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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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指稱,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與一名女子張立英在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內其中一間參展公司的攤位,即億華鑽石有限公司(“億華”),偷竊了一包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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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03號 -------------------
-----------------------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人否認一項盜竊罪。 背景 2.控方指稱,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與一名女子張立英在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內其中一間參展公司的攤位,即億華鑽石有限公司(“億華”),偷竊了一包鑽石。 主要爭議點 3.從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方向及結案陳詞,本席理解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i)張立英有否偷竊該包鑽石;(ii)就算張立英有偷竊該包鑽石,被告人並不知情,也無參與干犯控罪。 控方案情 4.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及呈遞了以下證物:—
5.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主要如下:—
6.PW1 Italia Prakash Shambbubbai先生是億華的經理。案發當日約中午12:00時,他正在該攤位工作。當時,有超過八個工作人員(包括中國人及印度人)在該攤位工作。 7.同日約12:09時,被告人及一名女子,即張立英,來到該攤位。PW2羅慧欣小姐接待了他們,並邀請他們到該攤位的檢查鑽石房間看鑽石貨品。其後,PW1在該房間招待他們倆人。PW2也負責翻譯的工作,並在旁協助PW1與被告人及張立英之間的溝通。一名女職員拿了兩托盤鑽石,並把它們放在桌上。 8.被告人看過其中一托盤鑽石(“第一盤鑽石”)後,便把第一盤鑽石放在張立英前方的桌面位置,並拿了另一盤鑽石來看。被告人在檢查鑽石期間,鑽石突然從他手持的夾子跌了下來,跳到PW1側邊附近的位置。PW1便彎低身去尋找鑽石,並要求PW2幫手尋找鑽石。 9.PW1最終尋回該粒鑽石,並便把它放在桌上。其後,被告人再到該房間外,即該攤位展覽櫃位置,PW2也跟他出去了。被告人揀選了鑽石後,再與PW2返回該房間。另一位男職員再拿了一托盤鑽石進來給被告人看。 10.約於12:25時,被告人與張立英一起離開,並無購買任何鑽石。PW1之後把三托盤的鑽石交回展覽櫃位置的職員處理。 11.PW3雷穎欣小姐是負責銷售鑽石、與客戶溝通及安排展覽的運作。2015年6月27日約17:00時,她讓客人看46號托盤的鑽石,在取回該托盤時,他們發現貨品重量有點不正確,便立即通知PW1。經庫存點算後,他們發現46號托盤有一包鑽石不見了,約130卡重量,超過美金50,000元的價值。PW3建議PW1立即報警。他們查看閉路電視,才知悉張立英拿了一包鑽石並一直保存在手裡。 12.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作出中段陳詞。小心考慮過相關陳詞及證據,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13.被告人透過張大律師向法庭表示,他明白其權利,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本席不會因被告人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揣測。 證供、證據之分析及衡量 14.本席謹記責任在於控方舉證至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被告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清白。被告人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以他的可信性較高及犯罪傾向較低來衡量本案。 張立英有否偷竊了一包鑽石 15.辯方指出,PW1及PW3的證供均顯示,他們在2015年6月27日才發現46號托盤內的一包鑽石不見了,而Patel Sagar先生是負責每日關閉攤位時點算貨物的工作。但Patel Sagar先生無出庭作證,他的點算方法及/或有否點算未能得知。辯方質疑,該包鑽石在案發當晚及2015年6月26日可能仍然存在。此外,PW1未能說出,案發當日是否有展示46號托盤的鑽石給被告人看及該托盤內有多少包鑽石。而6月27日17:00時,有以色列男子及一對中國男女曾看過46號托盤的鑽石。PW3當時亦不知道托盤內有幾多包鑽石,只是事後其他職員發現少了一包鑽石。但該職員並無作證,不知道他憑甚麼知道少了一包鑽石。 16.本席留意到,PW1是億華的經理,而PW2及PW3均稱呼他為老闆。由此可見,PW1是最高負責人。而且,他每天都身處該攤位工作。他解釋每晚都很忙及遲了關閉攤位,有兩天無仔細點算存貨,只是檢查托盤是否存在,所以在6月27日才發現鑽石不見了。本席認為,該些證供反映他對貨物的點算方式有個人認知及觀察。再者,PW1說若托盤內有多過一包的鑽石,擺放方式是一包放在一包上的曡起來。PW3也說過,46號托盤內的鑽石大部份時間是幾包曡起擺放,及以曡起的方式是很難一望就知道鑽石有否少了。儘管Patel Sagar先生無出庭作證,本席認為,基於該點算托盤及曡起擺放的方式,控方證人未有在案發當日發現鑽石不見了,而在事發後兩天即6月27日才發現,是不足為奇。 17.PW1及PW3未能說出46號托盤內有幾多包鑽石。但PW3說46號托盤上有標記鑽石的資料包括大小為+6.5、顏色DEF、淨度VSI RV及總重量573.37卡,而每一個盛載鑽石的膠袋上亦有鑽石的重量。本席認為,這些證供反映,他們可從膠袋上標示的重量,而發現重量不正確以及有一包鑽石不見了。本席相信46號托盤有一包鑽石不見了是事實。 18.就辯方提出發現少了一包鑽石的職員無作證,本席留意到,PW3主問時說「我哋」進行了庫存點算,而盤問下她同意她「點貨」時發現了一包鑽石不見了。這些證供顯示她有份參與點算貨品的過程,而有個人認知,亦反駁辯方的質疑。 19.由於無證據證明46號托盤原本有幾多包鑽石,辯方質疑46號托盤曾受到干擾,並指出不見了的一包鑽石可能是以色列男子拿了,或是PW3拿了給一對中國藉男女看後並無放好46號托盤,也可能是點算的職員出錯。正如較早前的分析提過,每一個托盤都有標記顯示鑽石的資料及每一個盛載鑽石的膠袋上亦有鑽石的重量,本席認為,要找出46號托盤原本有幾多包鑽石是很容易,PW1及PW3未能說出有幾多包鑽石是出於記憶的問題。辯方其他的質疑純屬揣測。 20.辯方指錄影片段有關張立英偷竊了涉案鑽石的影像並不清晰。本席留意到,該錄影片段顯示,鑽石是跌落在張立英右方、PW1及PW2附近的地上。小心再檢視過相關的錄影片段,本席觀察到,PW1及PW2向下望尋找鑽石時,張立英也有打側身向右下望,但與此同時,她的左手卻打開手指去觸摸第一盤的鑽石,並且手指以抓下、抓下的形式在該些膠袋裝的鑽石郁動了數下,然後狀似拿起了一些東西在手掌掌心,並收合起手指握著拳頭[P4鏡頭6/ 12:12:00-12:12:02]。之後,在片段可見到的情況下,她一直左手握著拳頭直至與被告人一起離開。本席認為,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張立英當時是拿了一包鑽石,而需保持握拳狀態以避免被人發現。本席肯定她所拿的一包鑽石,就是控方證人在6月27日發現46號托盤不見了的一包鑽石。 被告人有否與張立英共同犯案 21.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張立英之所以有機會偷取該包鑽石,主要是因為被告人跌了手中夾子裏的鑽石。雖然PW1說鑽石從夾子掉下來的情況是罕見及夾子是「尖頭」,但無進一步證供解釋他為何有這「罕見」的說法。有關夾子亦無被呈堂。礙於攝錄機的位置及拍攝的角度,包括被告人用夾子及放大鏡檢視鑽石以至鑽石掉落的過程都被桌上的桌燈遮擋了,本席未能從有關錄影片段清楚看到該跌鑽石的過程。本席亦不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或有其它證據顯示,被告人是故意跌鑽石為張立英製造偷竊機會。因此,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跌鑽石是出於意外的可能性。 22.至於被告人有否見到張立英偷竊該包鑽石的行為,本席認為,單以他們兩人事發時的位置相近及被告人的頭部向著右前方,被告人很可能見到。但同樣地礙於錄影片段所拍攝的角度、影像質素並不是很清晰,該桌燈亦一定程度遮擋了可觀察被告人的情況及無其它證據的情況下,本席無法斷定被告人當刻的視線是向著甚麼或注視著甚麼,所以也未能確定被告人是否見到或知道張立英偷竊的動作。辯方指若被告人有參與犯案,為何不立即離開,而仍逗留多過10分鐘。本席認為,這是因為他見到或知道張立英偷竊,而要分散注意力及找合適時機離開,或是他真的不知而有該些表現,兩者同樣是可能。 23.PW2的證供顯示,她不甚記得當天與被告人及張立英之間的對話。她提及被告人曾自稱姓江,否認辯方指出此事並無發生過。覆問時,她說是憑記憶確定被告人曾說自己姓江,因一般正常來說,她會問對方如何稱呼,並不會招呼一位她連姓氏都不知道的人。從這點看來,他似乎隱瞞自己的真正身份,行為是很可疑。但另一方面,本席留意到,P9顯示,案發當日,被告人在展覽會的登記處獲發一張入場證,而入場證會顯示被告人的名字熊領得。若他隱瞞身份是為了犯案,他又為何要在登記處使用真實的姓名?此外,PW1證供也顯示,在片段中見到被告人左手附近的一張白色物體可能是入場證[P5相片6]。從錄影片段及相片簿,本席見到被告人與張立英的頸部均有掛住黃色繩帶連着證件,與其他場內參觀人士所佩戴的繩帶連着證件類同。本席相信該張白色物體是他當時佩戴着的入場證。在無相反證據下,本席以被告人掛住當時真實姓名的入場證進入該攤位來考慮。在該些情況下,被告人提供虛假姓氏是容易被發現。本席認為,他提供虛假姓氏的可能性相對較低,因此不排除PW2這方面的證供是不準確。 24.基於上述分析,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基礎來考慮,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證明被告人有參與張立英偷竊鑽石,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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