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51/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February 2017.
1. 原先陳家建(第一被告)和尤家偉(原先的第二被告)共同被控聯同他人干犯四項控罪。第二被告在聆訊第一天便棄保潛逃。本席簽發通緝令緝拿第二被告歸案,而第一被告的審訊則繼續進行。第二被告便是隨後所提及的A君,在本案四項控罪佔有一定角色。
|
DCCC 651A/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51A號 ----------------
----------------
---------------- 裁決理由書 ---------------- 1.原先陳家建(第一被告)和尤家偉(原先的第二被告)共同被控聯同他人干犯四項控罪。第二被告在聆訊第一天便棄保潛逃。本席簽發通緝令緝拿第二被告歸案,而第一被告的審訊則繼續進行。第二被告便是隨後所提及的A君,在本案四項控罪佔有一定角色。 2.控方案情指,第一被告和其他共犯因為一宗疑似匯款的交易而有所爭拗。控方第一證人X涉及聲稱是接款一方的其中一份子。他們雙方在案發之前有數次會見,亦有人曾經到尖沙咀警署報警備案。最後,在2015年2月27日(即農曆正月初九)發生本案四宗罪:即一項傷人、一項非法禁固、一項勒索及一項搶劫罪。控方倚賴夥同行事的法律原則,認為當時身在案發現場的第一被告是和其他犯案者共同犯案。 3.辯方則指這些罪行確有發生,但並不是第一被告聯同他人干犯。辯方認為被告亦是受害者,在這一宗糾紛中,是無辜的中間人。 4.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8和P11):
控方第一證人 X 5.他在2014年9月,經一個朋友認識一名叫Kent的男子(即第二辯方證人)。在2014年11月,Kent說他一名朋友說有人想把一筆錢匯回香港。X找他姓鄒(鄒)的女性朋友幫忙,但X不清楚鄒的背景。X並不是對匯款方面有專長,亦不熟悉相關運作,只是樂於助人。鄒有一個叫Paul的英國人朋友在一間英國公司工作,那公司屬於Byerley Group,是一間叫Byerley Energy Limited的公司。Kent提及涉及款項約$50,000,000美元,但最後交易不成功。在這一次匯款交易過程中,鄒曾經傳送一份「雙向投資備忘錄」(證物P9)給X。 6.2015年初,Kent突然告訴X有一筆匯款存入鄒的朋友的公司Byerley Energy Limited的戶口。Kent並不認識鄒。起初Kent並不肯定匯款的數額,但後來提及$1,000,000元美金左右。這次所謂匯款並沒有類似前述的備忘錄。X對這「先斬後奏」的做法亦感到奇怪。Kent起初並沒有提供匯款人的資料。 7.後來Kent透過電郵傳送一份看似入數通知書但影像模糊的文件給X。X不能夠核實有關資料,更沒有匯款人的身份名字。X要求正確的匯款人資料,並把那模糊的文件傳送給鄒。X以往曾經和Kent相見兩至三次。鄒不想直接和Kent聯絡,而X和Paul亦沒有聯絡。鄒不接受那模糊的文件,亦不能夠根據那份文件到銀行查詢。鄒亦對事件感到愕然,奇怪為何在事前並沒有在他們安排下,竟然有一筆匯款存入英國公司的戶口。 8.X要求Kent提供匯款人的資料。2015年1月10日(後來X說應該是2月10日),X和鄒在尖沙咀。Kent打電話給X,叫他們相見傾談匯款事件。X說那次會面是突發性的。他們在逸東酒店地庫的咖啡廳相見。當時X、鄒、Kent和一個代表匯款人叫阿烏的男子(第三辯方證人)相見。Kent介紹阿烏,後來匯款人一方亦有被告(被介紹為「英傑」)和另外兩至三名男子。Kent仍然是匯款人和收款人雙方的中介人。 9.在會面時,被告曾經問X和鄒,他們要求匯款人提供甚麼資料,才能證明款項已經匯出。X覺得被告是代表匯款人那一方。X重申,他們要求清楚及完整的資料。對方似乎不滿意,但亦無可奈何地接受。 10.那次會面並不是被告和X直接傾談條件,但被告基本上在咖啡店內附近,間中坐在X斜對面的地方。X和鄒都覺得整件事是假的,根本沒有錢匯入戶口,但X說他不知道對方的目的。X把那模糊的入數紙(P5)列印出來,亦把那份文件給對方看。被告並沒有主動要求看文件。對方堅持那筆錢已經存入戶口,要求還錢。最後對方同意提供更清楚的資料。 11.在咖啡廳的整個會面大約半小時至一小時。被告衣著整齊,使人覺得他是主管。X覺得被告關心事件的商討,亦留意X所說的話。他們一起離開,但沒有互相交換電話。 12.數天後,Kent以電郵方式傳送一份較清晰的入數通知書給X(證物P6)。那文件的左上角有一間叫‘Piraeus Bank’的字樣及圖徽,但X仍然發覺這份文件(P6)並不符合他的要求。文件沒有匯款人的名稱,沒有明確的收款人名稱,銀行亦不是柏克萊銀行。 13.X打電話給Kent說文件不清楚。Kent後來要求與X會面,以便向匯款人的代表了解情況,以及交代文件。他們相約在2月20日再到逸東酒店的咖啡廳會面。 14.在2月20日,X和Kent首先到達咖啡廳,跟著阿烏到來,最後被告到達。被告坐在X的對面。Kent發言叫X把文件上不清楚的地方告訴被告。X認為被告才是匯款人一方的代表,並不是阿烏。X逐點告訴被告那處是匯款人資料不足的地方,而收款銀行亦不正確。被告說會了解事情,當時氣氛平淡,相見約二十分鐘便離開。X覺得被告很關心,亦留心X所說的話。X的印象是那時被告身穿西裝,衣著整齊。 15.2月27日晚上八時許,Kent打電話給X,叫X立刻相會。X有點不願意,因為對方並沒有提供進一步資料,他們亦不能夠查詢銀行有沒有這筆匯款。Kent對X說X「點都要交代」。X通知鄒,但鄒不肯出來會面。X在晚上十一時許到達佐敦吳松街廣東燒味,那地方是由Kent提議。Kent叫X交代匯款事宜。 16.X大約在晚上十一時許到達廣東燒味,在門口和被告打招呼。那時被告在收銀處附近位置。跟著X行入餐廳那近神主檯的一張圓檯的地方,那時有兩名年青人用手勢叫X行過去。X看見Kent和阿烏已經坐在圓檯那處。跟著一個較高大的年青人(簡稱A君)從後大力打X的背部。那時餐廳內的顧客不多,X感到痛。那A君身材結實,染了金髮,沒有戴眼鏡,身穿灰色衛衣,年約20至30歲。A君不說一言便打X,這使X失去平衡,「趴」在Kent和阿烏所坐的圓檯上。當X想站起來時,另一人(B君)拳打X的嘴,這令X嘴邊流血,X亦覺得很痛。X覺得驚恐、徬徨無助,不知發生何事。A君及B君叫X坐下,解釋事件。Kent和阿烏並沒有反應。 17.X坐下後解釋有關款項,說鄒已經查察過,並沒有這筆款項匯入。匯款人需要提供完整清楚的紀錄。鄒亦有聯絡英國的公司。X認為A君和B君都不接受他的解釋。B君說話有如喝罵,很大聲。對方要知道那些錢,大約是$1,100,000美金,何時可以取回。 18.在法庭上,X在紙上畫上他和B君、Kent和阿烏的座位位置,亦畫了A君站企和被告的座位(證物P10)。X堅持匯賬不清,要求提供資料,讓他們可以向銀行查賬。B君很嬲,嚷著說那筆錢已經匯入,「幾時畀番錢我哋」。X要求Kent幫手解釋,但Kent則叫X繼續解釋。B君繼續要求取回匯款,亦對X說「單嘢係咪你負責,你話唔話到事」。X說整件事不是他跟進,X「後面的人」是鄒。A君、B君叫X打電話給鄒。X打電話給鄒,鄒說她不會出來會面。X覺得沒有甚麼可以再交代,那筆錢根本沒有匯入戶口。X覺得「要講都講晒」。X怕在旁邊的B君會再打他。 19.X曾經把電話交給B君,B君繼續堅持還錢,否則由鄒負責。B君說今晚如果鄒不出來見面,便不會讓X離開。A君亦說類似的說話,說X「唔使旨意走」。X覺得驚,亦很想離開。鄒不再接電話。B君說X要負責,A君則和應,指X要負責給$1,000,000美金。X哀求說這筆錢和他沒有關係,X「乜都唔知」。B君打X的嘴。A君甚至說他們認識餐廳老闆,可以刪掉閉路電視。被告則坐在附近的檯。B君說總之要找人負責。X說今晚太夜,X會在第二天找鄒。X認為這夥人真正的「老細」是被告,覺得被告很緊張這件事。 20.B君曾經把他們的電話給X和對方傾談,對方說是匯款人,說已存入錢,問X何時還錢。對方以「半鹹淡」廣東話對話。X說如果匯了錢,這會有紀錄,X幫他查。B君和對方傾談了一會便收線。跟著A君和B君再傾談一會,A君再行到被告的地方。A君兇神惡煞地說如果找不唔到鄒出來,X今晚便不能夠離開。X覺得驚。阿烏行到被告地方交談。X嘗試叫鄒出來,說如果鄒不到,不能夠解決事件。 21.這時,A君叫Kent拿出銀行卡,及寫下一些東西在紙上。A君亦叫X拿出銀行卡、身份證。B君叫X寫下他的地址。X拿出一張信用卡、一張銀行卡,亦寫下銀行卡的密碼。B君說如果X給假地址,「你知死」。X把那些卡和身份證放在檯上,A君拿走那些卡,然後離開X的視線。大約五分鐘後,A君返回X的圓檯,A君和B君說「撳唔到錢」。X曾經說他的銀行戶口沒有錢。 22.A君大聲罵,叫X拿出銀包。X銀包內有$600元港幣和$600元人民幣。X感到害怕,怕A君打他。A君拿了銀包,再到被告的檯和被告傾談。後來,A君取走$500元港幣和$500元人民幣,留給X各$100元作為車馬費。 23.X問B君何時可離開。B君提及保證金,A君亦再返回圓檯,對Kent說「你得$20,000鈫,其他幾時畀」。Kent感到猶豫,說最快要下星期。X不明所意。A君後來再返回被告的位置,聽到A君問被告一些東西。X看不見被告的表情。A君後來再到X處,說有人「畀咗保證金,所以等陣先,應該可以走」。X以為A君從Kent的信用卡取走了$20,000元。 24.後來在十二時許,A君說X今晚可以走,X鬆了一口氣。X發現阿烏返回座位,坐近X身邊。A君叫X寫下地址,跟Kent及阿烏說,叫他們和X一起返回X的住所,亦說如果X的地址錯,X便「知味道」。X見到A君、B君行出門口。X跟著,而阿烏及Kent則在X後面。X看不見被告。 25.後來,X和阿烏和Kent一起搭的士。X返回家,亦給了的士費用。他們三人一起下車。X進入大廈門口後,他們兩人便離開。X覺得A君會不准他離開。X會盡量滿足對方的要求。 26.X亦從截圖及有關閉路電視指認出A君、B君、阿烏和被告與及自己的影像,亦看見被告曾經和A君搭膊頭出餐廳門口的影像。 27.X亦確認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出A君。 28.在辯方的盤問下,X說他是做會計工作,了解一般銀行步驟。X的朋友Kent找他幫手做一宗匯款交易,X於是找鄒幫手。鄒的朋友在英國有戶口。第一次的交易涉及$50,000,000美金,但後來沒有下文。X對這類交易有所保留。鄒那一方準備了備忘錄(P9),X叫Kent填寫資料。那備忘錄第5頁提及Kent(姓唐)的個人資料,當中亦提及鄒及有關人士分配份數的百分比。但X知道這些人名之後,亦有其他持份人士。文件提及$50,000,000美金的匯款。X說鄒和鄒的朋友Paul曾經擔心有關匯款可能是黑錢。X自己亦有這樣的憂慮,但相信鄒和Paul會小心處理。 29.X說在那階段,他們這一方尚未決定會做這交易,亦擔心匯款來歷不明。X重申他主要是幫助朋友。 30.X沒有查究備忘錄上提及Byerley Energy Limited。X同意鄒是期望因這一宗交易有利潤分配。X覺得奇怪,Kent在2月份突然告訴X有一筆匯款存入英國戶口。X反問Kent有沒有入數證明,亦把這件事告訴鄒。X說那備忘錄在2014年11月準備,在同年12月已經沒有下文。那時X已經斷定有關交易不成功。因此當Kent在2015年1月再次提及匯款時,X覺得Kent的語氣不實在,有點「發噏風」,亦覺得Kent放假消息。X堅持要有匯款人的確實資料,才能有進一步決定。X覺得如果匯款已經入數,匯款一方亦不難提供入數資料。X亦發覺文件上的銀行亦有不同。文件上似乎是提到一百一十多萬美金,但A君和B君在廣東燒味只是提及$1,000,000和$1,100,000美金。 31.此時,辯方安排阿烏[全名是俞智光(辯方第三證人)]到法庭內,由X確認阿烏的身份。 32.X繼續作供。他說他和鄒商量後,認為那聲稱入數紙(P5)是偽造的,而接款銀行不應是柏克萊銀行,文件內容亦有遺漏。 33.Kent在2月10日打電話給X。那時X在尖沙咀區,他約了鄒見面。X叫鄒一起赴會,鄒同意。他們後來去逸東酒店見面。鄒和Kent商談文件(P5)的真確性及內容資料。Kent重申匯款人說已經匯了錢。在這個會面中,阿烏及被告亦有出現。Kent介紹阿烏,而Kent或者阿烏則介紹被告。阿烏曾說「一陣有個老闆過來」。不久,衣著光鮮的被告便出現。X認為被告便是老闆。被告並沒有說太多東西,但曾經說「係唔係畀清楚文件就可以畀番錢?幾時畀番錢我咃?」之類的說話。Kent是中介人,當時有兩至三人陪同被告一起到達逸東酒店的咖啡廳。阿烏和被告有交談,但阿烏並沒有直接介紹被告是老闆。 34.X同意由始至終,從逸東至廣東燒味,他並不知道被告和A君或者B君傾談甚麼。 35.當X到達廣東燒味時,他在門口近收銀處遇見被告。X和被告打招呼,被告似乎「忙緊啲嘢」。此時,A君和B君示意X入來。 36.在談及逸東會面時,X原先曾經說當Kent打電話的時候,他在尖沙咀並不是巧合地和鄒見面。 37.後來,X說他和鄒是到尖沙咀警署後,才到逸東咖啡廳。鄒曾經說有人騷擾她,所以要報警備案。X於是到尖沙咀警署和鄒會面。X在他三份給警方的口供並沒有提及警署的事件。X在報案室內等候鄒備案,Kent、阿烏和另一名男子來到尖沙咀警署門口等X和鄒。X通知Kent他在尖沙咀警署。X問鄒想不想見他們。鄒說「冇所謂」。X說他們和Kent沒有爭拗,鄒並不介意見那匯款人的一方。鄒知道Paul的要求。 38.後來,他們一行五人從尖沙咀警署步行到逸東酒店。在逸東咖啡廳內,那些穿著「平民化」的男子表現「牢騷」達十多分鐘。他們不接受X和鄒的提議。X不記得是X他自己,還是Kent帶備P5文件。X重申,被告曾經說「畀番文件」和「畀番錢」等說話。 39.第一次逸東會面後,大家有共識對方要提供一份清晰的文件。 40.後來大約一個月之內,Kent安排第二次在逸東的會面。Kent要X和鄒再和匯款一方解說,X想盡快處理這個爛攤子。 41.第二次逸東會面很短,主要由X說文件上不妥當的地方。被告亦有出席,說會了解了解便離開。X沒有印象他曾經提供一張有多個銀行徽號的文件給對方。 42.在這第二次的會面之後,大約一星期後便發生在廣東燒味的會面。Kent是當天安排會面的。 43.在廣東燒味,A君和B君都有出聲叫X坐在圓檯的地方。在會面過程中,Kent並沒有多出聲,面色納悶,間中說找鄒出來交代。X沒有印象A君和B君是否不准Kent離開,覺得A君、B君是針對X他自己。X雖然被打,但仍然堅持要有完整、清楚銀行文件才能夠辦事。而A君、B君後來接受鄒才是「話事人」。X曾經打數次電話給鄒,但都不成功。A君說找不到鄒的話,由X負責。X知道Kent並不是匯款人。A君叫Kent和阿烏跟X返住所,核實X的地址。 44.A君和B君在某階段要X交出身份證和銀行卡。X亦見到Kent拿出銀包,亦寫下一些東西在紙上交給A君。X同意被告從沒有襲擊他。 控方第二證人 鄒美慈 45.她曾經做保險工作,現在是半退休地做一些財務工作。她在2014年認識X。X說他有朋友要用英國公司戶口來做一些免稅但合法的匯款事情。控方第二證人有個朋友叫Paul,在英國一間叫Byerley Group Limited工作。但早前的交易並沒有完成。控方第二證人確認那份雙向投資備忘錄(P9)中,她的姓名和資料在該備忘錄的第5頁,原意是由英國公司匯款到香港公司。控方第二證人相信那備忘錄的交易,是匯款一方想逃避稅項。控方第二證人只是中間人的角色,不會管有那筆款項。控方第二證人會收取大約百分之零點二五為佣金。那份原先的交易後來不了了之,X亦不知為甚麼。 46.後來,控方第二證人從X那方收到一份匯款單(P5)。控方第二證人覺得有不少地方不完整,而收款銀行亦不是柏克萊銀行,金額是一百零幾萬美金。 47.控方第二證人對這安排並不高興,大家事前亦沒有簽合同。控方第二證人電郵給Paul去查察,他們並沒有收到這筆所謂匯款。控方第二證人後來得知Kent曾經到英國Byerley公司查。由始至終,英國公司都沒有收到匯款。控方第二證人當初並不認識Kent。 48.後來控方第二證人和X商量,然後到尖沙咀警署報案。當天控方第二證人在警署門口才遇到Kent。控方第二證人在2015年2月收到一個操廣東話,口氣急燥的男子來電。控方第二證人覺得沒有入錢證明,不關她事,不會和這些人會面。 49.在那次電話過後數天,控方第二證人因為覺得不安全,於是帶同P5文件到尖沙咀警署備案。 50.X和控方第二證人在警署外遇見Kent,他們便一同去逸東酒店地庫的咖啡廳。到達後,對方有四至五人到達,他們商談文件(P5)的事件。控方第二證人後來首先離開,那時氣氛可以說是平和。控方第二證人覺得對方不合程序,要他們提供足夠的資料才能夠查。對方同意找證據。後來控方第二證人再收到電話,叫她會面交談。控方第二證人認為既然沒有新證據,便沒有需要。 51.她從她的朋友Paul得知,有人在2015年2月至3月到英國找他。Paul投訴,叫他們不要再找他,否則會報警。 52.在辯方的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曾經在英國居住大約一年左右,2014年4返港。 53.在2014年年尾,X打電話找她,想找英國公司戶口。控方第二證人認為原先計劃很簡單:一間叫St Alban的公司想避稅,要由英國公司匯錢到另一間英國公司,再轉到香港。控方第二證人和X會一同得到百分之零點二五的利潤。X說他認識那St Alban的公司。文件P9並不是控方第二證人草擬。X的佣金會從控方第二證人那份數額分出來。 54.後來,在數個月之後,X告訴控方第二證人有人匯入了大約$1,000,000美金到英國戶口。控方第二證人感到荒謬,她不知那些錢是否「乾淨」。控方第二證人沒想到她會得到佣金。她叫Paul去查,如果沒有錢存入戶口的話,最好便是報警。 55.後來,控方第二證人覺得被騷擾,她和X商議後,為免麻煩,於是到尖沙咀警署備案。 56.控方第二證人說她和X一起到尖沙咀警署,在報案室向警員備案。他們得到一個報案號碼,即TST/RN 15005686。 57.控方第二證人在她和X備案之後,在尖沙咀警署外,便第一次和Kent相會,但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並沒有提及這一次相會。他們一行人到逸東咖啡廳。控方第二證人說在那裡,由頭至尾也沒有女士出現,更遑論是辯方所指的Winnie Kwok和梁小姐(梁)。 58.他們談及P5那模糊的入數紙,並不是談及那備忘錄(P9)。對方堅持入了錢,控方第二證人解釋,那麼應該有整套的文件,有證明的話,便可叫英國公司查核。會上有人曾經說「唔該你幫幫忙,我哋中間人,賺佣金,唔想大家有損失」之類的說話。控方第二證人當時不覺得受到威脅。 59.控方在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在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亦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被告陳家建的證言 60.他亦叫英傑,曾經和X相見數次,但和控方第二證人鄒只相見一次。 61.2014年年尾,阿烏就一筆匯款找被告幫手,想找一間英國公司的聯絡人。阿烏說有一筆$1,000,000美金匯款存入那間英國公司戶口。他們會有百分之一的佣金。被告不能夠成事,後來阿烏找做保險的Winnie Kwok,再找一位姓梁的女子,然後再接觸到Kent,而Kent則找到X到逸東酒店會面。 62.被告覺得這是大海撈針。被告不知雙方「人鏈」的人數,但視阿烏為朋友和拍檔。 63.阿烏曾經展示一張模糊的匯款單,那文件類似P5。控方第二證人(鄒)曾經告知他們文件上,資料不完整的地方。那次逸東酒店會面,是由X和Kent聯絡梁及Winnie Kwok,再由後者通知被告和阿烏。被告只認識Winnie Kwok,但阿烏叫被告出現。 64.在咖啡廳內有不少顧客,被告他們「企埋一邊」。被告看見X、鄒和另外兩至三名男子因為一叠文件爭拗。其中一名男子是身穿皮褸,被告則是身穿西裝。被告說他平日亦是這樣的衣著。後來鄒拿了一叠文件說要報警,跟著X和鄒便離開。阿烏、梁和被告都感到愕然。被告一方尾隨X和鄒等人,但不知會去那處。被告說他們沒有理由留在咖啡廳內。Kent追前問X,返回來告訴被告等人,X等人會去報警。被告等人感到愕然。 65.後來,阿烏和Kent跟著去警署,而被告和Winnie Kwok及梁則一起去麵鋪等候。被告等了大約四十五分鐘,阿烏打電話給被告,他們一行人再返回逸東酒店。在返回咖啡廳後,被告並沒有坐下。X、鄒、Kent、阿烏及兩名男子都坐下。被告在近阿烏的位置聽到他們討論文件,但不知內容。那穿皮褸的男子大聲說「錢入咗,而家可以叫銀行call back」之類的說話。那穿皮褸的男子拿著一叠約有二十至三十頁紙的文件。那男子亦罵X。X和鄒回應說「Okay,okay,會通知番公司」。後來那些女士首先離開,只剩下阿烏、Kent、被告、穿皮褸的男子和另一人留下傾談「call back」的事,但這些是和P5文件無關。 66.被告說他們大約在一星期後有第二次在逸東酒店的會面。那次阿烏不能赴會,但事前阿烏把一些文件傳給梁,梁再給Kent,再轉至X。X收到文件,覺得有問題,所以大家安排第二次會面。那次被告遲到,Kent和X已經到了。被告從X拿了一份文件。Kent正式介紹被告叫英傑。他們叫被告拿那份修改過的文件,大約十多張紙給阿烏,一張紙上有銀行的圖徽。 67.在第二次逸東會面後大約兩星期便發生廣東燒味的會面。被告說早前阿烏被那些匯款人催逼,曾經和阿烏見面,但被告不在場。那次阿烏和匯款人一方會面時,對方有二十至三十人。被告說匯款一方怕英國公司方面把款項提走。阿烏曾經把一些文件給匯款人填寫。X把那文件交給被告。被告再轉交給阿烏,但文件並不是P5,而是類似P9(備忘錄)。 68.後來,阿烏和被告約了Winnie Kwok在吳松街一間大牌檔見面。那次會面有十多二十人衝入來,索取Winnie Kwok的身份證。Winnie Kwok太驚,甚至哭喊起來。被告一方要求給一星期的時間。這次會面,被告只發現B君的出現。那班人怕大牌檔老闆報警。被告說那穿皮褸的男子並沒有再出現。 69.這會面一星期後,被告說他在三洋餐廳和A君和B君和另一名男子見面。這一次並沒有十多人出現。A君要求被告和阿烏賠$200,000元,或則交人給保證金。被告和阿烏都說「過完年先至講」。被告覺得阿烏是拍檔。對方要被告他們交出$30,000元保證金。對方不讓被告和阿烏離開。最後被告同行的男子拿出$30,000元交給A君。 70.過了農曆年後,大約在「人日」(年初七),被告收到B君打來的電話約去廣東燒味。雖然對方要求「有份有關這件事的人,叫晒出來」,被告只通知阿烏。阿烏找了Winnie Kwok和梁,梁則找Kent,Kent則找X。 71.被告說當晚他的女朋友從杭州搭飛機到深圳機場,被告要到皇崗接女友。被告在晚上十時許到達廣東燒味,那時A君、B君已經到達。阿烏和Kent跟著到達。被告說那時他急著為電話卡增值和想駕車接女友的事宜。他們可以各自去廁所和外出餐廳門口吸煙。Kent和阿烏神態有點驚。 72.在某階段,阿烏在餐廳門口和被告說A君、B君打他及「畀人擺上檯」。被告返回圓檯位置,對A君、B君說「點解打人?講咗出嚟傾偈」。A君大聲叫被告坐下。被告沒有看見X和阿烏被人打的情況。被告說他當時心情不好,說他從沒有想到有人被打。A君的說話語氣不好,從來沒有「細聲過」。 73.有人提出有人「食夾棍」、「穿櫃桶底」的說話。被告亦提及有人叫他們「找那$170,000元的尾數」。因為在三洋餐廳時,有人曾經說要賠$200,000元,而被告他們一方已經交付$30,000元,由阿烏和被告負責。如果事件解決不了,被告他們便不能夠離開。 74.被告說那時趕時間到皇崗接女友。A君、B君逼X打電話給鄒,叫鄒出來解決問題,但鄒不肯,甚至「cut線」。A君、B君再打電話給老細,亦有把電話給X聽。 75.在某階段,A君拿了被告和阿烏的身份證。被告沒有銀行卡。A君要拍下他們四人(被告、阿烏、X和Kent)的身份證,說事件解決不到的話,各人都不能夠離開。A君亦說每人要給$20,000元保證金。A君和B君向阿烏和Kent及X拿銀行卡和密碼。有人抄下那密碼。 76.被告說由於他的身份證在A君那處,他不能夠貿然離開餐廳。被告接聽他女友的電話。A君曾經用粗口鬧被告和阿烏,態度絕對不友善。 77.被告承認在閉路電視看見他搭A君的膊頭(證物P1A第8張相片),狀甚友善。被告說在那時候,他問A君可否首先離開,不用複雜化,被告要去接女友,他已經交了保證金。當晚他們沒有討論任何文件。被告覺得A君不友善,而B君則較溫和。 78.後來,被告首先離開餐廳,阿烏、Kent和X跟著來,不知A君、B君的去向。被告駕車離開,而阿烏、Kent和X則搭的士。 79.被告沒有報警,怕麻煩,希望搞掂事情。 80.後來,他們訂了機票,叫Kent到英國。被告和阿烏負責出錢。Kent拿了英國公司的一封信,把信交給B君,便把事件平息。被告沒有再接觸A君和B君,亦沒有收回保證金。 81.被告在盤問下說他只認識普通簡單英文,中五程度。他視阿烏為好拍檔和好朋友,互相關照,相識數年。阿烏找被告找尋一間英國公司的聯絡人。被告覺得這是「大海撈針」的活動。阿烏委託被告,被告並沒有問太多,只知對方姓陳。被告相信有佣金。被告用了個多月的時間亦毫無頭緒,被告沒有向阿烏交代。後來阿烏找到Winnie Kwok,但仍然願意「預埋你(被告)」。被告覺得主要的「靈魂人物」是梁小姐。被告說他在後期知悉那「人鏈」涉及很多人,感到沒有興趣,亦因為「差館事件」想退出。 82.被告同意佣金是他參與的主要原因。被告到逸東會面時,只知道有一筆錢匯入一間公司,要找聯絡人,對金額、日期、匯款人都不清楚。但他並沒有預計有爭拗。他們只想了解事件。被告不願意跟X和鄒到警署,Winnie Kwok和梁小姐亦不想去。因此被告和後者兩人一起到茶餐廳食麵,等候阿烏和Kent。被告覺得「冇必要」跟著到警署。被告等了阿烏約半小時。後來,被告和梁小姐及Winnie Kwok再返回逸東。那時,X、鄒和穿皮褸的男人已經到達。在那階段,有人提及「call back」終止匯款,把款項歸回匯款銀行一方。 83.被告亦提及第二次逸東和X會面的情況。被告只是取回一些文件。那次Kent亦有赴會。被告的角色是拿文件給姓陳的匯款委託人。被告拿取那四份文件後,當晚便傳送給阿烏,亦有傳送給Kent。後來,阿烏曾經到翠華餐廳會見姓陳的匯款人。匯款人懷疑有人「穿櫃桶」,持著不信任的態度。被告和阿烏覺得無稽。匯款人心急,覺得有人「套料」,不知目的何在。但被告說匯款人那一方問為何問題複雜化,叫人鏈「後面」的人出來解釋交代。被告他們約不到梁小姐,只能夠約到Winnie Kwok。匯款那方亦不停催促被告和阿烏,甚至有「死亡通告」。被告覺得有需要洗脫嫌疑,但被告強調那次吳松街大牌檔的會面,匯款人一方有十多人是帶威嚇性出現,認為有人「侵呑款項」。這次會面是由阿烏和姓陳的匯款人安排。被告要求寬限一星期。那次Winnie「驚到喊」。 84.稍後便是三洋餐廳的會面。被告不得不赴會,因為對方說如果不出現,便「當你呑咗條數」,對方「咬住」被告和阿烏,「要回水」。那次會面,被告說A君要他們就$1,000,000美金匯款「畀番成數」,而那「成數」是$200,000元。被告、阿烏和一個叫阿堅的朋友一起赴會。那人只是作為照應。由於朋友道義的原因,被告並沒有打算退出。A君說那$200,000元賠償是會了結事情。被告覺得「被屈」,但被告認為他已經「洗濕個頭」,不想再被事件纏擾。被告說B君較溫和,而被告怕和A君交談。 85.被告說B君在2月27日之前曾經打電話叫他出來會面,要約英國戶口那一方人出來交代。被告每天都收到六至七次電話,叫被告盡快「搞掂」事件。B君指定到廣東燒味。被告和阿烏商量後,阿烏決定2月27日,然後通知Kent,由Kent通知X。B君一方要被告他們「交人」,證明不關被告事,要約英國公司「最後那人」。被告沒有約梁出來,認為被告負責聯絡。被告和阿烏可以決定誰人出席會面。B君要X出來,而且亦「咬住」被告和阿烏,要他們一定在場。 86.2月27日當晚,被告在晚上十時許到達廣東燒味,打算十一時半離開去接女友。被告不離開廣東燒味,因為覺得「洗濕個頭」,要解決事情。在餐廳內,X被人打,並非是被告預算之內。X的出現,只是滿足對方的要求。被告亦認為他們一方的人數多過A君和B君兩人,但被告覺得應該「還大家清白」,不能夠一走了之。被告沒有打算報警。A君、B君認為最後的人是鄒,如果鄒不出來,責任仍在被告那一方。被告以為X可以代表鄒。A君和B君要求Kent及阿烏交出銀行卡、地址、身份證等資料,亦叫被告交出身份證。A君、B君向X和Kent拿取保證金。被告覺得不忿,但認為報警不能夠解決問題,會理虧,使人們以為他們「食夾棍」。被告認為當晚他和Kent、阿烏都是同一方。 87.後來在廣東燒味事件之後,被告、阿烏及Kent一起商量,以及出錢給Kent去英國查核和「搏一搏」,所需費用約兩萬元。後來Kent得到英國公司一封信,信中說公司董事沒有收到款項等等的說話。他們把信件交給匯款人。這件事便解決了。 辯方第二證人 唐競勁Kent 88.他在2014年由阿烏介紹,認識被告。Kent收到阿烏的電郵,涉及一筆$1,000,000美金或歐元的匯款交易。大家有一份中間人的協議(P9)。Kent的名字在文件中出現。Kent認為當中提及的衛雄標是提供匯款的中間人,而Nicola Hilton則是收款人。這文件是由X提供。Kent相信文件P9是由X草擬,因為文件是由X提供。X是代表英國公司那一方。Kent會有百分之零點二五作為酬勞。Kent相信匯款來自衛雄標一方,存款則透過X。衛雄標認識梁小姐。 89.2014年年尾,Kent認識X。X說他在英國有公司,可以安排存款。那份備忘錄上的簽名是電子簽名。 90.2015年的農曆年左右,Kent收到衛雄標的電郵,說匯款已經進行,會有存款單給Kent。Kent收到P5文件(即那模糊的入數文件)便傳給X。Kent亦打電話告訴X。X說他會和英國方面跟進。後來X說沒有存款這件事,那原先的備忘錄是有時限(是2014年11月後約一星期)。因此,Kent覺得奇怪,怎會在2015年有這一筆所謂匯款。Kent和衛雄標認識超過五年。 91.Kent在逸東酒店和衛雄標及梁見面,X亦有出現。Kent尚未認識被告和阿烏。Kent覺得那所謂存款單(P5)有問題,理應有另一頁顯示「成功」或「不成功」的資料。Kent提議梁小姐回去「搞清楚文件」。 92.大約在一日或兩日之後,梁打電話給Kent約見面。梁、X、Winnie Kwok和Kent赴會。Kent告訴梁他的電郵地址和電話。Winnie Kwok和同梁不能夠提供更清晰的文件。Kent認為這份文件是假的,沒有存款這回事。對方沒有反應。當晚,Winnie Kwok約阿烏出來。因為是阿烏提供文件給Winnie Kwok,Winnie Kwok給梁,而衛雄標找Kent,而Kent再找X。阿烏出現,強調「背後」入了存款。 93.他們再安排另一次在逸東的會面。Kent約X。Kent認為自己純粹做聯絡,事件應該由X溝通。Kent、X、Winnie Kwok、梁小姐和阿烏出現,後來約十五分鐘後,被告亦有出現。阿烏介紹被告說「我拍檔叫英傑」。Kent不知道被告的角色和作用。由於X處理不到,X打電話叫Rosita出來。她是收款人Hilton一方的代表,直接認識戶口持有人。Kent覺得Rosita態度很惡,「完全唔畀機會人講嘢」,意思說「攞這單的人呃錢」。那文件P5放在檯上。Kent認為P9文件提及的Chow Mei Chi應該是Rosita。 94.Kent亦說有另一班人,亦提及匯入另一筆$5,000,000美金的事件。Kent的反應是愕然,和有人「呃錢」。雖然收款人是同一戶口,Kent說這兩筆匯款在他來說是沒有關連的。 95.Kent提議梁打電話找另一班人。一班四至五名的男子,在二十分鐘後到達逸東會面。Rosita重複有人「呃錢」要報警,在場者都「鼓勵」這樣做。X全程「冇乜出聲」,而Rosita則同一反應:「你哋呃錢,屈我,想勒索我」。 96.結果,Rosita起來,X跟著。Kent、阿烏、Winnie Kwok、梁小姐和被告,以及另外兩人叫「大咪」和「阿B」的亦跟著。一行人步行到尖沙咀警署。X、Rosita、Kent、阿烏、大咪、阿B都進入警署,有些人在外邊吸煙。X和Rosita在報案室和警員說話,其他人則坐在後面的一張長椅。X和Rosita用了大約二十分鐘後便離開警署。一行人又再返回逸東。 97.Rosita在路途上一路「鬧」、「發𤷪𤺧」;相對而言,X則較平靜。Kent在中途叫Winnie Kwok和梁先行離開。被告和阿烏亦有返回逸東。這亦包括大咪和阿B。氣氛仍然是「僵」。他們早前到警署,因為各人都想表示清白。 98.Kent沒有和被告直接溝通,但有人(大咪及阿B那一方的人)提及那筆$5,000,000美金匯款可以「call back」退回發款戶口,他們會去解決。Kent亦在X及Rosita面前建議阿烏去「call back」。阿烏說會「返去問下」。大家認為這樣可以解決問題。Kent在一行人到警署報警前,亦有提及「call back」的做法。從此以後,Kent再沒有看見那$5,000,000匯款的一班人。Kent不明白為何那$1,000,000元匯款不可以用同一方法解決。 99.兩日後,阿烏打電話相約到廣東燒味,要Kent「同人交代成件事便算喇」。Kent曾經提供銀行文件樣辦給阿烏,用作對比之用,意圖說明那入數單內資料不完整。Kent覺得「愈來愈假」。 100.Kent在晚上8時到達廣東燒味,在門口遇見阿烏。大家坐下約半小時,那自稱「花都偉」、A君和B君出現。A君問「那條$1,000,000數點」。Kent說對方沒有收過,不如call back。Kent覺得這是簡單的解決方法。A君語帶恐嚇問「有冇食過筆錢」。Kent亦發覺有一班超過十人的青年男女在餐廳內。他們都和A君舉手打招呼,或則點頭,或則叫「大佬」。 101.後來,「花都偉」無聲無息地到Kent身旁,摑了Kent左邊一巴,使Kent的眼鏡亦跌下。Kent問「做乜打我」。「花都偉」只是「眼超超」,然後行開。阿烏亦感到愕然。「花都偉」再行回Kent身旁說「我信你冇,叫下一手去解釋」。Kent認為他們的「下一手」便是X。Kent打電話給X,Kent極力勸X出來。他認為他是被威逼下才叫X出來。A君說「否則當晚唔使走」。 102.辯方第二證人說A君和B君到達餐廳時,他們和那批年青人打招呼,他們亦叫被告坐在另一張檯。X在晚上11時左右到達,剛巧Kent從廁所行出來,便和X打招呼。X被A君或者B君打面部。X的下唇、口角流血。B君亦有出手打。A君叫Kent和X坐下。A君堅持要「攞錢出來」。Kent說他們沒有「收埋啲錢」,X亦說沒有拿錢。A君不滿意,惡意地望著Kent和X,說「如果呢件事唔解決,今晚冇得走」。A君亦叫阿烏、Kent和X拿提款卡、信用卡出來。A君轉了口風,要他們給擔保費,大約$20,000元。Kent交出提款卡,而X則交出信用卡或者提款卡放在檯上。A君叫他們把密碼寫在紙上。阿烏、Kent和X都有交出身份證。A君拿了那些紙和信用卡及提款卡給一個年青人,但保管身份證。那年青人向門口方向行出。被告並沒有行過來「插咀」。Kent擔心自己人身安全,怕對方會禁錮他。Kent和阿烏的手機在早前已經放在檯上。 103.那年青人在五至十分鐘後回來,和A君說戶口沒有錢,然後把那些卡交給A君。Kent和X取回那些卡。A君重複要X「攞番錢出來」。A君叫X拿出銀包,從X銀包取出大約$200至$300元港幣和相若的人民幣。A君「袋」了那些錢。 104.A君亦叫X打電話叫「對上負責人」出來解決。X提及Rosita。X打電話,但沒有人接聽。A君拿了那些港幣和人民幣後,說「你哋可暫時離開」。那時大約是凌晨1時。A君、B君先行離開,那些年青人亦跟著走。Kent、阿烏和X亦一起離開。Kent在餐廳門口看見被告。阿烏提議先送家住荃灣的X回家。Kent住在青衣。被告說有事,不能送他們。因此他們三人搭的士,X在勵德邨下車。阿烏和Kent搭同一部的士返回旺角,Kent再轉車回青衣。 105.後來在三至四日後,阿烏提議Kent到英國找P9文件上的收錢人在英國的地址,主要是考據這$1,000,000美金有沒有匯到他們的戶口。Kent亦說那「business holder」和Ann Hilton是姊妹關係。阿烏給機票和雜費約$30,000元。 106.被告去了英國Cornwall Avenue, Lancashire的地方,並用手機拍下照片。那地址沒有人應門。Kent提供一些照片[DP3(1)至(3)]。Kent等了一天,亦有打電話和電郵給Ann Hilton。最後,Kent經一個中間人,但對方說被騷擾會報警。最後對方提供一份書面聲明,說Byerley沒有收取款項。Kent覺得對方已經有答覆。他返港之後會見阿烏,而事件事後亦不了了之。 107.在盤問下,Kent說他是劍擊教練,經濟不拮据。這次的匯款是把款項匯到英國再轉匯到香港。Kent不知道有多少中間人在內。Kent在收到備忘錄(P9)文件之後,交給衛去簽名。Kent說P9的文件不完整,但那次交易沒有進行。 108.後來在2015年1月農曆新年前期,衛用WhatsApp和電話通知Kent有一筆匯款(P5入數紙)存入英國戶口。Kent於是通知X。X說他了解之後並沒有存款。Kent回覆衛。Kent覺得不妥當,因為備忘錄(P9)那筆交易已經告吹。 109.Kent覺得入數一方涉及衛和梁,但X堅持沒有收到錢。Kent第一次見梁便在逸東酒店,他們討論那份P5入數紙。衛並沒有出現。Kent和衛不是匯款人代表,只是中間人。 110.Kent亦說他曾經到逸東,大概四次,去傾談匯款的事情:第一次是Kent、X、衛和梁;第二次是Winnie Kwok和前述四人;第三次加上阿烏和被告,總共七人;第四次則只有六人,沒有衛的出現。 111.Kent帶備一些類似發單來顯示正確完整的文件模樣。Kent曾經說「無謂搞,假到咁」想盡快解決事件,和釐清他們的責任。Kent認為廣東燒味那次會面是勸匯款人call back,亦覺得匯款一事是假的。 辯方第三證人 俞智光(阿烏) 112.他在2012年認識被告。2015年2月27日,他到廣東燒味去處理一筆匯款的事件。Kent和X亦先後到達。X是認識接款一方的人。 113.他們曾經在逸東會面,那次出席者有他(辯方第三證人)、被告、Winnie Kwok、梁小姐、Kent、X和Rosita。他們討論那模糊入數單(P5),金額是$1,100,000美金。被告亦有問欠甚麼資料。後來在那次會面中,有另一班兩至三人和Rosita及X談及另一筆數百萬美金的匯款,雙方有一些爭拗。後來,X和Rosita離開逸東,那班人亦有跟著,一行人到了尖沙咀警署。辯方第三證人阿烏和Kent一起,而被告亦有跟著。X、Rosita和對方兩至三人進入警署。辯方第三證人阿烏亦有入內,和Kent一起在長櫈坐下。 114.警員叫他們私底下處理事件。被告在警署門外,並沒有入警署內。大家逗留二十至三十分鐘後便離開,再返回逸東。辯方第三證人阿烏離開,沒有返回逸東。Rosita或者X曾經給辯方第三證人阿烏一份備忘錄(P9)。 115.辯方第三證人阿烏在報警事件後,曾經和姓陳的匯款一方商談。陳曾經帶數十人到佐敦道的翠華餐廳商討那$1,100,000元匯款。他懷疑辯方第三證人阿烏這一方有人拿取了這筆錢。辯方第三證人阿烏解釋說沒有。但在翠華這一班人在廣東燒味並沒有出現。 116.其後在廣東燒味事件前的一個月,辯方第三證人阿烏、被告和Winnie Kwok和姓陳那一方,在佐敦道一間大牌檔會面。陳那方帶了十多人出席,堅持辯方第三證人一方有人拿了錢。陳要辯方第三證人證明那筆錢沒有存入。被告要求多一點時間去處理。這次大牌檔會面後,對方轉換了姓陳那人,而由另一人處理。 117.X在後期提供一份兩至三頁(但不是P9)的文件,叫對方填寫資料,以便查核。X交給Kent和梁小姐。 118.2月27日,被告通知辯方第三證人阿烏,姓陳那一方約他們到廣東燒味會面。辯方第三證人阿烏通知Kent,而Kent則打電話給X。辯方第三證人阿烏大約在8時至9時到達,姓陳的好像有出現。A君已經出現,跟著被告和Kent先後到達。他們坐在同一張檯上。A君說他們已經給了很多時間,仍然沒有證明。被告後來行出餐廳門口吸煙。A君動手打了Kent一下,說對方交代不到。Kent於是聯絡X。半小時左右後X便到達。辯方第三證人阿烏曾經行出門口向被告投訴,說Kent被掌摑一事。第三辯方證人視Kent為他的拍檔。辯方第三證人沒有想到有人會被打,亦沒有打算離開餐廳。辯方第三證人只想解決事件。A君、B君在X坐低之前,已經打了X,X的嘴角受損。A君質問X,而X的回應是不整齊和不正確。辯方第三證人要求出示證明這筆錢沒有匯入,大部分時間由X去解釋。被告初時亦坐在同一張檯,後來A君叫被告和第三辯方證人坐在另一張檯,覺得他們和Kent及X「夾埋」。 119.後來A君叫他們拿出身份證和信用卡。交出身份證是「唔想畀我哋走」。A君用手機影那些身份證。A君說拿去銀行卡是去查有沒有人已經拿取了那筆匯款。被告沒有銀行卡。辯方第三證人他們亦寫下密碼。A君把銀行卡和紙張交給B君。半小時後,B君交還銀行卡。被告和對方商量,要交付兩萬元。辯方第三證人相信是保證金。由於各人都沒有錢在身,對方要辯方第三證人和被告「認這筆錢」。辯方第三證人和被告應承會「過兩日畀」。 120.後來A君准他們離開。Kent行出門口等辯方第三證人。他們兩人和X搭的士離開。他們三人一起下車送X到一棟大廈地下,然後離開。翌日,X不再聽他電話。 121.辯方第三證人的朋友堅哥交了$30,000元。辯方第三證人亦買機票給Kent到英國找那間公司的老闆來處理事件。辯方第三證人、被告和Winnie Kwok總共支付了$60,000元。辯方第三證人確認收到由Kent傳送,Byerley Energy Limited的Peter Hilton的信(DP4),指出他們沒有收到匯款,亦警告再有騷擾的話,會採取法律行動。 122.在盤問下,辯方第三證人說他是電影製作人。早前他曾經開茶餐廳,後來一個姓陳的朋友叫他處理匯款。他有姓陳的電話。辯方第三證人認識被告四至五年。 123.2014年年尾,陳問辯方第三證人認不認識一間英國公司的人。辯方第三證人說會幫忙找朋友,包括被告、Winnie Kwok問。陳說他的老闆有匯款存入這間英國公司Byerley Energy Limited,但聯絡不上。當時的佣金是那$1,100,000美金的百分之一。辯方第三證人只是嘗試幫手,並沒有把握,可以說是「大海撈針」。 124.後來,Winnie Kwok說她有朋友認識這公司。辯方第三證人亦找被告幫忙,大家都是中間人的角色,漸漸成了一條「人鏈」。 125.辯方第三證人並沒有介紹陳給Winnie Kwok及被告認識。他說那次逸東酒店會面中,姓陳的亦有出現。但辯方第三證人並沒有出席第二次的逸東會面,被告可以處理。辯方第三證人說他的角色和被告一樣。 126.後來辯方第三證人和陳在一至兩星期後在翠華見面,沒有說有人拿了錢。辯方第三證人說不清楚、要了解。對方懷疑他們「成夥人」。陳給辯方第三證人一星期時間來證明「錢冇到過」。辯方第三證人沒有叫陳找X。辯方第三證人說他不太熟悉匯款的運作。 127.後來在個多星期之後,陳再約辯方第三證人到廟街大牌檔商討。陳帶十數人赴會。辯方第三證人並沒有新資料,亦不能夠單獨解決問題。辯方第三證人叫被告出來處理事件。陳質疑為何仍然找不到銀行資料,但辯方第三證人說雙方會找證明。辯方第三證人曾經問為何帶這麼多人。陳說「佢哋都有份呢條數」。辯方第三證人說他對事件有改觀,因為最近兩次見面都「有少少惡意」。 128.辯方第三證人一方再提出要個多星期時間去問銀行。他認為如果後面配合,應該約到時間。「後面」是指X一方。辯方第三證人向陳一方說P5文件不齊全,要找「深入資料」。被告後來打電話給A君,辯方第三證人交給被告處理。辯方第三證人說匯款人轉了人,由陳轉為A君。雖然辯方第三證人有點驚,但認為他要澄清事件。辯方第三證人約Kent出來,後來被告通知辯方第三證人對方(指A君、B君)約他們商討。 129.在廣東燒味,Kent被打和掌摑一下。辯方第三證人曾經細聲問Kent要不要報警。Kent說不用。後來X到達,X被A君和B君打,但辯方第三證人和X不相熟。辯方第三證人說他和X是「同一夥」。他有責任、亦想真正解決問題。 130.辯方第三證人和X及Kent一起離開廣東燒味,但不知道他們的住址。X和Kent都被人打,但辯方第三證人沒有想到要報警,因為事件沒有解決。後來辯方第三證人約A君出來商談,辯方第三證人的朋友的朋友堅哥亦有出席。A君要保證金,辯方第三證人沒有錢,由堅哥付保證金。雖然身上沒有錢,堅哥應承交付。A君信那堅哥。堅哥後來再見A君及B君,交出$30,000元。被告亦有出現。 131.一星期之後,辯方第三證人他們便安排Kent去英國,依據那份文件的公司地址找那老闆,認為這是證明清白的「一線生機的最後方法」。2月27日之後,辯方第三證人找不到X。他、被告和Winnie Kwok分擔經費。Kent沒有錢。 132.辯方第三證人同意那英國的信(DP4)並不是銀行文件,但辯方第三證人電郵給被告,亦交給A君,而對方亦相信和接納。辯方第三證人並沒有找陳,因為A君說陳已經把事件交給他處理。而陳亦在廟街大牌檔時,面對面對辯方第三證人這樣說。辯方第三證人認為那英國信件把事件解決。 證供分析 133.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的責任,被告不用證明甚麼。 134.第二被告尤家偉在聆訊期間,屢次被指出是身為灰色衛衣的A君,但第二被告尤家偉在聆訊的首天便棄保潛逃。第二被告(A君)的潛逃,在一定程度上,把被告的角色分隔絕緣出來。辯方塑造被告實質是「受害者」,被A君、B君威嚇,甚至和X一樣被禁錮、勒索等。被告和阿烏都曾經交出「保證金」。 135.辯方不爭議X曾經被毆打(第一項罪行詳情)、曾被非法禁錮(第二項罪行)、曾被勒索(第三項),甚至被搶劫(第四項控罪),但一言蔽之,辯方說這都不關被告的事,更遑論要被告負上刑責。被告亦是受害者,亦有損失。 136.本席認為就本案案情而言,這是有一點「羅生門」的現象。一開始,為何一些不是從事融資、銀行財務業務的人士,包括鄒、Kent、阿烏、被告、Winnie Kwok、梁小姐,竟然會一窩蜂地進行一種匯款交易,原先把一筆為數不少的款項,匯到英國一間公司的戶口,然後再匯回香港?那雙向投資備忘錄(P9)列出部分人士在這五千多萬的佣金分配之中。這些人士其實背後亦有不少隱蔽的「後面」的人物。例如:X的部分佣金會從鄒美慈的份額撥出。但問題是這些所謂備忘錄的交易,理論上,在2014年12月左右已經不再有效,那宗交易亦已告吹,但突然間在2015年1月左右,Kent卻被指示告訴X,一筆大約$1,000,000或者$1,100,000的美金款項已經匯進備忘錄所列出的英國銀行戶口。這一種先斬後奏的做法,事先沒有得到X或者接款人一方的共識,而這一項匯款行動亦令人們費解和覺得兒戲。畢竟,那筆款項可以達到大概$7,750,000港幣之多。 137.那第一份所謂入數紙(P5)可以說是笑話。不單字樣模糊,當中內容亦不完整。本席感到奇怪的是,原初只是幫助朋友的X,竟然因此會被繼續受事件的困擾和牽連。鄒被人騷擾,因而報警,但X在主問時,卻對這件事隻字不提,而事後卻說他和鄒在尖沙咀警署門口相會,再行至逸東酒店進行第一次和匯款那一方的會面。X和鄒兩人都覺得可疑,感到受騙。 138.對方後來提供一份較清晰的文件(P6)。同樣地,亦是不盡不實。那些所謂匯款一方,堅稱已經把一百多萬的美金存入英國戶口,但卻不能夠提供入款證明,而Kent所指的call back,卻沒有人採納及進行。奇怪是匯款人如果真是匯了錢,如果他們那麼不滿,為何他們不能到銀行取消交易,取回款項,或者直接向有關銀行索取入數紙?為何要逼接款人,包括X及鄒小姐那一方提供證明,或者查核入數的證據?在這些普通常識的背景下,有關人士的作為,特別是被告、阿烏、Kent的做法,實在令人費解。雙方的立場及有關所管有的文件,那麼黑白分明,根本沒有可以討論的餘地,何須要多費唇舌。 139.Kent說他得到被告和阿烏的資助,飛到英國去查證。但在Kent飛去英國之前,卻未有聯絡或者知會英國公司的人士,便貿貿然飛去英國查證,而事後Kent得到一張所謂「證明」,便把事件解決。過程的兒戲,亦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事件有沒有涉及洗黑錢的行為,本席不得而知,雖然X和Kent都有所懷疑。 140.本席並不接納被告所言。從有關的閉路電視看來,本案並不能夠想像被告是在A君和B君威嚇之下,和他們把被告視為X那一方的人。被告行動自若,亦漫條斯理地吃東西。阿烏在被告身旁傾談,A君亦間歇地到被告所坐的檯說話。被告說他一方面要趕時間到皇崗接女友,但亦說因為A君拿了他的身份證而不能離開。被告說他早前在大牌檔和三洋餐廳已經被一些人威嚇,現在在廣東燒味卻只是面對A君和B君。這次廣東燒味的會面,亦沒有一班人展示「實力」。 141.被告提及保證金,亦令人費解。一方面說有人早前給了$30,000元,現在亦需要賠償$170,000元;另一方面,亦說Kent和X要交付保證金。 142.被告說A君不友善,但在P1A第8張相片卻展示另一面:大家笑面迎人,友善非常。如果X和Kent被打、如果被告和阿烏被逼交出身份證、如果A君和B君真的不讓赴會者離開,本席看不見任何原因,被告能夠自由進出餐廳,選擇所坐的位置。被告進入廣東燒味時,曾經到左邊的卡位坐,後來亦轉到X和Kent附近的檯坐。被告可以吃東西、可以打電話。被告亦是首先離開餐廳,而A君、B君都不知他在那裡。 143.被告由開始幫朋友,持著「大海撈針」的態度幫阿烏,後來要和一班陌生人見面數次,被人威嚇,後來更要由阿烏付保證金,亦資助Kent去英國找英國公司的人,這些都是令人費解的。本席認為被告並不是他所謂的受害者,被告是在那聲稱「匯款人」一方,向X和鄒施壓,和逼後者解決事件。 144.被告提及第一次在逸東酒店會面,亦令人奇怪。X和鄒到尖沙咀警署報案,而被告亦選擇和兩名女士到麵鋪等候,後來再返回逸東。吳松街大牌檔和三洋餐廳和匯款人一方的會面,亦使人充滿疑惑。被告並沒有偵緝查案的專長,但阿烏卻叫他找一間英國公司的聯絡人。 145.總括而言,本席並不信納被告的證言。 146.另外兩名辯方證人亦是不盡不實。如果Kent早已感到受騙,為何他不早早抽身而退,甚至報警備案,以免問題愈陷愈深?Kent亦曾經被掌摑,但認為小事。而在本案聆訊之中,Kent是辯方證人,而非控方證人。 147.本席亦不接納辯方第三證人(阿烏)的證言。一方面他是說開首找被告幫助,但後來卻變成拍檔,甚至叫被告代表他出席拿取文件。明顯地,阿烏和被告都是站在X。甚至鄒的對立面,亦可以視為那些聲稱匯款人那一方。姓陳的匯款人、姓衛的中間人,都在後期沒有出現,忽然消聲匿跡。如果被告純粹處在站邊的位置,本席看不見為何被告會現身於逸東和廣東燒味的會面。 148.有關尖沙咀警署報案一事,亦是各人各自表述。X對此可算是輕描淡寫,起初只是說因為鄒備案,所以到尖沙咀警署會面。被告和辯方證人則說他們是先到逸東會面,然後一行人到尖沙咀警署報案,然後再返回逸東。被告說他沒有到尖沙咀警署,反而和兩名女子到餐廳食麵等候,但他的辯方證人卻說被告在警署門外。 149.被告和阿烏後來亦安排Kent到英國,去找英國公司的有關人士,但為何他們事先不用電話或者電郵聯絡對方,預先相約傾談事件?反而,Kent有點像守株待兔,遠赴英國的Cornwall Avenue,甚至等候對方一整天,甚至連對方的身份也不知道。為何他們不可以在第一次逸東會面後就這樣做?為何他們不這樣建議給匯款人一方?為何他們不可或者出錢資助X或者鄒到英國查問?為何突然一封由Peter Hilton聲稱由Byerley Energy Limited的董事的一封信(DP4),便把整件涉及$1,100,000美金拖拖拉拉一段長時間的事件立刻解決?Peter Hilton並不是那所謂備忘錄(P9)所列出的名字,為何他們不找私家偵探協助?$1,100,000美金並不是小數目。那筆由被告的朋友堅哥代被告和阿烏付出的$30,000元保證金如何交代?這些疑團都令人們不解,亦使人們存疑。事實上,事件的進展亦有遺邏輯和常理。 150.本席認為本案案情當中,很多事情都未能夠坦白交代,疑團處處。那份備忘錄所涉及的交易理應早早夭折,但那匯款人卻突然「先斬後奏」,屢屢堅稱款項存入英國戶口,但匯款一方卻未能提供實質確切的證明。那份模糊入數紙(P5),或者較清晰一點的P6,都令人感到兒戲可笑。匯款人如果有匯款,以涉案的巨額款項來說,沒有可能他們不能夠提供文件證明。如果真的沒有,亦可以向他們的銀行交涉或者取回款項。匯款一方並沒有這樣做,反而強逼那收款一方反過來證明他們沒有收錢。匯款一方甚至在數次會面,包括佐敦大牌檔「展示」實力,帶同十多人赴會,但在廣東燒味那處,他們卻消聲匿跡。Kent說有一班年青人士在廣東燒味,但X、被告、阿烏都沒有提及。 151.控辯雙方用了很長時間,就廣東燒味之前所發生的事情提證,和作為案件的背景,這不其然亦令本席花了很長的篇幅去敘述這些「前事」。 152.問題是控罪書的四項控罪,都列明犯案日期是或者大約是在2015年2月27日,而地點是在廣東燒味。 153.A君(尤家偉)原先是本案的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棄保潛逃,本席不會猜測這是否是有關人士策略性的一著。 154.控方的立場自然是被告和A君、B君共謀合夥,以共同犯案的原則指證被告聯同第二被告(A君)或者和B君干犯四項控罪。 155.辯方的抗辯是實質上被告是受害者,並不是A君、B君那一夥人,根本上並不是共同犯案。就算被告是A君和B君的一夥人,辯方指出A君和B君在廣東燒味的作為,亦是超乎被告和A君及B君任何的協議或者意識。簡單來說,A君和B君在廣東燒味的作為不關被告的事。 156.雙方不爭的立場是X在廣東燒味曾經被A君、B君毆打(第一項控罪)。X曾經被搶去$500元港幣和$500元人民幣(第四項控罪)。A君和B君亦不准X離開廣東燒味(第二項控罪)。在逸東的兩次會面,都沒有證據指出X曾經被任何人毆打、曾經被任何人非法禁錮,或者曾經被任何人劫去金錢,更遑論被任何人勒索$1,100,000美金。 157.被告刻意「抽離」自己在一連串的會面傾談的角色,本席不會猜測整個所謂匯款交易,是不是一項詐騙的天仙局,還是一項洗黑錢的非法勾當。 158.本席認為明顯地,被告和阿烏都是替那所謂匯款人一方賣力。在廣東燒味的閉路電視亦顯示被告絕對不是被人恐嚇和被人禁止離開的人。在閉路電視中,A君亦間斷地行到被告的檯和被告商談,而並不是A君在責罵被告的情況。阿烏亦在某時段自在地和被告商談。被告亦能夠自在地吃東西。被告根本是A君和B君那一方的人。那截圖(證物P1A第8張相)更加明顯地顯示被告和A君的友好關係。被告說在截圖那一刻,他是在遊說A君,好讓A君讓他早點離開廣東燒味。這簡直是荒謬的說法,有遺常理的謊言。 159.雖然本席不信納被告的抗辯或者證言,但本席仍然需要審視控方的舉證,來評估有關控罪的舉證能否成立。誠如前述,受害人X曾經參與早前數次的會面,但早前數次會面,並沒有涉及毆打、禁錮、勒索和搶劫等等的作為。雖然本席有理由相信被告大有可能和A君和B君是站在匯款人一方,而X的指證,亦大部分是針對A君和B君。但在法理上的共謀原則下,本席認為控方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在廣東燒味餐廳當日,夥同A君和B君犯案。 160.基於此,本席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值得懷疑,但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本席只能夠判被告四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