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677/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rch 2017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謝沈智慧.
Family Law – Custody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Mother awarded care and control – Father granted reasonable access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管養權及照顧管束權 · 子女最佳利益 · 探視權
Outcome: Joint custody awarded to both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Petitioner; Reasonable Access awarded to Respondent; No costs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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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677/20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3 年第 11677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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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管養權) ------------------------------- 1.這是關乎兩名家庭子女管養權的審訊。夫妻兩人對共同管養及合理探視(包括留宿探視),但均指對方並非合適的照顧者,分別要求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照顧管束權。换言之,本案的唯一論點是怎樣的照顧安排最合乎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背景 2.呈請人(母親)與答辯人(父親)因於同一公司工作而認識。雖然當時兩人各另有男女朋友,兩人迅即成為情侶。1997年初,母親發現懷孕,於是父親便向母親提供租用套房及替母親繳付部份公共設施的費用。當時父親與其女友仍糾纏不清,沒與母親同住,只是不時前往探望。1997年11月27日,長子出生。長子現已成年,不涉及本案的管養權糾紛。 3.長子出生後,夫妻兩人為第三者問題而爭抝,母親與長子遂遷出租住套房,與母親的家人暫住。後來,兩人䦕始同居,並於2001年1月30日結為夫婦。婚後不久,母親再度意外懷孕。兩名家庭子女是雙胞胎;長女及幼女於2002年2月2日出生,現年15歲。母親自此成為全職家庭主婦。 4.母親指一直以來,她的婚姻生活並不愉快。父親每遇到工作壓力或不如意事時,不但對她及子女無理取鬧、肆意辱罵,更施以暴力。雖然事後父親會表示後悔,承諾改過,但這只是惡性循環;不久後又再故態復萌。祖父患癌去世,父親及祖母竟怪罪於母親。 5.2012年8月,母親䦕始於一快餐集團的附屬餐廳當兼職服務員。2013年8月6日,母親以上述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父親否認婚姻破裂,提出抗辯。他指一直全心全意照顧及愛護家人,無奈因在全無準備之下成為三名子女及妻子的經濟支柱,婚後一直足襟見肘。母親的家人早年已移居美國。妻子亦一直懷念美國的生活。可惜父親沒有財力支持母親移居美國的願望;母親與家人的關係疏離,因此家人亦拒絶支援。母親與他的父母相處出現問題;母親本身不善理財導至破產。父親指母親因而變得負面偏激,兩人亦時有一些普遍的爭執。他指婚姻絶非無可挽救。 6.自2014年12月始,母親遷離前婚姻居所,分租女教友單位内的一個小房間。因母親欠缺經濟條件,3名子女繼續與父親及祖母同住。2015年1月,母親重遇多年前的男同事,並與他發展男女感情。兩人感情穩定,但沒計劃結婚或同居。2016年1月,母親正式受聘於香港聖公會福利協㑹有限公司,任職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之合約照顧助理(職級一)。 7.2015年4月30日,經審訊後,法庭裁定母親的不合理行為指控獲得證實,婚姻已破裂,無可挽救,下令將兩人的婚姻予以解除。 適用的法律原則 8.法庭處理家庭子女管養權的權力源自香港法例第13《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
9.上述法例第3條則訂明法庭行使該權力的一般原則:
10.除以上的法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亦在參考過一些外國的法例及案例後,認為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時,應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這些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statutory check list)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曾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11.以上的草擬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本席同意該條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但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就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而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 12.法庭傳閱共4份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社工的調查結果及建議已筆錄,本席不打算詳細重複。總括而言,社工4份報告均指母親遷離前婚姻居所前,一直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子女自幼與母親關係較密切,容易溝通;而子女與父親的關係疏離。社工於報告内或作供時,社工一直建議母親獲得兩名女兒的照顧管束權。 證供的分析 13.不可爭議的事實是至母親遷離前婚姻居所前,母親一直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與他們的關係緊密。父親指母親經常離間子女與他的感情,甚至將法庭聆訊的內容告知子女。他指母親遷出後,他與子女的關係已大有改善;他自我評價與兩名女兒的關係良好。母親則指父親與子女的關係一直疏離。 14.父親的自我評價與社工的調查結果有明顯分歧。於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父親及兩名女兒對社工有以下的表述:
15.於最新近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内(日期2016年8月1日),父親表示兩名女兒現與他的關係良好。可是兩名女兒卻有以下表述:
16.父親明顯地扭曲他與兩名女兒關係。他於主案審訊時已呈遞與子女的電話訊息。該些訊息清楚顯示父親與子女的關係疏離。子女很多時完全不回應父親;就算有回應亦是三言兩語。於本審訊期間,對父親再呈遞近日與子女的電話訊息及照片,以期證明與子女的關係得以改善。可惜的是,該些訊息只顯示父親與子女對日常生活的安排。法庭完全同意幼女對她與父親關係的描述;她與父親有對話,但没分享。 17.況且,父親亦於審訊時承認長女經常夜歸,廻避與父親相處;對父親不揪不睬。他亦承認幼女比較“市儈”,而他向幼女提供物質所需,因此幼女態度沒長女强硬。父親指假以時日,他有信心與女兒的關係可得改善。兩名女兒正藉青春期,亦即最需要成年人指導的成長階段。以財政控制女兒實非長遠之策。另外,母親已遷出超過兩年;父親與長女的關係不但沒有改善,反而更為惡劣。單考慮住宿安排而令長女長期廻避完全不切實際,亦不乎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雖然母親曾於一次單一事件掌摑兩名女兒,但這無礙母女感情。 18.事實上,所有證供均顯示父親的情緒控制及與人相處的方式及態度有問題。於主案內,法庭已裁定因父親無理肆意辱罵母親及對長子施以體罰而引致婚姻破裂。兩名女兒亦向調查社工表示父親常發脾氣,容易與他人發生爭抝,需要别人遷就。長女指連祖母亦不能幸免;她亦不忍目睹父親經常斥罵祖母。祖母亦確認與父親有衝突,相處不甚愉快 [見第4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12段]。父親也似乎完全不懂尊重他人感受。於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內,兩名女兒均投訴父親拍她的面頰和頭,觸及其手部。兩女稱已多次向父親表示不滿,但父親卻不以為然。社工已提醒父親須留意與女兒身體接觸的情況。雖然父親曾向社工承諾會尊重家人的主觀感受 [見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17段],但於第4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即約10個月後),兩名女兒均指父親的行為仍持續。審訊期間,父親在長女不知情及未獲長女同意下,將長女與母親的電話訊息列印及呈堂。在欠缺最基本尊重的基礎下,期望女兒與父親日夕相處實在困難。 19.父親稱母親經離間他與子女的感情,更將審訊內容告知子女。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事實並非如此。長女表示如母親獲得管養權,她們不欲與父親定期見面。幼女則表示不願意在父家作留宿探視,只願每星期在長女的陪同下與父親用膳或購物一次。雖然與父親對簿公堂,互作指責,但母親仍鼓勵長女與父親維繫父女關係[見第4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15-16段]。從此可見,母親並沒離間父母感情;就算母親曾提及訴訟也只是說服長女與父親保持關係。反之,兩名女兒均指父親經常在她們面前數落母親。很明顯,離間的是父親,而非母親。 20.父親續指母親性格任性偏激;恐怕子女與她同住會有負面影響。不可爭議的是直至她遷離婚姻居所,父母兩人一直是男主外女主内。雖然母親亦承認時有任性,但從沒跡象顯示子女受到負面影響。所有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均指兩名女兒一向品學兼優。雖然長子成績未如理想,但操行似乎並無問題;社工更指他是有獨立主見的青年。事實上,兩名女兒思想和處事成熟,亦會體諒别人。雖然母親與祖母相處不愉快,兩名女兒對祖母存着應有的尊重。長女體諒母親的經濟困難,不願加重母親的經濟負擔。為免與父親出現爭拗,兩名女兒均作出遷就。事實上,母親一直對子女的教導十分正面。父親曾一度擔心長子會為了改善母親的經濟條件而放棄學業。長子向社工表示當兼職是為了不用再向父親討零用錢。長子雖然求學動機不高母親鼓勵他無論環境會否改變,也定必完成中學課程。反之,母親遷出後,父親多次協助長子曠工或缺課。 21.母親承認不善理財,曾向兩名女兒借用零用錢。父親指母親不但沒經濟條件照顧女兒,更從她們身上討好處。父親稱母親希望不勞而獲,藉著女兒的管養權獲取公屋。父親批評母親不善理財,胡亂揮霍。可是父親本身亦不遑多讓。雖然沒有足支資金,父親仍借款支付長子及其友人以萬元計的健身會藉。 22.母親過去十多年來為家庭主婦,尋找工作有一定的困難。於本訴訟中,母親有權向父親申索贍養費。可是,母親沒有作出有關申請,亦沒獲得父親任何經濟上的支援,一直獨自面對生活支出。起初母親只受聘為兼職,收入極有限,亦根本無法維持生計。在這情況下,她向女兒借款實在無可厚非。母親現已找到較穩定的工作,收入得以改善。 23.父親對家庭主婦的想法完全錯誤。這是男主外,女主內的經典例子。母親可能並非十全十美的家庭主婦,但十多年來一直負起照顧子女起居飲食及管束的責任。要照顧三名子女並不容易。上級法院已於多件案例內訂明,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不遜於外出工作的父親。母親於本訴訟內向父親申索三名子女的贍養費。法庭可於附屬濟助的訴訟中再作處理。事實上,母親從來沒有行使應有權利向父親申索她本人的附屬濟助,一直嘗試自食其力。香港任何一個合資格的居民均有權申請公屋。父母兩人於2011年已作出申請。他倆現時離婚是有實際需要通知房署。 24.法庭明白如父親獲得兩名女兒的照顧管束權,女兒便無需面對居住環境的改變。可是,父親與兩名女兒之間仍存有不少問題。女兒不願意與父親分享,長女更迴避與父親相處。兩名女兒更不滿父親的行為,父親卻對女兒的觀點不以為然。將照顧管束權給予父親只會令父女關係更惡化。兩名女兒正處於青春期,極需要成年人的指導。她們與母親的關係親厚,亦願意與母親溝通分享。父親指女兒可與他同住,而母親可藉著探視予以管束。這樣的安排是完全漠視女兒的意願及其他需要。綜觀以上因素,將照顧管束權給予母親是最合乎兩名女兒的利益。 25.兩名女兒已15歲。她們均表明不願意與父親進行留宿探視。違反她們的意願只會令關係惡化。在女兒們不情願之下,命令亦無法執行。 26.基於上述因素,法庭頒布以下命令:
呈請人: 伍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 張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