖囉,所以根本唔係話一定要用一個醫院令嘅形式嚟處理一個有精神病嘅人,最主要就係呢件案件嘅案情,我認為唔適合。

咁好喇,就要考慮量刑起點,量刑起點係咩嘢意思呢,量刑起點嘅意思就係話一個從來未犯過事嘅人,即係你都係喇,喺犯某一類嘅案件,未計加刑因素,未計減刑因素,攞個乜嘢嘅刑期係一個起點,嗰個先至叫做量刑起點。咁我考慮過你呢件案件,當然就係以企圖搶劫喇,唔成功嘅,企圖搶劫罪嚟考慮,我就認為你咁樣揸住把刀去指嚇嗰位羅小姐,6年就係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咁呢件案件有加刑因素,加刑因素就係話你就帶埋兩樽天拿手,喺佯把刀之前就已經打爛天拿水,咁聞到有味㗎喇,然後跟住仲要係恐嚇,就係話會點火,咁呢個係令到個案件更加嚴重,所以我認為要加多1年,變咗7年。

咁好喇,另一方面,我又接納你當時嗰個精神嘅狀況係非常之影響你點解會干犯呢個控罪,喺呢個案件嚟講,因為睇到就即係好多時其實都有啲咁嘅情況發生,就係精神病患者,因為佢哋自己食咗藥之後嗰啲嘅副作用,譬如好似你所講話令到你眼瞓、精神不振,就自己去減藥,又有時--都好多時係會覺得話即係畀人標籤咗自己係一個精神病患者,而去自己停咗食藥或者係減藥,即係呢個其實都好多時會見到,當然被告人你應該係去同醫生講,話呢個藥食咗之後有呢啲咁嘅反應,睇下可唔可以譬如話轉換食其他嘅藥,或者由醫生去話畀你聽,你可以減幾多,而唔係自己去決定話「我唔食喇」或者「我今日食少啲」,當然你唔應該咁做,但係不幸,你係咁做咗,結果就係影響到你干犯咗而家呢個控罪。我亦都接受因為你自己咁樣去減咗藥,就令到你嗰個精神狀況愈嚟愈差,咁你嗰個精神嗰方面係錯亂到,你係即係畀嗰啲咁嘅思想去搞到你都自己以為話唯一去逃避嗰啲聲音,就係畀人捉咗你,韞你入監,所以先至去干犯--咁愚蠢咁樣去干犯一個搶劫銀行嘅控罪,咁而我亦都考慮到,即係當時你同羅小姐講咗呢句說話,話要畀錢出嚟,話唔畀就點火,之後你嘅行為其實都似係你係搏拉嘅,因為你又唔係冇問過攞錢,跟住你就行去個大堂中間,咁就企喺度,咁等到即係雖然差人嚟,都係十分鐘之內嘅事,但係你又唔走、又唔「盛」,等到差人嚟,一喝你,你就即刻又舉高手、放低刀,即係呢啲其實都係符合你嘅講法,你去搶劫,其實唔係真係想打劫,不過就係想搏拉嘅,咁呢個考慮埋在內,咁亦都考慮到即係當時你話畀差人聽,就係話你想去打劫銀行,就因為要還賭債,咁我亦都接納你其後喺我面前同我講話其實就唔係因為賭債,因為30,000鈫唔係咁多,而係因為想去坐監,我接納呢一個嘅講法。

本席就認為呢件案件其實都真係非常之不幸,被告人你嘅精神病係令到你個精神方面即係錯亂,諗嘢都諗到歪咗,所以先至犯呢件嘅事,喺咁嘅情況之下,你嗰個犯罪嗰方面嘅責任係需要係減番輕,因為你唔係一個正常嘅情況去干犯控罪,咁我就認為頭先話講咗嗰個量刑起點加咗嗰個加刑因素之後就7年,我就認為可以都相當大幅咁樣去減兩年,就去反映番話你當時其實嗰個精神嗰方面係令到你嗰個犯罪嘅程度唔係咁高,咁就即係話而家變咗就係5年,明白喇。咁你就喺今年嘅1月10號,案前預審嘅時候,就話畀本席聽,你會打算認罪嘅,咁然後跟住就八日後就認咗罪,咁因為你件案件喺我哋叫做過堂,即係喺嗰個仲係裁判署嘅時候,過堂嘅時候係2015年嘅12月24號,即係嗰陣時就係未有上訴庭頒下咗新嘅指引係關於話被告人喺邊個階段認罪,可以得到幾多個百分比嘅減刑,嗰啲原則係未有嘅,即係去番以前嗰個嘅做法,咁喺以前嘅做法嚟講,你喺呢個案前預審嘅時候,已經表示認罪,算係一個及時嘅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咁我一樣照畀番你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咁除咗認罪呢一個刑期扣減之外,就冇其他嘅理由再去將嗰個刑期扣減,咁所以以5年為呢個起點,就再畀番你三分之一嘅呢個刑期扣減之後,就變咗係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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