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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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458/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5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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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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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7年3月24日上午10時1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廣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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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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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相關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當被告人駕駛住一部私家車駛進天耀邨停車場嘅時候被截停,警員喺該私家車嘅司機座位旁邊嘅車門儲物箱裡面搜出涉案嘅「K仔」,被告人當時聲稱嗰啲危險藥物係用嚟自用。

被告人現年20歲,中三程度,曾經做過五金廠同埋地盤雜工,案發前大概一個月失咗業。被告人並非初犯,但係之前干犯嘅都係同駕駛相關嘅罪行,佢喺2016年4月被判兩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亦都被罰款同埋停牌,佢從未干犯過同危險藥物有關嘅罪行。

辯方李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人係一名孝順嘅兒子,喺有工作嘅時候會將大約15,000元嘅工資交一半畀佢母親,被告人嘅母親喺被告人大概兩歲嘅時候同嗜賭嘅丈夫離婚,之後獨力撫養被告人同埋佢嘅姐姐。母親喺地盤當散工,工作勞累,因此對被告人疏於管教。被告人嘅學業成績唔好、性格內向,喺中三輟學之後誤交損友,亦都間中有服用「K仔」。

李大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喺案發前半年多交上女朋友,支出多咗,欠下財務公司的款項超過100,000元,備受經濟壓力。涉案嘅危險藥物係一名朋友賣畀被告人,因為價錢十分便宜,所以被告人買咗呢個份量,買嘅時候仲未想清楚會如何處理呢批毒品,最終先至決定為咗販運用途。

辯方呈遞咗被告人親筆寫嘅信件,亦都呈遞咗母親同埋家姐寫嘅信件,喺信件裡面,被告人表示深切悔意、決心改過自新,會喺獄中學習,以備重投社會。母親同埋家姐都話被告人嘅本質係好,替被告人求情,並表示會支持佢。李大律師請法庭顧及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喺案發嘅時候只得19歲,被捕之後亦都曾經向當局提供協助,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被告人販運嘅危險藥物係俗稱「K仔」嘅氯胺酮,份量係內含169克氯胺酮嘅255克固體。根據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9] 1 HKLRD 1),販運「K仔」純含量50至300克嘅人,應該考慮判處6至9年監禁,本席不認為案中有足夠嘅理由應該偏離量刑指引。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採用七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係恰當。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顧及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多一個月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控罪監禁四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