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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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溫紹明席前承認一項販運0.56克冰毒,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25/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2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2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6年第3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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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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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4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4月24日

判案


1.上訴人在裁判官溫紹明席前承認一項販運0.56克冰毒,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獄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上訴人是以往來港澳通行證來港的訪客。警員在北角區一間電子遊戲中心截查上訴人,並且在上訴人的肩袋內找到0.56克冰毒。上訴人在警誡下說他是由內地帶涉案毒品來港自用。上訴人在聆訊時由當值律師代表,而在本上訴則沒有律師代表。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所填寫的表格102只是依賴列印出來的字句,即判刑過重。上訴人在2016年12月18日寫了2頁的求情理由。在本上訴聆訊當日,上訴人呈交了4 頁的陳述。

4.上訴人在這新呈交的4頁陳述第1句便說「今天的上訴庭我本應要求取消」,但上訴人後來說他會繼續上訴。上訴人主要是說他是「身上有毒,驗証了吸毒」,但上訴人是講假話,謊稱冰毒是上訴人從深圳帶來,上訴人得不到適當辯護,被勸說這是「技術販毒」。上訴人因被判入獄而感到冤屈。監獄內的人告訴上訴人他的判刑過重。上訴人有悔改態度,堅守法規,希望法庭能同情上訴人。上訴人絕不會「超越販毒底線」。上訴人亦提及他家人妻女的經濟困難。

上訴理據的討論

5.本席在法庭上屢屢向上訴人解釋求情減刑,這和因判刑過重而上訴,在法理上是兩回事。

6.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已經提及上訴人的求情因素,而考慮到有關案例而判刑[1]。事實上,裁判官說如果他切實因循上訴庭的案例,判刑理應是12 個月。這表示裁判官認為他判上訴人入獄10 個月已經是輕判了。

7.上訴人承認一項販毒罪,涉及0.56克冰毒。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量刑起點是3至7年。上訴人在警誡下說他是從深圳帶冰毒來港。上訴人是以訪客身份入境。本席認為裁判官以2年作為起點,已經考慮了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和自用的因素。

8.上訴人承認控罪因此得到 ⅓ 刑期扣減,但裁判官最後判上訴人入獄10個月。如果純粹以這10個月判刑的⅓ 刑期扣減反過來計算,這表示裁判官是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這明顯是一項寬大的判刑。本席認為就算是普通藏毒罪,一般而言量刑起點可以由12 個月至18 個月不等。法庭亦可因應相關的潛在風險加刑。本席認為從任何角度而言,上訴人被判10個月監禁絕非過重。

結論

9.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其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判刑理由書第3至5段(上訴宗卷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