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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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女士經歷了3段婚姻。她與首任丈夫在內地誕下X女士(現年24歲)。

Case No.DCCC 71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1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W.T.F.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 2017年2月1至3日、6至7日;3月2日
裁決日期 : 2017年4月6日
出席人士 : 梅松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明鳳大律師,由李淑萍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1] 至 [3] 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裁決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他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

背景

2.A女士現年46歲,在內地出生、成長,具中一學歷。

3.A女士經歷了3段婚姻。她與首任丈夫在內地誕下X女士(現年24歲)。

4.2000年,A女士與第二任丈夫結婚。2006年,A女士和X女士(當年14歲)來港定居。2007年,A女士與第二任丈夫離婚。離婚後,A女士帶着X女士在港生活。

5.2008年,A女士與被告人(當時仍是內地居民)結婚。同年12月,A女士與被告人誕下女童Y。2011年5月,他們誕下女童Z。A女士與被告人至今仍是合法夫妻。簡單說,被告人是女童Y和Z的生父;X女士則是他的繼女。

6.A女士作供前,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7A條,向她解釋了有關權利。A女士表示,不會申請豁免。

7.於控罪一提及的時段,被告人、A女士、X女士3人在土瓜灣落山道美景樓某單位居住。當時,女童Y在內地由其祖母(即被告人的母親)照顧。

8.於控罪二和三提及的時段,被告人、A女士、女童Y及Z        4人在沙田禾輋邨某單位居住。當時,X女士已婚,並育有2名孩子。早於2010年,X女士已離家出外居住。

控罪一

9.X女士稱,2009年夏季(她當時17歲)某天早上(當天不用上學,應該是中一的暑假),A女士已離家上班,家裡只有她和被告人。突然,被告人把X女士按在床上,用雙手抓住她的雙手,然後吻她的嘴唇約10秒。其間,X女士不斷掙扎,並用腳踢被告人。最後,被告人放開她,她亦立刻離開住所。

10.多年來,X女士沒有報警。直至2016年5月1日,她得悉A女士指稱遭被告人毆打,便決定報警,揭發被告人曾侵犯她。

控罪二

11.女童Y稱,某星期六,媽媽外出上班,家中只有被告人、Z和自己。被告人叫Y到他的房間,2人臥在床上。被告人用腿夾着她,然後用手「捽」她的「pat pat」。

12.在錄影會面中,Y示範了被告人如何用手「摸」她的「pat pat」,以及如何把手從後由她的臀部伸前觸及她的陰部。

控罪三

13.女童Z稱,某星期一下午,她坐在家中客廳的沙發上。被告人用手「摸」她「「屙尿嗰度」」。Z叫該處做「pat pat」。

其他證供

14.控方亦傳召了A女士及女童Y就讀學校的駐校社工(羅女士)作供。

15.A女士稱,被告人很疼錫女童Y和Z,3父女經常一起玩耍(包括「騎膊馬」、把女兒拋高掉低);3人也互相打「pat pat」(即臀部)。A女士表示,父女們玩耍時,Y和Z也會向她撒嬌,投訴爸爸打她們「pat pat」。A女士認為,這些行為很正常,並不察覺有異[1]

16.A女士表示,(關於被告人非禮Y和Z)報警前,Y和Z從來沒有向她提及,被告人「摸」她們「屙尿嗰度」或伸手入她們的內褲「掂」到肉、私人部位或「屙尿嗰度」。A女士亦表示,臀部和小便處,Y和Z均稱為「pat pat」。

17.社工羅女士稱,她因「家暴」事件接見女童Y。其間,Y向她透露,爸爸「鹹濕」,把手放入Y的面褲內底褲外「摸pat pat」。由於小息時間有限,加上沒有受過相關訓練,羅女士沒有進一步向Y詢問。羅女士認為,由警方或專業人士向Y了解詳情較為恰當,因此她作出轉介。

辯方案情

18.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他的外甥女(陳小姐)出庭作供。

19.本席謹記,被告人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20.陳小姐稱,被告人是她的舅父(即她母親的弟弟)。2009年暑假,她初中畢業[2],由汕尾老家到珠海度假,寄居在阿姨(即被告人的姐姐)家中。當年7月中,X也從香港到珠海度假,亦寄居在阿姨家中,直至將近復課才回港。陳小姐呈上了一幅當時她和X在珠海拍攝的合照(證物D1)。

證據評估及分析

21.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元素。本席謹記,必須獨立考慮每位證人所作關於每項控罪的證供。

2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本席明白,本案的證據是「一對一」。針對被告人的指控,容易捏造但難於反駁。

23.本案的關鍵,是女童Y、女童Z、X女士3人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本席細心考慮了控、辯雙方所有證人的證供,亦觀察了他們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謹記,Y和Z的年紀分別只有8歲和5歲。考慮她們的證言時,應顧及她們的年紀、表達能力、對事物的認知和記憶。

24.本席並非吹毛求疪或雞蛋裡挑骨頭,但本席發現,Y和Z的證供存在一些不能解決的疑團,現列舉如下:

(i) Y供稱,她曾向Z求救,叫妹妹幫她一起推開爸爸;Z亦有出手協助。Y向母親投訴爸爸「「摸」」她時,Z也在場聽着。可是,Z表示,不知道爸爸有沒有「摸」其他人。

(ii) Y供稱,除了一次外,每次爸爸「摸」她,她也會告訴母親。相反,A女士表示,就非禮報案後,她才首次得悉Y的指控。同樣地,A女士稱,Z從來沒有向她提及,被告人「摸」她。

(ii) 盤問下,Y和Z均同意,被告人沒有觸摸她們「屙尿嗰度」。

(iv) A女士稱,她發覺,Y有時有很多幻想。例如:做數學練習時,答案不是計算得來,而是自己編作出來;Y喜歡看電視劇,並會模仿劇中人物,加以幻想[3]。看電視時,Y會說:「我知道佢一陣做乜」。大人傾談時,Y又會搭訕:「我知你哋講乜」。A女士解釋,Y會「聽啲唔聽啲」,然後「估啲大人講咩嘢」。至於Z,A女士稱,主要是Y說甚麼,她便聽。有時,Y做甚麼,她也會跟着做。

原則上,本席同意主控梅大律師的說法,假如沒有親身的經歷,Y和Z理應沒有能力憑空想像,堆砌出對父親如此嚴重的指控。但上述提及的疑團,始終令本席對Y和Z證供的可靠性存疑。身為陪審員,本席相信,A女士不會為了袒護被告人而在庭上說出一些削弱Y和Z證言的謊話。

25.考慮了A女士(身為母親)對Y和Z平日行為和性格的觀察,本席委實未能判斷,Y的證供哪部分可取,哪部分不可靠。至於Z,本席亦不能排除,她有樣學樣,模仿姐姐的可能。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Y和Z的證供未必全部屬實及可靠。單憑她們的一面之詞,控方未能就控罪二和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本席裁定控罪二和三,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27.關於控罪一,本席發現,X女士對該事件的描述,多處前後不一。單是事發的日子,便出現3個不同版本(2份證人供詞及庭上的證言)。關於2016年5月1日到警署報案的情況,X的描述和A女士的版本完全不吻合。而事發的原因,X在5月30日的證人供詞表示,當天不知因何事與被告人吵架,被告人便襲擊她。她在庭上卻稱,當天被告人「失驚無神」襲擊她。對此分歧,X不能解釋。X在庭上表示,被告人吻了她約10秒。但A女士稱,X向她投訴,被告人想吻她。

28.基於上述矛盾和分歧,本席對X女士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存疑。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本席裁定,控罪一,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A女士亦提及,Y不太明白「鹹濕」的意思,自己也沒有向女兒解釋。家族飯聚時,曾有男性親友友善地「摸」Y的面頰,Y卻指該位親友「鹹濕」。

[2] 見證物D2。

[3] Y和妹妹喜歡扮演劇中角色,也會要求爸爸扮演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