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慧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481/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rch 2017.

Case No.HCCC 481/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8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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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慧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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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7年3月23日下午5時04分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瑞紅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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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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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慧宜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係被陪審團以大比數五比二裁定罪名成立。

睇番個案情,案情其實好簡單,警員喺案發當日喺街度係截停咗被告,喺被告手持嘅銀包入面就搵到涉案嘅危險藥物,即係27.4克嘅晶狀固體,內含26.7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冰」毒),被告人當時被警方查問嘅時候就係話幫人攞,咁後屘返到去警署,喺一個錄影會面入面就交代咗到底係幫邊個攞、點樣攞法,基本上係話被告人幫喺酒吧一個唔係太熟嘅顧客去攞。咁而被告人喺庭上就係同陪審員講話其實嗰啲係大話嚟嘅,即係佢話自己幫人攞呢個大話,而係畀警方嘅人員以不當嘅行為係誘使到佢係講咗喺錄影會面入面所講嘅說話。而事實上,呢啲毒品係畀佢自己食,咁而因為陪審員嗰個最後嘅裁定,裁定被告人係罪名成立,即係陪審員,即係起碼五個喇,係唔信納被告人當時管有嗰一包嘅毒品係愛嚟自己食用嘅。

好喇,講番呢個被告人嘅背景喇,被告人而家20歲,案發嘅時候19歲,咁喺呢件案件審訊嘅時候,已經知道被告人係本來喺長洲住喇,就係獨女,咁而讀書讀到中三,十四五歲嘅時候就已經係同一個男友同居,咁就話已經係染上咗毒品,呢個毒癮㗎喇。咁而後屘就有做到夜總會同埋酒吧,咁而根據當時嘅案情,被告人因為喺被還押之後係有驗毒嘅情況係有呢一個「冰」毒,咁所以都係睇到被告人的確係有毒癮。

咁而求情嗰方面,其實都冇咩嘢求情嘅說話喇,因為代表被告人大律師都已經係指出咗,呢一類嘅案件係有量刑指引,咁冇乜求情說話可以講到。咁販運危險藥物其實係好嚴重嘅罪行嚟嘅,一個人如果係經公訴罪行罪名成立,即係好似被告人你咁嘅情況,就可以被判終身監禁同埋罰款$5,000,000。咁而上訴庭喺一宗叫做譚伊真嘅案件,就頒下咗就販運「冰」毒嘅量刑指引,呢件案件入面涉及嘅「冰」毒係26.7克,即係就喺10至70克呢個範疇,咁譚伊真呢件案件上訴庭話,經審訊之後要判嘅量刑起點就係7年至到11年。

我考慮咗被告人你今次係初犯,又考慮咗呢件案件整個案情,我就認為七年半係一個適合嘅量刑起點,咁亦都冇其他令到呢個案情更加嚴重係需要加刑嘅因素喇。被告人你因為係選擇唔認罪,所以就唔可以得到一般認罪之下嘅刑期扣減,咁亦都冇其他任何嘅理由係令到本席需要將呢一個嘅七年半呢個起點係減㗎喇。

所以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係被判七年半嘅監禁。